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01306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注解與配套【第七版】
- 作者:中國法治出版社
- 出版社:中國法治
- 出版時間:2026年1月
- 入庫時間:2026-1-16
- 定價:24
圖書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本套叢書主要包括注解、應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對主體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yè)術語進行注解;應用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并運用法律規(guī)定及原理進行解答;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guī)定,便于讀者查找和應用。本分冊為反間諜法分冊,根據最新修訂的法律法規(guī)全新出版,幫助讀者學習最新內容。
圖書目錄
"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三條【法治原則和保障人權原則】
1.如何理解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
第四條【間諜行為的定義】
2.如何界定“間諜組織”和“間諜組織代理人”
3.如何理解“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4.如何理解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中的“境外機構、組織、個人”
第五條【國家協(xié)調機制】
5.何為本條規(guī)定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6.反間諜工作協(xié)調機制是否等同于國家安全機關
第六條【主管機關及有關部門的配合協(xié)作】
第七條【維護國家安全義務】
7.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第八條【支持協(xié)助和保密義務】
8.公民和組織應如何依法支持、協(xié)助反間諜工作
9.公民和組織泄露有關國家秘密和反間諜工作秘密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第九條【保護和表彰獎勵】
10.國家安全機關對哪些在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11.在哪些情形下,國家不予獎勵或者不予重復獎勵
12.國家如何對舉報間諜行為或者在反間諜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和組織予以獎勵
13.兩人及兩人以上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進行舉報的,如何進行獎勵認定
14.以發(fā)放獎金方式對公民舉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進行獎勵的,具體標準是什么
第十條【違法必究】
第十一條【履職義務】
15.如何理解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法辦事
16.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個人和組織的信息,是否可以用于打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章 安 全 防 范
第十二條【安全防范的主體責任】
17.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承擔哪些反間諜安全防范主體責任
18.行業(yè)主管部門應承擔哪些反間諜安全防范監(jiān)管責任
19.國家安全機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對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檢查
20.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通過哪些方式對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進行檢查
21.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通過哪些方式對落實反間諜安全防范責任進行指導
第十三條【宣傳教育責任】
22.國家安全機關應如何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反間諜宣傳教育活動,提高防范意識和能力
第十四條【不得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
23.國家秘密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24.哪些情形屬于非法獲取、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
第十五條【不得非法生產、銷售、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
25.哪些器材屬于專用間諜器材
26.非法生產、銷售、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舉報間諜行為】
27.公民可以通過哪些方式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間諜行為
第十七條【重點單位管理制度和職責】
28.如何確定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
29.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應履行哪些義務
第十八條【重點單位人員的反間諜防范】
30.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在人員管理方面應落實哪些責任
第十九條【重點單位物理防范】
第二十條【重點單位技術防范】
31.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在技術防范措施方面應履行哪些義務
第二十一條【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許可】
32.安全控制區(qū)域內房屋、建筑物的租賃、轉讓、銷售是否需要進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許可
第二十二條【技術防范的標準制定及檢查檢測】
33.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采取哪些方式開展反間諜技術防范檢查檢測
第三章 調 查 處 置
第二十三條【反間諜工作職權的范圍】
第二十四條【查驗、問詢、查看】
34.本條規(guī)定的問詢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刑事訴訟法等中規(guī)定的詢問有何區(qū)別
第二十五條【電子設備查驗】
第二十六條【查閱、調取】
35.拒不配合國家安全機關調取數據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傳喚】
第二十八條【檢查】
第二十九條【查詢】
36.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接到國家安全機關協(xié)助查詢的需求后,應在多長時間內辦理完畢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
37.國家安全機關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如何處理
第三十一條【執(zhí)法規(guī)范】
第三十二條【配合調查工作】
38.在國家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作證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不準出境】
第三十四條【不準入境】
第三十五條【與移民管理機構的銜接】
第三十六條【對網絡信息內容和安全風險的處置】
第三十七條【技術偵察和身份保護】
第三十八條【國家秘密、情報的鑒定和評估】
39.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應如何進行認定
第三十九條【立案偵查】
第四章 保障與監(jiān)督
第四十條【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一條【重點領域協(xié)助調查】
第四十二條【通行便利】
第四十三條【進入有關場所單位的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使用、征用】
第四十五條【通關便利和免檢】
第四十六條【保護、營救、補償】
40.對于因支持、協(xié)助反間諜工作面臨危險的,具體可采取哪些保護措施
第四十七條【安置】
41.如何理解本條規(guī)定中的“為反間諜工作做出貢獻”
第四十八條【撫恤優(yōu)待】
第四十九條【鼓勵科技創(chuàng)新】
第五十條【專業(yè)隊伍建設】
第五十一條【內部監(jiān)督和安全審查】
42.國家安全機關內部監(jiān)督和安全審查制度包含哪些內容
第五十二條【檢舉、控告】
第五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五十三條【追究間諜犯罪的刑事責任】
43.實施間諜行為可能構成哪些犯罪
第五十四條【間諜行為和幫助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五條【寬大政策】
44.哪些情形屬于本條規(guī)定中的有“立功表現(xiàn)”
第五十六條【違反安全防范主體責任的處罰】
第五十七條【違反建設項目許可的處罰】
45.如何認定本條規(guī)定中的“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
第五十八條【重點領域違反協(xié)助調查要求的處罰】
第五十九條【拒不配合數據調取的處罰】
第六十條【妨礙執(zhí)法的處罰】
第六十一條【違反國家秘密和專用間諜器材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第六十二條【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處理】
第六十三條【涉案財物的處置】
第六十四條【對非法利益的特殊措施】
46.如何理解本條規(guī)定中的因實施間諜行為獲取的“所有利益”
第六十五條【罰沒財物的管理】
第六十六條【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
47.被遣送出境的外國人可以被遣送至哪些國家或者地區(qū)
第六十七條【行政處罰當事人的權利】
第六十八條【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九條【瀆職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條【間諜行為以外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法律適用】
48.哪些行為屬于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間諜行為以外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第七十一條【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2017年11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2018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024年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2024年7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錄)
(2023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節(jié)錄)
(2025年10月28日)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2021年7月30日)
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規(guī)定
(2021年4月26日)
公民舉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獎勵辦法
(2022年6月6日)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規(guī)定
(2025年3月18日)
泄密案件查處辦法
(2017年12月29日)
國家秘密鑒定工作規(guī)定
(2021年7月30日)
派生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辦法
(2023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1月17日)
人民法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侵犯國家秘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20年3月11日)
實 用 附 錄
國家安全機關公布一批危害國家安全典型案例(節(jié)錄)
國家安全機關公布典型案例(節(jié)錄)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4起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節(jié)錄)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全民國家安全教育典型案例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節(jié)錄)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5起平安中國建設第一批典型案例(節(jié)錄)
反間諜法新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