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01305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注解與配套【第七版】
- 作者:中國法治出版社
- 出版社:中國法治
- 出版時間:2026年1月
- 入庫時間:2026-1-16
- 定價:58
圖書內容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本套叢書主要包括注解、應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對主體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注解;應用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并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解答;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于讀者查找和應用。本分冊為民法典分冊,根據最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全新出版,幫助讀者學習最新內容。
圖書目錄
"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調整范圍】
第三條【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1.保護喪偶婦女輔助生育權益
第四條【平等原則】
第五條【自愿原則】
第六條【公平原則】
第七條【誠信原則】
2.民事主體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第八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
3.依法成立的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應當履行
第九條【綠色原則】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
第十一條【特別法優先】
第十二條【民法的效力范圍】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時間】
第十四條【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條【出生和死亡時間的認定】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保護】
第十七條【成年時間】
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4.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
第二十三條【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及恢復】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節 監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
第三十條【協議確定監護人】
5.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序】
6.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
7.指定監護
第三十二條【公職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意定監護】
第三十四條【監護職責及臨時生活照料】
8.突發事件
第三十五條【履行監護職責應遵循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資格的撤銷】
9.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指定民政部門作為監護人
第三十七條【監護人資格撤銷后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監護人資格的恢復】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系的終止】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宣告失蹤】
10.利害關系人
11.宣告失蹤的法定程序
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
第四十二條【財產代管人】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的職責】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失蹤宣告的撤銷】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
12.宣告死亡案件的利害關系人
13.申請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條【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申請的競合】
第四十八條【死亡日期的確定】
第四十九條【被宣告死亡人實際生存時的行為效力】
第五十條【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及其撤銷后婚姻關系的效力】
14.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對當事人婚姻關系發生的法律效果
第五十二條【死亡宣告撤銷后子女被收養的效力】
第五十三條【死亡宣告撤銷后的財產返還與賠償責任】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五條【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兩戶”的債務承擔】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法人的定義】
第五十八條【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十條【法人的民事責任承擔】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的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登記的對抗效力】
15.變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律效果
第六十六條【法人登記公示制度】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權利義務承擔】
16.法人合并
17.法人分立
第六十八條【法人的終止】
第六十九條【法人的解散】
18.如何理解《公司法》第183條中將“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作為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條件之一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第七十一條【法人清算的法律適用】
第七十二條【清算的法律效果】
第七十三條【法人因破產而終止】
第七十四條【法人的分支機構】
第七十五條【法人設立行為的法律后果】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營利法人的定義和類型】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條【營利法人的營業執照】
第七十九條【營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
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的執行機構】
第八十二條【營利法人的監督機構】
第八十三條【出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承擔】
19.濫用出資人權利
20.法人人格否認
21.認定公司濫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責任的法律責任,應綜合多種因素作出判斷
第八十四條【利用關聯關系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營利法人出資人對瑕疵決議的撤銷權】
22.在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件中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的社會責任】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的定義和范圍】
第八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條【事業單位法人的組織機構】
第九十條【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條【社會團體法人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九十二條【捐助法人】
23.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九十三條【捐助法人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九十四條【捐助人的權利】
24.捐助人對捐助法人享有的權利
第九十五條【公益性非營利法人剩余財產的處理】
第四節 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特別法人的類型】
25.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機關法人】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的終止】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條【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零一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的定義】
第一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的設立程序】
第一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
第一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條【非法人組織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非法人組織的參照適用規定】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一般人格權】
第一百一十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26.個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條【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財產權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物權的定義及類型】
27.物權類型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權的客體】
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法定原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征收與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的定義】
第一百一十九條【合同之債】
第一百二十條【侵權之債】
第一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之債】
28.構成無因管理的要件
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之債】
29.構成不當得利的要件
第一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及其客體】
30.知識產權的內容
31.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32.家譜是否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一百二十四條【繼承權及其客體】
第一百二十五條【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其他民事權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
第一百二十八條【對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
33.《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的行為的規定
34.《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財產權益的保障
