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01252
- 書名:刑事適用疑難案例指引
- 作者:周其華,孫之智,駝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5年11月
- 入庫時間:2026-1-16
- 定價:128
圖書內容簡介
"一部“鮮活”的刑事法律適用工具書
貫穿在整個刑事法律體系中
精選刑事審判中132個典型的真實案例
詳細展示了刑事審理中的法律適用過程
集中解釋了刑事實踐中發生的疑難問題
"
圖書目錄
"目 錄
一、刑法基本原則案例
(一)組織男性同性性交,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構成組織賣淫罪
(二)偽造人民幣和外幣行為定罪量刑,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三)索賄行為依罪刑法定原則不構成受賄罪,也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四)不具備全部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
(五)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和刑法規定性的行為,不能成立犯罪
(六)張某中及物美公司刑事錯案依法得以糾正
二、刑法的效力范圍案例
(一)非法經營行為依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新《刑法》規定
(二)在我國內地和香港特區都實施犯罪,內地和香港特區都有刑事管轄權
三、犯罪和刑事責任案例
(一)與他人共同侵占本單位管理的財物是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
(二)行為與結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能構成犯罪
(三)負特定法律義務人見死不救的行為,是間接故意殺人行為
(四)間接故意殺人行為致人死亡結果的,構成故意殺人罪
(五)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六)防衛過當行為,應負減輕處罰的刑事責任
(七)緊急避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四、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案例
(一)共同犯罪只實施了預備犯罪行為,應負共同犯罪預備的刑事責任
(二)犯罪中止在主觀上是主動放棄犯罪
(三)以秘密竊取方法控制了他人財物,是盜竊既遂行為
五、共同犯罪案例
(一)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犯罪結果負責
(二)雇兇殺人者是故意殺人罪的主犯,也可能是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三)共同騙領信用卡并惡意透支不還,構成共同犯信用卡詐騙罪
六、量刑案例
(一)罪犯有漏罪、再犯與累犯,應以漏罪和新罪定罪,按累犯從重處罰
(二)罪犯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單位犯罪懲罰單位和單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七、數罪并罰案例
(一)虛報注冊資金成立公司進行詐騙,應以詐騙罪從重處罰
(二)一人犯三種獨立的罪,應實行數罪并罰
(三)尋釁滋事致人重傷,應定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并罰
八、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一)投寄虛假炭疽桿菌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為報復同事使用放射源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駕駛員在酒精測試前當場飲酒,構成危險駕駛罪
九、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案例
(一)生產、銷售不特定偽劣產品,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的
(三)違反規定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構成犯罪
十、走私罪案例
(一)具備了走私普通貨物罪的構成必要要件,就應認定為犯罪
(二)共同走私的對象應以共犯中明知的對象定罪處罰
十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案例
(一)借款注冊公司又抽逃資金,應認定為犯虛報注冊資本罪
(二)另私設公司賺本公司的錢,應以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案例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
(二)以虛假客戶購車作抵押向銀行貸款,構成騙取貸款罪
十三、金融詐騙罪案例
(一)利用拾得他人信用卡購物,是信用卡詐騙行為
(二)為騙取保險金燒毀自己的汽車的行為,應數罪并罰
十四、危害稅收征管罪案例
(一)抗稅行為,罪數形態的認定
(二)將贊助費列為廣告費,認定為漏稅行為
(三)非納稅人以暴力阻礙稅務人員征收稅款,應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十五、侵犯知識產權罪案例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又假冒注冊商標,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二)非法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三)侵犯著作權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的行為,只定侵犯著作權罪
十六、擾亂市場秩序罪案例
(一)合同詐騙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簽訂合同獲款后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三)按市場價格買賣玉米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十七、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案例
(一)間接故意殺人未遂,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致特異體質被害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
(三)強奸婦女,致婦女死亡的行為,應當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四)多次通奸,最后一次實施強奸行為,應定強奸罪
(五)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應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罪
(六)非法拘禁他人致他人重傷的行為,定為故意傷害罪
(七)綁架撕票殺人未遂的行為,認定為綁架罪
(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打人、毀壞財物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九)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十)肇事后對有生命危險受傷者不救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十一)虐待被看護兒童,可以構成虐待被監護人罪
十八、侵犯財產罪案例
