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9844
- 書名:宅基地“三權分置”法律制度研究
- 作者:楊青貴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5年7月
- 入庫時間:2025-8-22
- 定價:11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不但深入揭示了宅基地“三權分置”的理論邏輯,搭建了系統性的宅基地“三權分置”法律制度框架,而且提出并論證了不少具有創新性的構建宅基地“三權分置”具體法律制度的思維進路,這些思維進路包括:區分物權權能和管理權能并將其作為集體所有制的基本法律實現形式;將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管理權能作為公共規制權的重要類型;基于私法路徑與公法路徑的相對分離架構宅基地“三權”;將宅基地資格權的內容細分為積極權能(主要權能、轉接權能)和消極權能(主動保護、被動保護)并分別予以體系化構建;將轉接權能植入宅基地資格權并設計轉接規則;將宅基地市場化利用的法律規制分解為一般性規制和目的性規制并分別予以具體化。本書不但有助于宅基地“三權分置”理論研究的深化,而且可望為宅基地“三權分置”法律制度的健全提供有益的參考方案。
圖書目錄
"目 錄
導 論
第一章 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的法理闡釋
一、宅基地制度的發展變遷
(一)“私人所有”與自由流轉階段(1949年至1957年)
(二)“兩權分置”與開放利用階段(1958年至1997年)
(三)“兩權分置”與限制利用階段(1998年至2012年)
(四)“三權分置”的實踐探索階段(2013年至今)
二、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的基本要求
(一)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的語詞表述
(二)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的底線要求
(三)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的目標要求
(四)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的路徑要求
三、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宅基地“三權分置”闡釋的基本要求
(二)“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的主要任務
(三)“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的主要任務
(四)“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的主要任務
四、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的邏輯進路
(一)“三權分置”以“兩權分置”為改革前提和邏輯起點
(二)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是“三權分置”改革的重點
(三)“三權”協同實現是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的方向
第二章 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的實踐述評
一、宅基地“三權分置”的實踐做法
(一)“三權分置”下宅基地“三權”的結構
(二)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的實踐探索
(三)保障宅基地資格權的實踐探索
(四)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的實踐探索
(五)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的相關銜接
二、宅基地“三權分置”的實踐經驗
(一)堅持實踐探索不突破底線
(二)落實成員集體的重要職責
(三)宅基地資格權為資格權利
(四)多樣且適應性的流轉方式
(五)注重改革探索的協同推進
三、宅基地“三權分置”面臨的風險
(一)落實集體所有權的風險
(二)農戶住房福利保障風險
(三)宅基地使用權運行風險
(四)監管制度的適當性風險
四、宅基地“三權分置”風險防治路徑
第三章 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權利架構
一、宅基地“三權分置”權利構造的觀點評析
(一)宅基地“三權分置”提出前的構造思路
(二)從宅基地使用權直接析出權利的方案
(三)將宅基地資格權提取歸入成員權方案
二、宅基地“三權分置”權利架構的基本邏輯
(一)宅基地“三權分置”權利架構的基本考量
(二)宅基地“三權分置”權利構造的路徑依賴
(三)宅基地“三權分置”權利構造的框架結構
(四)宅基地“三權分置”權利構造的主要限度
三、“三權分置”下的宅基地集體所有權
(一)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的構造困境
(二)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的理論詮釋
(三)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的物權權能
(四)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的管理權能
四、“三權分置”下的宅基地資格權
(一)宅基地資格權相關學說述評
(二)宅基地資格權遁入集體成員權的邏輯
(三)集體成員權視野下宅基地資格權界定
五、“三權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權
(一)“三權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權的語詞表述與主體范圍
(二)“三權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權的形成路徑與法律屬性
(三)“三權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邊界與實現形式
第四章 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的制度構造
一、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的基本進路
(一)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的實質
(二)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的思路
二、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物權權能的實現
(一)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物權權能的立法明確
(二)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物權權能的協同實現
三、宅基地集體分配制度的改革
(一)集體分配宅基地的集體公共產品屬性
(二)集體分類供給作為公共產品的宅基地
(三)集體供給作為公共產品之宅基地的限度
四、集體土地收益金制度的構建
(一)集體土地收益金的適用范圍
(二)集體土地收益金的繳納主體
(三)集體土地收益金的繳納標準
(四)集體土地收益金的自治管理
五、宅基地集體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集體規制權立法配置
(二)宅基地利用規劃管理
(三)宅基地利用狀態獎懲
(四)宅基地收回權法定化
第五章 保障宅基地資格權的制度構造
一、宅基地資格權的取得
(一)宅基地資格權的取得方式
(二)宅基地資格權的認定主體
(三)宅基地資格權的認定模式
二、宅基地資格權的登記
(一)宅基地資格權登記的止爭
(二)宅基地資格權的登記管理
(三)宅基地資格權的登記頒證
(四)宅基地資格權的登記生效
三、宅基地資格權的行使
(一)宅基地資格權行使的基本分類
(二)宅基地資格權行使方式與限制
(三)宅基地資格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四、宅基地資格權的轉接
(一)明確轉接條件
(二)規范轉接程序
(三)完善轉接效果
(四)配套制度建設
五、宅基地資格權的限制
(一)禁止流轉宅基地資格權
(二)謹慎退出宅基地資格權
(三)不得收回宅基地資格權
第六章 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的制度構造
一、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的法理闡釋
(一)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的理論依據
(二)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的目標指向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變更與喪失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消滅
(四)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
三、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的實現模式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放活條件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放活模式
四、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的基本限度
(一)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的體系限制
(二)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的基本邊界
五、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的實現進路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放活要求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放活條件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放活模式
(四)宅基地使用權的放活方案
參考文獻
后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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