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武漢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湖北省武漢市人大常委會
武漢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武漢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例
(2025年8月27日武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
第三章 建設和維護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改善居民居住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湖北省電梯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或者合法報批手續、未列入房屋征收計劃、非單一產權的四層及以上(不含地下室)住宅。
第三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應當堅持業主自愿、社區協助、政府支持、多方參與、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長江新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領導,制定并督促落實相關計劃、支持政策,建立健全部門協作機制,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并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經費及財政補貼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宣傳、民意協調、公示等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工作。
第五條 房屋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政策制定和實施指導工作。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建設工程及其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安裝告知、使用登記和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中占用綠地、移栽樹木等進行協調管理。
規劃、公安、司法行政、財政、城市管理執法、應急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政務服務、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工作。
供水、排水、電力、熱力、燃氣、通信、廣播電視等相關管線單位,應當根據產權歸屬做好加裝電梯管線遷改等相關配套服務工作。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
第六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住宅單元為單位。一戶業主向房屋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提出加裝電梯的意愿,即可啟動征求所在單元全體業主加裝電梯意愿的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給予協助。
業主應當弘揚中華民族與鄰為善、守望相助等傳統美德,加強溝通協商,依法支持和配合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第七條 加裝電梯應當由所在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加裝電梯需要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第八條 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加裝人,負責統一意見、籌集資金、委托設計施工、組織竣工驗收、電梯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等相關工作。
加裝人可以書面委托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住宅原產權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具備相應資質的電梯施工安裝企業以及其他專業服務單位,辦理加裝電梯相關事項。加裝人應當與上述受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九條 業主表決通過后,加裝人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加裝電梯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牽頭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轉交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區房屋管理、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園林、規劃、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管線單位開展現場踏勘,并形成加裝電梯可行性分析意見,交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告知加裝人。
第十條 可行性分析意見認為可以加裝電梯的,加裝人應當就加裝電梯的配置、預算、資金籌集、設計施工、竣工驗收、使用管理、維護保養等相關事宜進行協商,并簽訂書面協議書。
第十一條 加裝電梯所需建設資金、后續運行維護資金由加裝人承擔,承擔比例由加裝人協商確定。
加裝人實際承擔的電梯建設費用,可以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也可以通過社會投資、社會捐贈等合法途徑籌集。
對符合條件的加裝電梯給予財政補貼。財政補貼實行專款專用,用于電梯建設、維護保養等。補貼的發放和使用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加裝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加裝電梯設計方案。
設計方案應當符合既有住宅建筑結構安全、消防安全、應急安全等要求,電梯外觀、風格與周邊建筑風貌、自然環境相協調,并減少對現狀綠地、道路、本棟及相鄰建筑的不利影響。
鼓勵有條件的住宅單元采用平層入戶的方式加裝電梯,實現無障礙通行。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加裝人提交的加裝電梯設計方案、協議書等資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在擬加裝電梯的住宅單元出入口、小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加裝電梯的意愿征詢結果、協議書、設計方案等資料。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公示期內,本單元業主或者認為加裝電梯將直接影響其通行或者住宅通風、采光、安全等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名提出書面異議。提出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專業單位進行評估鑒定,并出具相關意見。
公示期滿,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加裝人出具公示意見反饋單。
第十四條 異議由相關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一)業主委員會組織協調;
(二)居(村)民委員會組織調解;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會、聽證會等;
(四)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引導人民調解組織、基層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參與調解工作。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區政務服務大廳安排窗口統一受理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審查事項。
加裝人收到公示意見反饋單后,即可向區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審查加裝電梯設計方案。
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區房屋管理、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園林、規劃、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以及相關管線單位對加裝電梯設計方案進行聯合審查,并根據相關部門、單位意見向加裝人出具聯合審查意見。
第三章 建設和維護
第十六條 加裝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土建施工、電梯安裝、工程監理等單位負責工程施工和監理,并按照有關規定到區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加裝電梯施工圖設計,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土建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嚴格遵循施工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
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電梯檢驗機構申報監督檢驗,并按照特種設備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安裝電梯。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設計、土建施工、電梯安裝、監理等單位,應當對各自所承擔業務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 土建施工、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合理安排作業時間,管控施工噪聲,保持施工現場整潔有序規范,施工結束及時恢復現場。
第十九條 對已經依法辦理施工手續的加裝電梯工程,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無故阻撓、妨礙加裝電梯工程正常施工。
第二十條 加裝電梯工程完工后,加裝人應當組織相關設計、土建施工、電梯安裝、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按照有關規定到區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登記手續,并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竣工資料。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區房屋管理、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調指導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加裝人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公司等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在電梯投用前,加裝人應當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辦理移交手續,并交付竣工驗收資料。未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為加裝電梯的后續管理責任主體,依法承擔電梯使用管理的責任和義務,負責加裝電梯的日常使用和運行管理,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電梯維護保養。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證書,取得登記標志并置于電梯內的顯著位置。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原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新使用管理單位辦理變更登記,并及時移交電梯檔案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后,電梯由加裝人依法共有。加裝人對電梯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依法共同承擔相應義務。
第二十四條 加裝電梯的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監督管理等責任主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電梯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應當建立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基層調解組織等多方參與的治理模式,實現基層和部門協調聯動,多元化解矛盾糾紛。
第二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更新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統籌推進電梯場地預留、管線遷改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編制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指南、指導手冊和技術導則等,按照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則優化政務服務,協同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市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費用分攤、低層住戶出入便利與優待等指導性意見,提供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協議示范文本,并向社會公布。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業主提供有關電梯安裝、維護保養等單位信息的咨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梯行業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志愿服務組織等參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解答、宣傳引導等工作,引導相關單位和個人支持和配合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并加大對老年人、殘疾人居住的住宅單元加裝電梯協調力度。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有序參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探索代建租賃等市場化運作機制,建立投資主體多元的加裝電梯工作模式。
鼓勵社會組織通過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和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鼓勵管線單位減免或者以成本價收取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線遷改等費用。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信貸支持力度,提供相關金融服務產品。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以及相關保險。鼓勵加裝電梯的業主、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等投保電梯相關保險。
第三十條 鼓勵開展成片連片加裝電梯,采取集中申報、集中辦理審批、集中采購、統一維護保養等方式,降低建設和運行成本,提高加裝電梯工作效率。
鼓勵加裝電梯應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鼓勵以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工程總承包以及裝配式建設等方式加裝電梯。
鼓勵電梯加裝公司從代辦、設計、施工、維保等方面提供加裝電梯全流程服務。
第三十一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區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阻撓、妨礙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正常施工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予以勸阻、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