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蚌埠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蚌埠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2017年12月2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公布 根據2022年12月9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蚌埠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5年10月31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蚌埠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相關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區世紀大道以南,老山大道(已建和待建路段)以西,南外環東段(待建路段)、蘆山大道以北,秦集路、黑虎山路以東,勝利西路以南,大慶北路以東的圍合區域為禁放區,禁放區外為允許燃放區域。
禁放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確需燃放的,須經各區人民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市經開區管委會,下同)同意并公告。
懷遠縣、五河縣、固鎮縣禁放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由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 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駐地;
(二)重要軍事設施;
(三)文物保護單位;
(四)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安全防護范圍內;
(六)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輸變電、燃油、燃氣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
(七)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
(八)風景名勝區、山林、公園、綠地、苗圃;
(九)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十)其他應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識,并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五條 當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時,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六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場所,不得設置煙花爆竹銷售網點,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全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強化聯防聯控長效工作機制,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作為環境保護、文明創建和平安建設的重要內容。
各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本轄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在禁放區內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識,加強日常宣傳、引導、監督,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第八條 公安部門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未經許可運輸以及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服務區域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勸阻和舉報工作,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遵守相關規定。
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未及時清除煙花爆竹燃放殘留物等行為。對發現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通報給公安部門。
民政部門應當指導婚姻登記、殯儀館、公墓、陵園等單位開展宣傳,引導婚喪嫁娶活動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學、幼兒園等在校學生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教育和引導。
財政部門應當做好本級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關經費保障工作。
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九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是本單位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做好本單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賓館、酒店等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宣傳、引導、監督,對屬地管理或者服務區域相關違規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相關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活動,并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定期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國家、集體或人身財產損害的,由監護人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公安、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對相關投訴舉報,及時受理、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對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負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