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大明律師 ]——(2025-9-8) / 已閱1045次
高院:提成律師與律所不存在勞動關系(2021)| 勞動法庫
勞動法庫 2021年12月16日 11:48
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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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琛于2011年進入山東某律師事務所工作,雙方2019年2月1日簽訂專職提成律師職級及薪酬確認表,表上寫明了何以琛最低業務收費指標為8,本年度擬目標任務量為10萬-30萬(含),提成比例73%。該表右上角手寫:用提成發工資,每月5000元,提成不足不收資。
何以琛在職期間,律所分別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9日、2019年4月10日及2019年5月10日,以工資的名義向何以琛轉賬5000元。
2019年3月,何以琛被當事人投訴。
2020年3月5日,律所在山東法制日報刊登聲明,聲明如下:
“因本所專職律師何以琛與律所于2019年8月2日解除聘用合同。作出如下聲明: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予以注銷其律師執業資格證。我所將向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提交律師執業證注銷登記表和刊登注銷聲明的報紙,此證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法律責任與我所無關。”
2020年3月23日,何以琛申請仲裁:1.確認律所與何以琛解除聘用合同違法;2.要求支付2018年8月2日至今工資共計35000元;3.賠償因律所違法解除聘用合同并登報聲明,給何以琛在單位內外、行業內外造成影響,給何以琛造成的精神損失50000元;4.違法解除聘用合同賠償金9萬元(自2011年5月至2020年3月);5.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仲裁委不予受理。
何以琛不服該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何以琛系提成律師,與律所之間并未有身份隸屬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
一審法院認為,專職提成律師職級及薪酬確認表系何以琛本人親自所簽,律所雖以工資的名義向何以琛轉賬5000元,但該表中寫明了何以琛本年度擬目標量10萬-30萬(含),提成比例73%,并在該表的右上角手寫:用提成發工資,每月5000元,提成不足不收資。可以表明,何以琛系提成律師,與律所之間并未有身份隸屬關系,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律所與何以琛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因此,律所不存在違法解除聘用合同的前提,何以琛請求支付違法解除聘用合同賠償金9萬元也沒有法律依據。
因何以琛系提成律師,工作報酬發放時間及數額與工作任務量直接掛鉤,對于請求的工資損失,何以琛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完成的工作任務量以及受到的損失情況。
何以琛請求精神損失50000元以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也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何以琛全部訴訟請求。
何以琛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何以琛無法證明其與律所之間存在身份隸屬關系,與律所本存在勞動關系
二審法院認為,何以琛主張其與律所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提供其工資流水、微信截圖等證據證明,律所不予認可,主張何以琛系其提成律師,提交律所專職提成律師職級及薪酬確認表證明,何以琛認可該表中的簽名系其所簽。
律所雖以工資的名義多次向何以琛轉賬5000元,但該數額亦與律所專職提成律師職級及薪酬確認表中記載的“用提成發工資,每月5000元,提成不足不收資”數額相一致。何以琛也未提交充足的證據證明其受律所的管理、指揮或者監督,無法證明其與律所之間存在身份隸屬關系,故一審法院認定何以琛與律所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并未予支持何以琛違法解除聘用合同賠償金的請求,并無不當。
何以琛作為提成律師,工作報酬發放時間及數額與工作任務量直接掛鉤,何以琛未舉證證明實際的工資損失,一審法院未予支持其損失工資的主張,并無不當。何以琛請求精神損失以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一、二審判決顯失公平、公正,請求高院依法糾正
何以琛申請再審,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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