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9863
- 書名:“反向”
- 作者:閆映全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5年7月
- 入庫時間:2025-8-22
- 定價:68
圖書內容簡介
“反向”行政訴訟,指行政機關在特定的場域和案件中,主動啟動行政訴訟程序,作為行政訴訟原告去起訴相對人的一種訴訟模式!胺聪颉毙姓V訟在處理行政協議中相對人違約、推動行政非訴執行制度改革、保障行政機關在“行政之債”中的債權等方面有顯著的優勢。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也越來越多地彰顯出社會對“反向”行政訴訟的需求。在理論上,“反向”行政訴訟與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機關的角色轉變相對應,與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理的更新相吻合,與社會發展變革的趨勢相一致!胺聪颉毙姓V訟雖然呈現出“官告民”的樣態,但這只是一種外在形式上的差別,它并不是要“幫助”行政機關,而仍然以更好地解決行政爭議、監督控制行政權、維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為追求,遵循行政訴訟的一般邏輯和原理,在本質上仍然是行政訴訟。其原告資格、審查對象、舉證責任、判決類型等具體制度,也是在與“民告官”訴訟內在一致的基礎上進行的相應調整!胺聪颉毙姓V訟作為一種例外和補充,與傳統的“民告官”訴訟一起,形塑出更加完整的中國行政訴訟結構。
圖書目錄
"目 錄
導 論
上篇:寫于初稿創作之時
下篇:寫于書稿修改之際
第一章 為何只能“民告官”——我國行政訴訟單向構造的成因
一、理論體系奠定行政訴訟單向構造基礎
(一)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對稱性結構
(二)單向構造吻合傳統行政法治要求
(三)單向構造平衡行政主體優勢地位
(四)單向構造對應行政行為概念體系
(五)單向構造體現行政行為效力理論
(六)大陸法系其他國家為何存在“官告民”?
二、立法考量形塑行政訴訟單向構造雛形
(一)行政機關“沒有必要”告民
(二)行政訴訟的《憲法》依據不支持“官告民”
(三)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關系不認同“官告民”
(四)“官告民”的實踐需求被立法折衷處理
第二章 “反向”行政訴訟的可能:“官告民”的適用場域
一、行政協議中的相對人違約
(一)相對人違約:行政協議立法中的遺留問題
(二)相對人違約的現行處理方式及其弊端
(三)“反向”行政訴訟是解決相對人違約的最佳途徑
二、行政非訴執行制度改革
(一)行政非訴執行的審查模式與審查強度
(二)對行政非訴執行制度的質疑
(三)以“反向”行政訴訟改革“非訴”執行制度
三、行政之債中的債權保障
(一)行政機關追究相對人侵權責任需要“反向”行政訴訟
(二)行政機關尋求不當得利返還需要“反向”行政訴訟
(三)行政機關無因管理支出補償需要“反向”行政訴訟
第三章 “反向”行政訴訟的實踐:“官告民”的司法判例
一、行政協議糾紛解決實踐及其問題
(一)程序空轉
(二)程序回流
(三)程序悖論
二、行政侵權糾紛解決實踐及其問題
(一)行政機關訴相對人名譽侵權的裁判爭議
(二)現有名譽侵權糾紛解決機制無法觸及真正問題
(三)現有名譽侵權糾紛解決機制存在“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之嫌
三、行政法上的不當得利糾紛解決實踐及其問題
(一)行政法上的不當得利無法進入訴訟程序
(二)沒有“反向”行政訴訟逼迫行政機關“自力救濟”
(三)民事訴訟程序越俎代庖判斷行政行為合法性
四、行政法上的無因管理糾紛解決實踐及其問題
(一)司法對行政機關為無因管理行為的承認
(二)司法對行政機關為無因管理行為的否定
第四章 “反向”行政訴訟的理論支撐:“官告民”的正面證成
一、行政平權化趨勢:“反向”行政訴訟出現的重要契機
(一)行政機關的角色轉變與治理模式變遷
(二)行政變革與“反向”行政訴訟
二、行政法基礎性理論革新:“反向”行政訴訟成立的直接依據
(一)“平衡論”的理論張力與“反向”行政訴訟
(二)對公定力的質疑與“反向”行政訴訟
(三)行政法律關系視角與“反向”行政訴訟
三、社會轉型與變革:“反向”行政訴訟生發的深厚土壤
(一)國家社會的分化與合作:社會結構的變遷
(二)權利權力的沖突與平衡:權利觀念的革新
(三)虛擬現實的交融與彌合:公私對抗的轉變
四、立法修改與完善:“反向”行政訴訟發展的大勢所趨
(一)行政訴訟部分教義在修法中的松動
(二)立法修改對“反向”行政訴訟的啟示
第五章 “反向”行政訴訟的質疑回應:“官告民”的反面證成
一、“反向”行政訴訟亦屬于行政訴訟
(一)“反向”行政訴訟符合行政訴訟本質
(二)“反向”行政訴訟銜接行政訴訟主客觀定位
(三)“反向”行政訴訟實現行政訴訟多重目的
二、“反向”行政訴訟可以更好地控制行政權
(一)“官告民”比“官管民”更符合控權理念
(二)“反向”行政訴訟踐行司法最終解決原則
(三)“反向”行政訴訟是司法監督的提前化
三、“反向”行政訴訟比民事訴訟更適合解決爭議
(一)相關爭議的“行政”屬性要求“反向”行政訴訟
(二)相關爭議的“公益”要素要求“反向”行政訴訟
(三)行政法主體的“不對等”特點要求“反向”行政訴訟
第六章 “反向”行政訴訟的具體制度設計
一、“反向”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影響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因素
(二)“反向”行政訴訟的例外適用原則
(三)“反向”行政訴訟的具體適用范圍
二、“反向”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
(一)“反向”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理論基礎:訴權、行政訴權
(二)“民告官”訴訟原告資格的演變:確定原告資格的因素
(三)“反向”行政訴訟中“利害關系人”的原告資格
(四)“反向”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與行政主體理論
三、“反向”行政訴訟的審查對象
(一)審查行政行為也審查相對人行為
(二)審查客觀行為也審查主觀方面
(三)審查法律問題也審查事實問題
(四)審查合法性也審查合理性
四、“反向”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
(一)舉證責任的概念及其分配理論
(二)“民告官”訴訟的舉證責任及考量因素
(三)“反向”行政訴訟的特殊性及其舉證責任分配
五、“反向”行政訴訟的判決類型
(一)準許判決——撤銷、變更判決
(二)給付判決——履行、給付判決
(三)確認判決——確認判決
六、“反向”行政訴訟的其他制度建構
(一)管轄制度
(二)調解制度
(三)反訴制度
余 論
后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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