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10-21 18:05:32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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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期滿后的
社區矯正監管時間能否折抵刑期
咨詢類別:刑事執行檢察
咨詢內容:暫予監外執行期限屆滿,而社區矯正機構未向決定機關提請收監,也未發函通知法院和檢察院,繼續對罪犯進行社區矯正監管,期限屆滿后的監管能否折抵刑期?
咨詢人: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檢察院 陳偉
答疑人趙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關于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但沒有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監外執行期間的刑期是否計入執行刑期問題的答復》(下稱《答復》),罪犯沒有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其監外執行期間仍然應當計入執行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糾正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有關政策解答》(下稱《政策解答》)第16條規定,“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后,有關機關未及時將其收監執行,導致罪犯漏管的,應如何處理?答:無論罪犯是否刑期已滿,只要有證據證明其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已經消失,原則上應當自情形消失之日起計算剩余刑期,將罪犯收監執行。”
工作實踐中應當具體分析:一是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是否實施新的違法犯罪行為?二是社區矯正機構未向決定機關提請收監的理由是什么?是否存在罪犯向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行賄等非法手段?三是期限屆滿,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是否消失?
如果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實施新的違法犯罪行為,則應當自罪犯因新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計算前罪的剩余刑期,并將新罪判決與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刑罰進行并罰。如果存在第二種情形,適用《答復》的規定。如果屬于第三種情形,且不存在第一、二種情形,應當區分罪犯暫予監外情形是否消失:如果消失,則應當根據《政策解答》的規定,自情形消失之日起計算剩余刑期,將罪犯收監執行;如果沒有消失,應當監督有關機關首先確認罪犯符合繼續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再依法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
日期:2025-10-21 18:05:3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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