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牡丹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菏澤市牡丹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山東省菏澤市人大常委會
菏澤市牡丹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菏澤市牡丹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2025年8月22日菏澤市第二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與種植管理
第三章 產品開發與生產經營
第四章 質量監督與品牌培育
第五章 文化傳承與傳播
第六章 產業扶持與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揮菏澤牡丹資源優勢,弘揚牡丹文化,展現“中國牡丹之都”城市風貌,促進牡丹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牡丹種植、產品開發、品牌培育、文化傳承、產業扶持等活動。
第三條 牡丹產業發展工作應當遵循新發展理念,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文化引領、科技賦能、因地制宜、融合發展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有機統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牡丹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牡丹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建立健全協調發展機制,統籌解決牡丹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牡丹產業發展的組織實施、服務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牡丹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牡丹產業發展服務工作機構負責牡丹產業鏈條融合發展督導,以牡丹為載體的宣傳、交流合作等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牡丹產業綜合協調、統籌推進、政策指導,牡丹種質資源保護,牡丹科技知識普及與人才培訓,牡丹標準化生產推廣等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推動牡丹加工企業技術改造,提升生產加工能級,培育牡丹加工企業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牡丹產品質量監管、品牌建設、標準化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牡丹市場流通、電商培育、對外貿易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指導發掘和弘揚牡丹文化,促進文化旅游業與牡丹產業融合發展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和體育、科學技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水務、農業農村等與牡丹產業發展有關的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牡丹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與種植管理
第六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牡丹種質資源保護,組織開展種質資源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利用等工作,保護種質資源遺傳多樣性,推動牡丹新品種培育、引進、交流和推廣。
第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瀕危品種、珍稀品種、特有品種以及100年以上株齡牡丹等檔案,制定分類保護措施。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采伐、移植評定為古樹名木的牡丹植株。
第八條 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個人開展多樣化、特色化牡丹品種選育,培育適應性強、觀賞價值高、經濟價值好的牡丹新品種。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對牡丹新品種依法申請植物新品種權。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激勵引導措施穩定牡丹種植面積,規劃建設牡丹種植示范基地,開展示范基地認定;加強牡丹觀賞園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引導牡丹觀賞園進行特色化、差異化改造提升。
鼓勵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社、種植戶等通過土地流轉、托管等方式,因地制宜發展牡丹適度規模種植。
鼓勵引導在沿黃公路、國有林地、城市出入口、綠化帶、公園、綠地等區域種植牡丹。鼓勵采用飛地種植、異地建園等模式拓展種植區域,擴大菏澤牡丹影響力和知名度。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牡丹種植區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輸配電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與維護。
第十一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部門指導牡丹生產經營主體升級牡丹種植管理模式,推行標準化、特色化種植,探索推廣智慧化種植。
第十二條 林業主管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牡丹病蟲害綜合防控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重大病蟲害統防統控應對機制,推廣生物、物理和其他綜合性病蟲害防控技術。
牡丹生產經營主體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肥料,不得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第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牡丹產業發展提供氣象預報和服務,及時做好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預警、干預,指導牡丹生產經營主體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 產品開發與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牡丹市場體系建設,推動綜合型花卉集中交易市場、電子交易平臺的建設和運用,優化倉儲物流、快遞配送、質量檢測等配套設施和服務,暢通產銷對接渠道。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帶動能力強的牡丹產業企業。
第十六條 鼓勵牡丹生產經營主體制作銷售催花牡丹、鮮切花牡丹、盆栽牡丹等產品。
鼓勵開展花期延長、反季節栽培等技術研究,延長牡丹觀賞期和市場供應周期。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發展牡丹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綜合利用加工。鼓勵支持牡丹生產經營主體開展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工藝提升,提高牡丹飲品、食品、工藝品等產品的加工技術和生產能力,綜合利用牡丹研發保健品、藥品、化妝品等,延長產業鏈條,提高牡丹產品的附加值。
牡丹產品的加工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開發主題演藝、文化研學、生態觀光和旅游康養等牡丹特色旅游產品。
鼓勵支持牡丹與動漫、網游、文創等產業融合,開發具有牡丹特色的文化藝術產品、文創產品和沉浸式體驗場景。
第十九條 鼓勵牡丹生產經營主體采取連鎖經營、專賣經營、對接商超、精細化定制等方式,推動品牌營銷,拓寬銷售渠道。
鼓勵牡丹行業組織和生產經營主體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互聯網等技術以及第三方合作平臺,依托國內電商、跨境電商、網絡直播等擴大營銷,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拓展國內外市場。
