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決定
湛江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決定
廣東省湛江市人大常委會
湛江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決定
湛江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決定
(2025年9月29日湛江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科學預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關傳染病的發生與傳播,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決定。本決定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危害人類健康的鼠、蚊、蠅、蟑螂、蚤類等生物。
二、市、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和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工作。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公共環境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所需必要經費予以安排。單位和居民住戶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費用,由各自承擔。其他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費用,由其管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承擔。
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近期和遠期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規劃,實行目標管理和部門分工負責制,發揮組織動員全社會參與愛國衛生運動的長效作用,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條件,并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二)加強病媒生物專業消殺隊伍的組建、培訓、指導工作,定期組織專業消殺隊伍開展病媒生物消殺工作。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轄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度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每月至少組織轄區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開展一次環境衛生大掃除,主動對接包聯或掛點當地社區的單位開展環境衛生大掃除;
(三)重點督促以下區域的環境衛生責任人,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環境衛生大掃除,責任人尚未落實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對該區域開展環境衛生大掃除:
1.樓頂天臺、露臺等共有區域,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的自建房、老舊小區等,由所有權人負責;
2.空置房由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負責;
3.農村留用地、集體閑置土地由村民委員會或承包經營者負責;
4.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村(居)民委員會要發揮群眾自治作用,按照愛國衛生工作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組織村(居)民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二)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建立獎懲制度,對不配合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村(居)民,采取批評教育等措施,對積極配合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村(居)民給予表揚獎勵;
(三)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監督檢查;
(四)及時報告病媒生物孳生和危害情況。
七、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以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一)及時清除室內外的垃圾、積水,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環境;
(二)完善防鼠、防蚊、防蠅、防蟑螂設施;
(三)參加統一組織的環境衛生整治活動;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的病媒生物監測和防控工作,發現存在病媒生物孳生環境或疑似病媒生物傳染病病例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或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五)未經相關業主同意,不得擅自占用樓頂天臺、露臺等共有區域種養植物;
(六)響應政府倡導,不種養易孳生蚊蟲的水養植物,確需種養的,做好病媒生物孳生的預防措施,每三天至少換水一次,并沖洗植物根部和容器內壁。
八、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所屬單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確保抓好醫療機構、公園綠地、建筑工地、物業小區和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農村、學校、托幼機構、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流通、餐飲服務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九、衛生健康、文化、教育等主管部門和新聞部門應當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廣東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解讀等工作。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決定有關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廣東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