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00339
- 書名:交叉法視閾下刑事一體化的展開
- 作者:李世陽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5年9月
- 入庫時間:2025-9-24
- 定價:7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采用交叉法視閾的方法和刑事一體化的思想展開研究,使得圖書內容具有跨學科的交叉研究的性質,同時也破除了刑法的學科藩籬,將理論觸須伸向相鄰的刑事訴訟法等學科領域,充分展示了本書寬闊的學術視野和豐富的知識儲備。本書不僅對刑法,而且對刑事訴訟法的理論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方法論啟示。
圖書目錄
"目 錄
緒論
第一章 令狀主義及其例外
一、問題的提出
二、承認令狀主義之例外的根據
(一)緊急處分說
(二)合理性說
(三)小結
三、現行犯先行拘留及扭送的性質與適用條件
(一)先行拘留與扭送的性質
(二)現行犯的解釋
四、伴隨逮捕的無令狀搜查
(一)時間界限
(二)空間界限
(三)物的界限
五、結論與展望
第二章 中國語境下訊問程序的解釋學進路
一、問題的提出
二、任意處分與強制處分的區分標準
(一)區分的必要性
(二)圍繞區分標準展開的學說之爭
(三)本部分觀點
三、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法性質及其教義學上的歸結
(一)關于“訊問忍受義務”有無的爭論
(二)訊問忍受義務肯定說及其歸結
(三)訊問忍受義務否定說
(四)小結
四、訊問忍受義務否定說在中國語境下的展開
(一)傳喚中任意同行的保障
(二)“應當如實回答”的解釋路徑
五、余罪訊問及其界限
(一)余罪訊問與逮捕、拘留的效力范圍
(二)圍繞可否余罪訊問的學說爭論
(三)對于《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1款但書的解釋
六、結論
第三章 論共犯自白的證明力補強規則
一、問題的提出
二、共犯供述的證據能力
(一)共犯自白在合并審理時的證據能力
(二)共同被告人的證人適格
(三)共同被告人在法庭之外所作供述的證據能力
三、共犯自白的證明力
(一)共犯的自白是否需要補強證據
(二)共犯供述的補強能力
四、結論
第四章 正當防衛的證明責任分配
一、問題的提出
二、訴訟構造的轉變與證明責任的分配
(一)訴訟構造的當事人主義化
(二)訴訟構造與證明責任分配的關系
(三)違法阻卻事由的證明責任分配
(四)爭點形成責任說的實體根據與程序根據
三、正當防衛的爭點形成責任
(一)起因條件的證明責任分配:被告人證明自己面臨侵害,公訴方證明不存在實際侵害或侵害并不違法
(二)時間條件的證明責任分配:被告人證明自己感受到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公訴方證明侵害并不具有法益侵害的急迫性
(三)防衛意思的證明責任分配:被告人證明自己具有回避侵害的意圖,公訴方證明被告人僅具有單純的積極加害意思
四、結論
第五章 論我國公訴變更范圍的限制路徑
一、問題的提出
二、我國的審判對象論
(一)審判對象是訴因還是公訴事實
(二)解釋論上的差異
三、訴因變更的必要性判斷
(一)訴因的功能與訴因變更必要性的聯動
(二)有必要變更訴因的具體情形
四、作為公訴變更的界限的公訴事實同一性的認定
(一)公訴事實的同一性與單一性
(二)同一性判斷標準的批判性考察
(三)防御范圍共通說的展開
五、結論
第六章 鏈條式釣魚軟件的運行機制及其刑法規制
一、問題的提出
二、案情簡介與焦點問題
(一)案情簡介
(二)焦點問題
三、惡意軟件無中立
四、盜竊與詐騙關系的厘清
五、語音平臺的刑事責任
六、結語
第七章 網絡索財案件的刑法分析
一、問題的提出
二、消費者身份的認定
三、極限廣告詞的法律規制
四、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分
五、罪數與數額判斷
六、惡勢力犯罪的認定與罪刑法定原則的堅守
七、信息與信用是支撐互聯網虛擬空間秩序的兩大支柱
第八章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適用困境與解釋出路
一、問題的提出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身份屬性及其范圍
(一)根據服務內容的分類
(二)根據經營性質的分類
(三)根據內容參與度的劃分
(四)根據服務功能的分類
(五)本部分觀點:根據該罪保護法益的分類
三、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邊界
(一)保證人地位的發生根據
(二)不同類型的網絡安全管理義務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監管部門的監管義務分配
五、構成要件結果的解釋與適用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
(四)其他嚴重情節
六、結語
第九章 賄賂犯罪的差序法益構造
一、問題的緣起
二、既有觀點的癥結:忽視賄賂犯罪的差序構造
三、重構賄賂犯罪的法益體系
(一)賄賂破壞了平行社會一般人獲取生存和自由發展資源的機會公平性
(二)賄賂破壞了國民對于憑借自己實力獲取相應公共資源的信賴利益
(三)賄賂犯罪累積性地侵犯國家這一抽象的人格體的存立根基
(四)三重法益之間的關系
四、基本結論
第十章 以不作為方式參與他人犯罪的責任歸屬
一、問題意識
二、是否成立不作為的間接正犯
(一)否定說的考察
(二)肯定說的考察
三、廣義不作為共犯的成立條件
(一)作為共犯的客觀歸屬構造
(二)不作為共犯的具體參與類型
四、不作為共犯的作為義務
(一)從危險的先行行為引發的作為義務
(二)對受損法益的保護義務
(三)對危險源的管理義務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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