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浮山森林公園和太平山中央公園保護管理條例
青島市浮山森林公園和太平山中央公園保護管理條例
山東省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青島市浮山森林公園和太平山中央公園保護管理條例
青島市浮山森林公園和太平山中央公園保護管理條例
(2025年10月23日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浮山森林公園和太平山中央公園的保護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浮山森林公園和太平山中央公園(以下簡稱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的規劃建設、生態保護、服務與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涉及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的規劃建設和保護,有關生態環境、風景名勝區、森林防火、文物保護、歷史城區保護等法律、法規有更嚴格管控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浮山森林公園的范圍為浮山綠線的圍合區域,包括浮山、徐家東山、凱旋山莊北山、麥島小北山。
太平山中央公園的范圍為太平山綠線的圍合區域,包括原中山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櫸林公園。
第四條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的保護管理,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協調解決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浮山和太平山公園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配合開展浮山和太平山公園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南區、市北區、嶗山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開展浮山森林公園保護管理工作。其設置的區浮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浮山森林公園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浮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制定浮山森林公園保護管理標準和日常管理規定,對市南區、市北區、嶗山區浮山森林公園管理機構開展保護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工作調度、組織協調和成效評價。
太平山中央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太平山中央公園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市南區、市北區、嶗山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浮山森林公園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浮山森林公園養護管理經費由市級財政承擔,生態補償費用分別由市南區、市北區、嶗山區財政承擔,相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
太平山中央公園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浮山綠線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所劃定的綠線執行。
太平山綠線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擬定,組織專家論證,并向社會公示,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浮山綠線和太平山綠線不得擅自調整。因國家重大項目、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重大防災減災項目等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劃定程序辦理,并不得減少綠線的圍合面積或者綠線內的林地、綠地面積。
市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依法劃定的浮山綠線和太平山綠線,組織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設立與環境協調一致的綠線界樁和綠線公示牌。
第九條 市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浮山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和太平山中央公園總體規劃(以下簡稱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總體規劃),確定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總體布局、功能分區、各類設施的布局與規模用途、保護管理措施等內容,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等相銜接。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總體規劃不得擅自調整。因公共利益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辦理。
第十條 除必要的市政基礎設施、景觀設施、生態保護設施、應急避難設施、消防設施、軍事設施以及《公園設計規范》規定的游憩、服務、管理設施外,不得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內新建、擴建其他建(構)筑物。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內現有建(構)筑物不符合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總體規劃的,市南區、市北區、嶗山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整治、拆除或者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內的建(構)筑物的規劃用途,不得將其用于住宅、賓館、飯店、養老院、學校以及其他與公園功能不相適應的用途。禁止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內設立私人會所。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因公共利益確需開發利用的,應當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確保植物正常生長和公園功能正常發揮。
第十二條 禁止改變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現有環山綠道的主體線型、斷面,但為完善綠道布局需要與新建綠道相銜接的除外。
第十三條 禁止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內建造墳墓。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內的墳墓,除依法受國家保護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依法處置。
第十四條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建設應當符合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總體規劃、相關技術標準規定以及科學、生態、安全、節儉等要求,建設項目的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應當保護地質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跡等自然資源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植被和環境原貌。
第十五條 浮山綠線外擴八百米(其中徐家東山外擴五百米)、太平山綠線外擴五百米區域劃為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的建設控制地帶。
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擴建建(構)筑物退讓浮山綠線、太平山綠線不少于十米。建設項目施工不得侵占浮山綠線和太平山綠線。
在浮山綠線外擴一百米范圍內新建、擴建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等的,建(構)筑物最高點海拔高度不得突破相鄰山峰海拔高度的三分之二;新建、擴建其他建(構)筑物的,其最高點海拔高度不得突破相鄰山峰海拔高度的二分之一。在浮山森林公園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其他區域新建、擴建建(構)筑物的,其最高點海拔高度不得突破相鄰山峰海拔高度的三分之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段控制的原則,分別確定浮山九座山峰以及徐家東山的周邊建(構)筑物高度控制線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在太平山中央公園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擴建建(構)筑物的,其最高點海拔高度不得突破八十米。
第十六條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新建、擴建建筑物的,有關主管部門在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規劃選址時,應當征求市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內新建、擴建建筑物,以及浮山綠線和太平山綠線外擴一百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報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 嚴格保護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的山海景觀視廊。東至海寧路,南至海岸線,西至海江路、青大三路,北至浮山綠線的區域,劃為浮山森林公園山海景觀視廊。東至太平角六路,南至海岸線,西至武昌路,北至太平山綠線的區域,劃為太平山中央公園山海景觀視廊。
山海景觀視廊范圍內應當保持視線通暢、風貌協調,禁止新建、擴建高層建筑。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十八條 浮山森林公園實行林長制,設立市、區、街道、社區四級林長,落實森林資源保護發展責任。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生態保護需要,對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特定區域采取全封、半封或者輪封的方式封山育林,并將封育范圍和措施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植樹造林、景觀營造、草坪輪換養護等措施,提高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生態價值。植物栽種應當統籌考慮生態合理性和經濟可行性,主要采用本地適生樹種,豐富生物多樣性。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優化綠道的行道樹配置,形成層級清晰、季相分明的林蔭路系統。