第二十條 鼓勵牡丹生產經營主體設立品牌消費體驗館、新品發布中心、創意設計坊、產地品牌創新工場等,打造體驗式、互動式營銷場景,增強消費體驗感和吸引力。
第四章 質量監督與品牌培育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牡丹及其制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監督和指導生產經營主體全面落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牡丹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等部門應當加強牡丹及其制品質量安全檢測和監督,指導牡丹生產經營主體強化質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開展牡丹產業標準化建設,依法完善牡丹種植、加工、銷售等全產業鏈標準體系,指導牡丹生產經營主體按照標準開展生產經營。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牡丹生產經營主體參與制定牡丹產業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鼓勵支持牡丹產業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協調有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牡丹產業團體標準。
鼓勵支持牡丹生產經營主體根據需要自行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牡丹之都城市品牌建設,加強對菏澤牡丹區域公用品牌的保護、宣傳、運用,以品牌引領產業發展。
負責牡丹產業發展服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牡丹之都相關標識圖案的管理、推廣、開發利用。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支持牡丹生產經營主體參加博覽會、推介會、品牌發布會等活動,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新興媒體等宣傳自有牡丹品牌,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菏澤牡丹集體商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注冊、運用和保護。
鼓勵支持牡丹生產經營主體依法注冊自有商標,申請綠色食品、有機產品等認證,培育特色品牌。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牡丹地理標志產品、注冊商標、專利等的保護,依法查處侵犯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牡丹生產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文化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牡丹文化與黃河文化、紅色文化、非遺文化、水滸文化、祖源文化等特色文化以及巨野工筆畫、曹縣漢服等特色產業的融合發展,系統挖掘牡丹文化資源,加強基礎性和應用性研究。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世界牡丹大會”“菏澤國際牡丹文化旅游節”等開展文化、旅游、經貿系列活動,推動菏澤牡丹文化和產業的展示、宣傳、對外交流。
第三十一條 加大對菏澤市市花牡丹的宣傳,每年四月為牡丹宣傳月。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園、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文化場館、特色街區等規劃建設中因地制宜融入牡丹主題元素,展示牡丹文化,支持建設牡丹博物館、展覽館等文化場館。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和國際間牡丹文化的交流合作,支持牡丹生產經營主體參加國內外展會、文化交流活動。
第三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加強牡丹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支持指導菏澤牡丹相關項目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
支持單位和個人對牡丹傳說、工筆牡丹畫、曹州牡丹花會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開展整理研究、技藝交流、人才培養等傳承傳播活動。
第三十五條 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支持指導中小學校開展與牡丹文化相關的教學、研學等活動,鼓勵將牡丹文化列入中小學校本課程。
第三十六條 鼓勵單位、各類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下列牡丹文化傳承傳播活動:
(一)編輯、出版牡丹作品圖文集、書籍,創作反映牡丹文化的文學、書畫、戲曲等藝術作品;
(二)利用報刊、廣播、影視、自媒體、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形式開展牡丹文化宣傳;
(三)挖掘、整理、保護、研究菏澤牡丹文化遺產、民俗實物、詩詞典籍、民間傳說等;
(四)組織開展牡丹學術研究、交流;
(五)其他有利于牡丹文化傳承與傳播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庭院空間種植牡丹,引導民眾種花、養花、愛花、護花,營造牡丹之都氛圍。
第六章 產業扶持與服務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土地、資金、項目等方面加強對牡丹產業的扶持,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培育特色產業集群,促進牡丹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牡丹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支持牡丹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新品種培育、產品質量提升、科技研發、人才培養、品牌建設和文化推廣等。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以自主投資、聯營合作等多種方式參與牡丹產業發展。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互聯網產業服務平臺,整合牡丹種植、科研、加工、銷售等數據,為牡丹生產經營主體提供市場信息、產業政策等服務,加快牡丹產業數字化發展。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牡丹產業人才隊伍建設,完善牡丹產業人才培養、引進、激勵政策,建立牡丹專家庫。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開設牡丹產業相關課程,加大牡丹育種、種植、生產加工等專業人才的培養力度。
第四十二條 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支持牡丹產業技術研發,推進牡丹產業創新升級。
鼓勵支持牡丹生產經營主體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開展產學研用合作,圍繞牡丹高效種植、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產品研發等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加快成果轉化應用。
第四十三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牡丹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與牡丹產業發展相適應的保險品種。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導和規范牡丹產業有關行業協會發展。
牡丹產業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開展行業交流,發揮協調、監督作用,為牡丹生產經營主體在生產、銷售、技術等方面提供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牡丹產業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牡丹生產經營主體,是指從事牡丹及其制品的種植、生產、加工、銷售、研發等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