35.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就業提供的服務
第一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條【權利行使的自愿原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權利人的義務履行】
第一百三十二條【禁止權利濫用】
36.濫用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
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37.書面形式
38.口頭形式
39.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40.數據電文
第一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九條【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第一百四十條【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條【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條【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效力】
41.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2.企業間為掩蓋借貸法律關系而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當事人共同實施的虛偽意思表示,應認定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
43.重大誤解
第一百四十八條【欺詐】
44.保險公司故意隱瞞被保險人可以獲得保險賠償的重要事實,保險公司的行為違背誠信原則構成保險合同欺詐
45.合同當事人分別持有的合同文本內容有出入,合同一方當事人如果據此主張對方當事人惡意欺詐,還應當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
第一百五十條【脅迫】
第一百五十一條【乘人之危導致的顯失公平】
46.缺乏判斷能力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期間】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47.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8.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9.在合同效力的認定中,不宜以合同違反行政規章的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50.“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的認定
51.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
52.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
53.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以謀取非法利益,進行虛假民事訴訟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制裁
54.人民法院可以視為拍賣行與買受人惡意串通,依法裁定該拍賣無效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五十九條【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擬制】
第一百六十條【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代理的適用范圍】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的類型】
第一百六十四條【不當代理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授權委托書】
第一百六十六條【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的責任承擔】
第一百六十八條【禁止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條【復代理】
55.緊急情況
第一百七十條【職務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
56.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57.夫妻一方轉讓個人獨資企業,即使未經另一方同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則構成表見代理
第三節 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委托代理的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委托代理終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條【法定代理的終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按份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一百八十條【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條【正當防衛】
58.正當防衛的認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
59.緊急避險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受損的責任承擔】
60.見義勇為的認定
61.職工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視同工傷
62.見義勇為損害救濟規則
第一百八十四條【緊急救助的責任豁免】
第一百八十五條【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護】
63.將雷鋒姓名用于商業廣告和營利宣傳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4.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責任優先】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
6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第一百八十九條【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條【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效果】
第一百九十三條【訴訟時效援用】
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66.業主拒絕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并以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仲裁時效】
第一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
67.超出合理期間行使新增資本的優先認繳權主張不予支持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期間的計算單位】
第二百零一條【期間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條【期間結束】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計算的特殊規定】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法定或約定】
第二編 物權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物權編的調整范圍】
第二百零六條【我國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第二百零七條【平等保護原則】
第二百零八條【物權公示原則】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登記生效原則及其例外】
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
第二百一十一條【申請不動產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百一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禁止行為】
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一十五條【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
68.抵押人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管理機構】
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關系】
第二百一十八條【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復制】
第二百一十九條【利害關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禁止義務】
第二百二十條【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69.更正登記
70.異議登記
第二百二十一條【預告登記】
71.預告登記
第二百二十二條【不動產登記錯誤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的確定】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變動生效時間】
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物權變動采取登記對抗主義】
第二百二十六條【簡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占有改定】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二百二十九條【法律文書、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變動效力發生時間】
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生效時間】
第二百三十二條【非依民事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保護爭訟程序】
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五條【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六條【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七條【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八條【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百三十九條【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和并用】第二分編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
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設立他物權】
第二百四十二條【國家專有】
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
72.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
第二百四十四條【保護耕地與禁止違法征地】
73.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程序
第二百四十五條【征用】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六條【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七條【礦藏、水流和海域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八條【無居民海島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九條【國家所有土地的范圍】
第二百五十條【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二百五十二條【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三條【國家所有的文物的范圍】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防資產、基礎設施的國家所有權】