第二十一條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綠化養護技術標準進行綠化養護管理,建立健全綠化養護檔案。
第二十二條 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內的古樹名木實施分級保護,并對古樹后續資源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范和要求,做好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日常養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開展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監測,建立資源檔案,按照規定在野生動植物主要棲息地或者生長地設置保護設施、保護標志,開展疫源疫病防治,防止外來物種入侵。
第二十四條 市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病蟲害防治工作,發布病蟲害預報,并提出防治方案。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病蟲害的調查、監測,采取生物防治為主,生物、化學、物理防治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措施,科學做好病蟲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防火責任制度,按照規定配備防火隊伍以及防火設施設備,設置防火安全警示標志,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防火培訓和演練,加強防火監測預警和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六條 嚴格保護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內的水資源、水環境。除因保護管理需要外,不得利用工程措施取水,不得采挖泉井。禁止以商業為目的的取水行為。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破壞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生態環境的行為:
(一)填埋、占用湖、池、溪等水域;
(二)毀綠開墾、采石、采砂、取土或者其他破壞山體的行為;
(三)傾倒、堆放、排放污染物;
(四)擅自栽種、放生、丟棄外來物種;
(五)丟棄、掩埋動物尸體以及染疫污染物;
(六)獵捕、傷害野生動物或者破壞野生動物的窩、巢及其他生息繁衍場所;
(七)損壞花草樹木,擅自砍伐樹木、采挖花草、采摘果實;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常態化社會溝通機制,聽取對公園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并可以通過聘用市民園長、公園管理監督員等方式,邀請公眾參與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認種認養、捐資捐物、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和支持公園保護管理工作,推動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共建共治共享。
第二十九條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總體規劃并結合公園實際情況,完善休憩、科普、健身、標志標識、環境衛生、自動售賣等配套設施,按照規定配備無障礙設施和醫療急救設備,提升浮山和太平山公園服務功能。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周邊交通綜合治理,優化交通組織,完善公交站點設置,并由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配合在進入公園的主干道節點設置停車引導標識。
第三十一條 文物主管部門、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康有為墓、王獻唐墓、荒草庵、朝陽庵、太平山北炮臺及東炮臺舊址、中山公園石橋及石碑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民英雄紀念碑碑心石采石點等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遺址、遺跡、紀念地等予以保護。
第三十二條 市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用科技手段開展保護管理活動,為游客提供智慧導覽、智慧停車、服務信息等智慧游園服務。
第三十三條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園服務與管理制度,做好園區日常維護,保持園容園貌整潔,保障設施設備完好。
游客應當遵守公園管理規定,自覺保護公園環境,愛護公園設施,維護游園秩序,做到文明游園。
第三十四條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做好應急處置。
第三十五條 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內開展科研、文化、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服從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還應當事先征得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的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活動組織者或者承辦者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活動人員人身、財產安全。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狀。
第三十六條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合理確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并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予以公告。
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內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前款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第三十七條 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內從事配套服務項目經營,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服從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經營服務范圍進行經營,并對其經營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安全保障等工作負責。
第三十八條 除下列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內停車場以外的地面區域:
(一)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輛;
(二)正在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車輛;
(三)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批準進入的其他工作車輛。
前款規定的車輛應當按照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的要求行駛或者停放。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下列妨害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毀損或者擅自移動圍欄、視頻監控以及其他設施設備、標志標識;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險品入園;
(三)吸煙、野炊、升放孔明燈、燃放煙花爆竹以及其他違規用火行為;
(四)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五)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散發廣告傳單等;
(六)在建(構)筑物、設施、樹木、巖石上刻畫、涂寫或者擅自張掛、張貼宣傳品等;
(七)垂釣、游泳、滑冰、攀巖;
(八)破壞文物、遺址、遺跡、紀念地;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對違反浮山和太平山公園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綜合執法等部門建立執法協調聯絡機制,在信息共享、線索移送、執法協助、聯合執法等方面加強協作,完善跨部門、跨區域執法聯動。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屬地設置浮山和太平山公園警務站,合理配備警力,加強治安巡查。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浮山和太平山公園資源、環境或者損壞公園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有權對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不履行保護管理職責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并依法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內吸煙、野炊的,由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由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實施前款行為違反森林防火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園內升放孔明燈的,由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予以勸阻;不聽勸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浮山和太平山公園資源、環境或者損壞公園設施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關主管部門、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園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完成太平山綠線的劃定、報批工作。市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完成浮山和太平山公園總體規劃的編制、報批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