[ 魏大明律師 ]——(2025-9-8) / 已閱1040次
1、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直接得出何以琛是提成律師與律所沒有勞動關系,違背了三段論的推理邏輯,在沒有大前提“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直接得出何以琛是提成律師,用提成發工資,與律所沒有勞動關系的結論。目前百分之九十五甚至百分之九十八的律師都是提成律師,這是中國現有的律師制度和律師工作特點及律師現狀所決定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法【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
3、律所收取辦案業務收入的30%的提成作為管理費,律所統一收案、統一收費、統一指派,律所在二審法院開庭時說律所對專職律師要求最低每年收入8萬元,否則律所就可能與律師解除聘用合同,都充分證明我是受律所管理的。
4、《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第八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即,不按規定建立勞動合同制度,不依法為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九條規定:律師事務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紀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二)聘用律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與應聘者簽訂聘用合同,不為其辦理社會統籌保險的;
綜上,一、二審判決顯失公平、公正,請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
高院裁定:律所屬于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并非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建立的關系均為勞動關系
山東高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根據上述規定,律所屬于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主體,但是律所與何以琛建立的是否勞動關系還取決于雙方合同關系的認定,并非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建立的關系均為勞動關系。
何以琛系專職律師,其未與律所簽訂書面合同,但何以琛簽字的律所專職提成律師職級及酬薪確認表確定了雙方合同關系的內容,何以琛為專職提成律師,其工資來源于收入提成,即,收入來源于自己的業務收入,并非律所根據何以琛的業務量確定其收入,表明何以琛未給律所提供勞動;何以琛的工作時間、內容完全由自己支配、安排,雙方沒有約定何以琛接受律所的制度管理;律所不承擔何以琛社保費用的繳費義務,這是何以琛自己的選擇,不是律所故意為之;
上述事實表明何以琛與律所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審法院以何以琛自收自支、與律所不存在隸屬關系且不接受律所的管理為由,認定雙方無勞動關系駁回何以琛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要求申請律師執業必須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請人的證明”,第十條規定: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第二十五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同意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律師執業必須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及異地辦理差旅費。何以琛辦理案件由律所統一收案、統一收費、統一指派是為了辦案手續合法化,也是雙方成就聘用合同關系的目的,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為勞動合同關系。
何以琛提出的其他違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規定的內容與確定雙方法律關系無關,無須分析認定,何以琛可向相應管理機關反映。
綜上,原審法院裁判并無不當,高院裁定如下:駁回何以琛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1)魯民申6952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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