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5-8-5) / 已閱377次
處理勞動爭議案件除適用民法典、勞動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外,還涉及社會法、行政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等。代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研究勞動爭議的特點,理清案件難點問題,收集運用證據,分析判斷案情,選擇案件解決方式,提高案件代理質效。
筆者結合多年司法實踐,就代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方法進行法理探析,觀點可商榷。
方法一:掌握案件分類特點,確定勞動爭議案由
勞動爭議案由可劃分為:一是離職糾紛。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爭議;因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或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手續發生的糾紛。二是治理糾紛。用人者(單位)給予勞動者行政處分,被處分者不服而發生的糾紛。三是待遇糾紛。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爭議;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福利、培訓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四是勞動合同糾紛。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雙方沒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糾紛。五是其他勞動爭議案件。如女工和未成年人保護而發生的糾紛等。產生勞動爭議案件具體成因:一是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二是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當事人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三是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爭議;四是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五是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六是勞動者退休后,與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七是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爭議,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八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
方法二:運用法律知識和辦案經驗,理清案件疑點和難點
依據證據三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特征,運用法律知識、邏輯推理和辦案經驗,理清案件難點問題:一是事實勞動關系問題。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隱蔽性用工,確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二是時效問題。未經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不受“先裁后審”限制。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三是二倍工資標準問題。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合同之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問題。四是社會保險問題。不繳、欠繳、少繳養老保險費而引發的爭議。五是停工留薪待遇問題。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醫療期內,企業按規定支付職工的醫療費用,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六是勞動能力鑒定問題。
方法三:遵守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程序,選擇確定案件解決方式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解決勞動爭議法定程序“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既先協商,協商不成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訴訟。根據勞動爭議涉及的權利與義務內容,針對離職糾紛、治理糾紛、勞動合同糾紛等選擇案件處理方式。一是協商和解。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二是第三方調解。調解組織或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達成協議制作調解書。三是勞動仲裁。雙方當事人自愿選定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運用非訴方式解決勞動糾紛。四是民事訴訟。
方法四:遵循六個原則,依法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掌握適用《民法典》《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國營職工獎勵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根據《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標準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把《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作為勞動能力鑒定的依據和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等法律法規處理勞動爭議。引用“廠規廠法”須審查合法性,不得與國家政策與法律行沖突。處理勞動爭議必須遵循合法原則:平等保護當事人雙方享有的請求解決爭議、舉證、辯解、陳述和要求回避等權利,遵循民法典、勞動法律法規及程序法規定,依法處理勞動爭議。必須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則:公正、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偏向任何一方,雙方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必須遵循調解原則:通過自愿和解或司法調解達成調解協議,一方或雙方不愿調解的可申請勞動仲裁、提起訴訟。必須遵循及時處理原則:調解、仲裁、訴訟在法律規定時限內受理、調解和審理,不違背法律規定時限要求。必須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以事實為處理案件根據,以法律為劃分責任準繩,保證處理公正。必須遵循適用法律平等原則:當事人雙方無論民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不同,訴訟地位一律平等,平等適用法律,同等受法律保護,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