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獨民初字第263號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2015-9-24)
(2015)方獨民初字第263號
原告:高某某。
被告:張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高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5日死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終結訴訟。
審判員 許冬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張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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