(一)以暴力方法實施搶劫財物致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二)盜竊財物,為了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的行為,定為搶劫罪
(三)沒有直接利用自己職務之便實施盜竊犯罪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四)盜竊證券交易網絡資金雖未成交,依法構成盜竊行為既遂
(五)履行職務時騙取本單位數額較大財產,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六)挪用本單位貨款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
(七)變更敲詐勒索數額,以其最后確定數額定罪量刑
(八)利用在手機中安裝的軟件盜扣話費,構成盜竊罪
(九)拾得他人財物不歸還原主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十九、擾亂公共秩序罪案例
(一)妨害受委托從事公務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二)在公共汽車上用縫衣針扎人,是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的行為
(三)為報復他人到學校打架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四)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的,構成組織賣淫罪
(五)設立網絡平臺賭博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
(六)在自然保護區內非法狩獵、捕撈水產品是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妨害司法罪案例
(一)不具有共同故意的妨害作證行為,應分別定罪處罰
(二)窩藏包庇共犯的行為,構成窩藏罪
(三)確實不明知是犯罪所得,不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二十一、貪污賄賂罪案例
(一)為謀取職務提升用公款行賄,構成行賄罪
(二)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地質資料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三)受賄犯罪后退還受賄贓款,仍構成受賄罪
(四)收受賄賂后,沒有實際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也構成犯罪
(五)挪用公款不能歸還,以貪污論處
(六)挪用非國有單位資金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
(七)私分“點招費”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八)介紹賄賂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不追究刑事責任
(九)村委會主任協助政府拆遷,騙取巨額補償款,構成貪污罪
(十)以發福利為名私分國有資產的行為,構成犯罪
二十二、瀆職罪案例
(一)疏忽大意沒有執行刑事判決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二)審判人員制作假案的行為,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構成犯罪
(四)泄露沒有加密的訴訟材料,不構成犯罪
二十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案例
(一)刑事訴訟的目的是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保護人權
(二)定罪量刑的事實都要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
(三)犯罪嫌疑人有自我或者委托他人辯護的權利
(四)被不起訴人有提請申訴的權利
(五)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六)佘祥林案件在證據運用上的錯誤
(七)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
(八)人民檢察院沒有起訴的事實,人民法院不能審判
二十四、刑事案件管轄案例
(一)法院受理自訴案件認為證據不足,可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重婚案件
(三)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管轄
(四)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五)以主罪確定立案偵查的機關
二十五、證據運用案例
(一)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挪用公款、貪污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溺水死亡的證據不足是事實不清,不構成犯罪
(三)辦理刑事案件,應重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四)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五)證人證言必須經法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六)認真識別和運用庭前和庭審中的供述
(七)所認定的事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能認定為犯罪
二十六、利用科技偵查手段取得證據案例
(一)利用測謊鑒定獲取證據,現階段起參考作用
(二)利用DNA技術鑒定偵破案件,是生物鑒定技術的革命
二十七、證據的采信案例
(一)犯罪的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存在合理懷疑
(二)間接證據證明案件,必須具有排他性
(三)補強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一項重要措施
(四)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中,是否有虛假訴訟必須查清
(五)證據不確實、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能認定為犯罪
(六)聶樹斌故意殺人錯案得以糾正
二十八、強制措施案例
(一)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應依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二)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不能同時適用
二十九、期限、送達和訴訟文書案例
(一)有關時間期限的規定,必須按期執行
(二)在法定的訴訟期間內的訴訟行為有效
三十、刑事審判程序案例
(一)死刑復核權應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
(二)復核死刑和死緩案件,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受時間限制
三十一、執行程序案例
(一)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應依法減刑
(二)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冤案平反
三十二、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程序案例
(一)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按特別程序進行
(二)女童有起訴變更監護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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