第二百五十五條【國家機關的物權】
第二百五十六條【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
第二百五十七條【國有企業出資人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條【國有財產的保護】
第二百五十九條【國有財產管理法律責任】
第二百六十條【集體財產范圍】
第二百六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第二百六十二條【行使集體所有權的主體】
第二百六十三條【城鎮集體財產權利】
第二百六十四條【集體財產狀況的公布】
第二百六十五條【集體財產的保護】
第二百六十六條【私人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七條【私有財產的保護】
第二百六十八條【企業出資人的權利】
第二百六十九條【法人財產權】
第二百七十條【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財產的保護】
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二百七十一條【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74.業主行使知情權是否應加以合理限制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專有部分的專有權】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及義務】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等場所和設施屬于業主共有財產】
75.建筑區劃內的公用設施屬于業主共有
76.開發商與小區業主對開發商在小區內建造的房屋發生權屬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第二百七十五條【車位、車庫的歸屬規則】
第二百七十六條【車位、車庫優先滿足業主需求】
第二百七十七條【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
77.業主大會
78.業主委員會
第二百七十八條【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以及表決規則】
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將住宅轉變為經營性用房應當遵循的規則】
79.如何認定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第二百八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
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歸屬和處分】
80.業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第二百八十二條【業主共有部分產生收入的歸屬】
第二百八十三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和收益分配確定規則】
第二百八十四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接受業主委托的管理人的管理義務】
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守法義務和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二百八十七條【業主請求權】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八條【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81.依法加裝電梯的業主有權請求相鄰樓棟業主停止妨害加裝電梯的行為
82.依法加裝電梯占用公共綠地對其他業主影響較小的,有權請求其他業主停止阻撓施工、排除妨害
83.業主訴請拆除電梯但無充分證據證明依法加裝的電梯影響其通風、采光及通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4.業主違法阻撓加裝電梯施工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5.未同意加裝電梯業主補交出資后有權使用電梯
86.法院調解促成業主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化解糾紛,依法保障未出資業主使用電梯權利
第二百八十九條【處理相鄰關系的依據】
第二百九十條【相鄰用水、排水、流水關系】
第二百九十一條【相鄰關系中的通行權】
87.出賣人出賣不動產時,其基于相鄰關系而在他人不動產上享有的通行等權利不應成為轉讓標的
第二百九十二條【相鄰土地的利用】
第二百九十三條【相鄰建筑物通風、采光、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相鄰不動產之間不得排放、施放污染物】
第二百九十五條【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相鄰權的限度】
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條【共有及其形式】
第二百九十八條【按份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條【共同共有】
第三百條【共有物的管理】
第三百零一條【共有人對共有財產重大事項的表決權規則】
第三百零二條【共有物管理費用的分擔規則】
第三百零三條【共有物的分割規則】
第三百零四條【共有物分割的方式】
第三百零五條【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88.優先購買權
第三百零六條【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規則】
第三百零七條【因共有產生的債權債務承擔規則】
第三百零八條【共有關系不明時對共有關系性質的推定】
第三百零九條【按份共有人份額不明時份額的確定】
第三百一十條【準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
89.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認定
90.不能證明自己為善意并付出相應合理價格的,對其主張善意取得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百一十二條【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三百一十三條【善意取得的動產上原有的權利負擔消滅及其例外】
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的返還】
第三百一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的處理】
第三百一十六條【遺失物的妥善保管義務】
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的費用支付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處理規則】
第三百一十九條【拾得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第三百二十條【從物隨主物轉讓規則】
第三百二十一條【孳息的歸屬】
第三百二十二條【添附】第三分編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的定義】
第三百二十四條【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的使用規則】
第三百二十五條【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的行使規范】
第三百二十七條【被征收、征用時用益物權人的補償請求權】
第三百二十八條【海域使用權】
第三百二十九條【特許物權依法保護】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第三百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
第三百三十二條【土地的承包期限】
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與登記】
第三百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
第三百三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登記對抗主義】
第三百三十六條【承包地的調整】
第三百三十七條【承包地的收回】
第三百三十八條【征收承包地的補償規則】
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百四十條【土地經營權人的基本權利】
第三百四十一條【土地經營權的設立與登記】
第三百四十二條【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經營權流轉】
第三百四十三條【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的法律適用】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
第三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分層設立】
第三百四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原則】
第三百四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第三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
第三百五十條【土地用途限定規則】
第三百五十一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出讓金等費用的義務】
第三百五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歸屬】
第三百五十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
第三百五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登記】
第三百五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之房隨地走】
第三百五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之地隨房走】
第三百五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提前收回及其補償】
第三百五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處理規則】
第三百六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三百六十一條【集體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法律適用】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內容】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適用】
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滅失后的重新分配】
第三百六十五條【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與注銷登記】
第十四章 居住權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
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的限制性規定及例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的消滅】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設立居住權的法律適用】
第十五章 地役權
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的定義】
第三百七十三條【地役權合同】
第三百七十四條【地役權的設立與登記】
第三百七十五條【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
第三百七十六條【地役權人的義務】
第三百七十七條【地役權的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條【在享有或者負擔地役權的土地上設立用益物權的規則】
第三百七十九條【土地所有權人在已設立用益物權的土地上設立地役權的規則】
第三百八十條【地役權的轉讓規則】
第三百八十一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第三百八十二條【需役地部分轉讓效果】
第三百八十三條【供役地部分轉讓效果】
第三百八十四條【供役地權利人解除權】
第三百八十五條【地役權變動后的登記】
第四分編 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 一般規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
第三百八十七條【擔保物權適用范圍及反擔!
