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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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投資規〔2025〕1728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編制執行的質量和效率,我委制定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辦法》,F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5年12月29日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編制執行的質量和效率,保障和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綜合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編制、下達、執行和監管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聚焦辦好國家層面的大事難事急事,充分發揮引導和帶動作用。
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項目建設,應同步通過編制規劃、制定政策、創新體制機制等措施,完善投入機制,提高投入效率,確保干一件成一件。
第四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和貼息等方式安排到項目,其項目決策、建設實施管理等按照《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作為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研究制定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總體要求、安排原則、安排方案、管理制度,組織申報和審核下達投資計劃,并組織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等。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一專項一辦法”的原則,制定各專項的管理辦法或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實施期限、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范圍、投資支持標準、資金安排方式、年度投資計劃申報和下達流程、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措施等。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單位)作為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匯總申報單位,主要負責組織申報和審核項目,編報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和匯總資金申請報告,提出項目單位和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建議,督促有關方面按要求執行好投資計劃,組織實施對本地區或本領域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日常調度、在線監測和監督檢查等。
第二章 年度投資計劃編制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重大戰略、國家發展規劃、有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等,每年印發編制下一年度投資計劃的通知,明確投資計劃編制的主要原則、重點安排方向、工作進度安排和有關工作要求等。
第八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和有關中央單位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方向和使用要求,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組織做好申請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劃(以下簡稱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儲備,并切實保障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質量。
第九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和有關中央單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根據項目儲備情況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分領域投資需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各領域投資需求進行初步審核和統籌平衡,研究提出中央預算內投資總體安排方案(以下簡稱投資安排方案)按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十條 對于中央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以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并明確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有關中央單位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在項目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投資概算核定手續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對于其他項目,應當依據中央預算內投資有關管理規定,提交資金申請報告,按程序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和有關中央單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根據項目批復、資金申請報告批復等,統籌做好本地區、本單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報工作,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匯總、編制年度投資計劃申請文件,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對于跨年度實施的項目,原則上應當分年度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
第十二條 年度投資計劃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計劃有關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年度建設內容、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和資金來源、審批(核準或備案)情況、建設條件落實情況、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需求、是否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按規定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項目單位和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等;
(二)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三)投資計劃績效目標;
(四)管理辦法或工作方案等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報送的年度投資計劃應明確到具體項目。只有對于建設標準和支持標準清晰、項目量大面廣,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時難以逐一明確到具體項目的專項,才可以通過打捆或切塊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對于以打捆方式安排的專項,省級發展改革委和有關中央單位應將多個具體項目打捆后申報;對于以切塊方式安排的專項,省級發展改革委和有關中央單位申請年度投資計劃時可不明確到具體項目。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省級發展改革委和有關中央單位申報的年度投資計劃申請文件后,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對于經審查后不符合要求的申報文件,應當視情形予以退回、要求重新報送或補充報送材料。
第三章 年度投資計劃下達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根據經批準的投資安排方案,按規定時限和程序下達年度投資計劃。確需對投資安排方案進行調整的,應履行有關程序。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時,應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安排金額、項目單位(法人)及項目責任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等事項,提出投資計劃轉發(分解)下達,以及項目建設實施、招標投標、監測調度等監督管理工作要求,并同步下達投資計劃績效目標。
打捆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應當明確安排的項目數量、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安排總額、建設任務等,切塊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應當明確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安排總額、建設任務等,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和有關中央單位負責分解安排到符合條件的具體項目。
省級發展改革委和有關中央單位應當對投資計劃分解安排的合規性負責,并根據專項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將分解項目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七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后,對于明確到具體項目的投資計劃,省級發展改革委和有關中央單位應在收文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對于按打捆或切塊方式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省級發展改革委和有關中央單位應在收文后20個工作日內分解下達。
第四章 計劃執行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中央單位和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高質量推進項目建設實施,推動加快資金支付進度,避免出現資金閑置沉淀和擠占挪用,確保中央預算內投資及時發揮效益。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與同級財政部門的溝通銜接,推動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后及時、足額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
第十九條 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后不得隨意調整。因項目不能按時開工建設或者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總投資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確需調整投資計劃的,按照規定權限辦理投資計劃調整。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加強對年度投資計劃轉發、分解和執行的監督檢查,必要時采取“四不兩直”等方式,對投資計劃及其投資項目開展靈活機動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組織開展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二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涉及具體項目的監督管理和處罰等,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加強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和監管的結果應用,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對于巡視、審計、督查或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較多或問題較為嚴重的地方和中央單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暫停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核減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規模或收回已撥付的中央預算內投資。
對于上一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良好的地方和中央單位,應當視情況通過通報表揚、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力度等方式予以激勵。
第二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編制、下達、執行和監管過程中濫用職權、瀆職失職、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秶野l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投資〔2015〕309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