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新輝 ]——(2025-9-10) / 已閱634次
前面“三”推演的結果得到等式1,前面“四”推演的結果得到等式2。
比較等式1和等式2
因為QSU(混同)=△H+△W=△,QSU(相互)=△H+△W=△,所以QSU(混同)=QSU(相互),或者說,QSU(混同)≡QSU(相互),即QSU(混同)等價于QSU(相互)。
綜上,在前面“二”夫妻均作為被繼承人H先于W死亡和其他假定條件下,繼承人對H、W共有財產遺產的繼承,混同繼承的結果與相互繼承的結果是等價的,或者說混同繼承與相互繼承的結果是等效的。
不過,為了考慮單獨的某個繼承人,比較其在混同繼承和相互繼承時的繼承結果的異同,有必要做進一步的推演論證。
設任意一個繼承人為SUx,混同繼承時其對H的繼承系數表示為qHSUx,其對W的繼承系數表示為qWSUx;相互繼承時其對H的繼承系數表示為q′HSUx,其對W的繼承系數表示為q″WSUx。
根據推論2,有QSUx=△SUx=qSUx*△
在混同繼承時,QSUx(混同)=QHSUx+QWSUx =qHSUx*△H+qWSUx*△W (展開式7)
在相互繼承時,QSUx(相互)=Q H′SUx+QW′SUx=q′HSUx*△H′+q″WSUx*△W′
=q′HSUx*(△H-△T)+q″WSUx*(△W+△T) (展開式8)
前面已經述及,通常情況下,無論是混同繼承還是相互繼承,任意一個繼承人SUx的繼承意向如果確定不變,那么其對某個被繼承人的繼承系數就固定不變,即其對H的繼承系數不變,其對W的繼承系數也不變。這里,我們先考慮SUx對H的繼承系數和對W的繼承系數不一致時的情形。此時,存在q′HSUx=qHSUx和q″WSUx=qWSUx
把這兩個等式和展開式7帶入展開式8,則展開式8變成
QSUx(相互)=qHSUx*(△H-△T)+qWSUx*(△W+△T)
=qHSUx*△H+qWSUx*△W+(qWSUx-qHSUx)*△T=QSUx(混同)+(qWSUx-qHSUx)* △T(展開式9)
其中qWSUx-qHSUx是任意一個繼承人SUx對W的繼承系數和對H的繼承系數之差。
設△q=qWSUx-qHSUx,則展開式9轉換成
QSUx(相互)=QSUx(混同)+△q*△T (等式3)
對等式3我們可以作進一步解析。
在相互繼承時,只要H有遺產△H,則必然存在△T>0。那么,當△q>0時,△q*△T為正,QSUx(相互)>QSUx(混同);當△q<0時,△q*△T為負,QSUx(相互)<QSUx(混同);
當△q=0時,△q*△T=0,QSUx(相互)=QSUx(混同)
綜上,我們可以得出如下兩個推論:在H(同樣還有W)的個人遺產價值>0的前提下,當任意一個繼承人SUx對W的繼承系數和對H的繼承系數不一致的時候,其混同繼承和相互繼承的結果的確不同(推論4);當任意一個繼承人SUx對W的繼承系數和對H的繼承系數完全一致的時候,混同繼承和相互繼承的結果對其是等效的(推論5)。
六、用數理邏輯解析方法對法定繼承程序進行推演論證的意義
(一)、推演論證具有普適性。在把夫妻共有財產遺產的法定繼承作為大前提的情形下,假定條件中沒有設置特殊的限制性條件,上述推演是對法定繼承進行邏輯解析和公式推演的具體展示,可以作為運用數理邏輯來研究法律的范例。因論證的過程完全是符號化、公式化、邏輯化和抽象化的,所以其論證的結論具有普適價值。
(二)、推演論證充分考慮了現實繼承中的復雜性,專門加入了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情形。此外,為了展現繼承人對被繼承人H、W遺產繼承情形的不同,混同繼承時,并不要求其他繼承人對H和對W的繼承系數必須一致,相互繼承時也不要求其他繼承人對H和對W的繼承系數必須和混同繼承時一致,并且無論是混同繼承時還是相互繼承時,都不要求其他繼承人對W的繼承系數必須一致。在加入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復雜因素下,以上推演論證已經證明混同繼承和相互繼承兩者的最終結果在整體上具有等效性。
(三)、對于被繼承人夫妻中丈夫H后于妻子W死亡的情形,我們只需把原來的H替換成W,把W替換成H,以上論證同樣成立。還有,H或者W的父母都后死亡的情形,只是多增加了對應的H的兄弟姐妹集合或者W的兄弟姐妹集合,以上推演論證過程相同,結論同樣成立,限于篇幅,這里就不再一一展開論證了。
(四)、夫妻共有財產遺產的法定繼承,在理論上的確存在兩種繼承過程或者說兩種繼承模式,即混同繼承和相互繼承,只是混同繼承過程簡單,而相互繼承過程更加復雜。在日常繼承公證實務中,無論是公證人員還是繼承人大都選擇了簡單的混同繼承,且繼承的最終結果在整體上是一致的。
結語
通過公式推演論證,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混同繼承與相互繼承的等效性原理:在夫妻均作為被繼承人對其共有財產遺產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兩人遺產作為整體但相互不繼承的混同繼承與兩人遺產分割后的相互繼承其結果在總體上具有等效性——整體等效性;對于任意一個繼承人,當其對被繼承人夫H的繼承系數和其對被繼承人妻W的繼承系數相等時,混同繼承和相互繼承的結果對其具有完全等效性——個體等效性。
據此,在辦理繼承公證等日常繼承實務中,夫妻均作為被繼承人對其共有財產未析產的遺產繼承,我們通常把共有財產作為整體視為夫妻被繼承人的共同遺產一并辦理繼承,而不再區分配偶轉繼承的做法,實際上是把夫H和妻W兩個被繼承人合二為一作為一個被繼承人D的簡化處理,是符合上述等效性原理的,是簡潔、高效并且完全正確的做法。
備注:
①集合的展開式用尖括號內排列元素表示,元素之間用頓號“、”分隔開。集合可以用數值表示和計算。
參考文獻:
[1]周詳.刑法教義學中的“數理邏輯”元思維——以共犯疑難問題為樣本的分析[J].法治現代化研究,2017,1(06):10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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