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及其與主合同的關系】
第三百八十九條【擔保范圍】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
第三百九十一條【債務轉讓對擔保物權的效力】
第三百九十二條【人保和物保并存時的處理規則】
第三百九十三條【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
第十七章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
第三百九十五條【可抵押財產的范圍】
第三百九十六條【浮動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條【建筑物和相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規則】
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房屋一并抵押規則】
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
第四百條【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一條【流押條款的效力】
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
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的效力】
第四百零四條【動產抵押權對抗效力的限制】
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和租賃權的關系】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財產轉讓應當遵循的規則】
第四百零七條【抵押權的從屬性】
第四百零八條【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的保護措施】
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或抵押權順位的法律后果】
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實現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百一十一條【浮動抵押財產的確定】
第四百一十二條【抵押財產孳息歸屬】
第四百一十三條【抵押財產變價款的歸屬原則】
第四百一十四條【同一財產上多個抵押權的效力順序】
第四百一十五條【既有抵押權又有質權的財產的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六條【買賣價款抵押權】
第四百一十七條【抵押權對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八條【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實現效果】
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百二十條【最高額抵押規則】
第四百二十一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部分債權轉讓效力】
第四百二十二條【最高額抵押合同條款變更】
第四百二十三條【最高額抵押所擔保債權的確定事由】
第四百二十四條【最高額抵押的法律適用】
第十八章 質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概念】
第四百二十六條【禁止出質的動產范圍】
第四百二十七條【質押合同形式及內容】
第四百二十八條【流質條款的效力】
第四百二十九條【質權的設立】
第四百三十條【質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第四百三十一條【質權人對質押財產處分的限制及其法律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質物保管義務】
第四百三十三條【質押財產保全】
第四百三十四條【轉質】
第四百三十五條【放棄質權】
第四百三十六條【質物返還與質權實現】
第四百三十七條【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
第四百三十八條【質押財產變價款歸屬原則】
第四百三十九條【最高額質權】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四百四十條【可出質的權利的范圍】
91.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以質押
第四百四十一條【有價證券質權】
第四百四十二條【有價證券質權人行使權利的特別規定】
第四百四十三條【基金份額質權、股權質權】
第四百四十四條【知識產權質權】
第四百四十五條【應收賬款質權】
第四百四十六條【權利質權的法律適用】
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的定義】
第四百四十八條【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
92.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為由,是否能主張對用人單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動產行使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九條【留置權適用范圍的限制性規定】
第四百五十條【可分留置物】
第四百五十一條【留置權人保管義務】
第四百五十二條【留置財產的孳息收取】
第四百五十三條【留置權的實現】
第四百五十四條【債務人請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
第四百五十五條【留置權實現方式】
第四百五十六條【留置權優先于其他擔保物權效力】
第四百五十七條【留置權消滅】第五分編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條【有權占有法律適用】
第四百五十九條【惡意占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六十條【權利人的返還請求權和占有人的費用求償權】
第四百六十一條【占有物毀損或者滅失時占有人的責任】
第四百六十二條【占有保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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