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政府令第186號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持續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深化現行法規規章評估、清理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制(修)訂及政策調整變化情況,經市政府決定,對1件現行政府規章予以修改,對1件現行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
對《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6號發布)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住房租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刪去第四條第二款。
(三)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宣傳、監督檢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整改消防安全隱患。”
第四款修改為:“農業農村部門對租賃農村村民住宅涉及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進行查處,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其他租賃房屋涉及違法占地的行為進行查處。”
刪去第五款、第六款。
第十款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房屋租賃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房屋租賃服務標準、行為規范和自律準則,開展職業培訓和評價,引導企業公平競爭、誠信經營。”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房屋租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業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等多種方式,及時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六)刪去第十條第二款。
(七)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建立房屋租賃關系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將租賃信息錄入房屋租賃信息采集系統,并按照規定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
(八)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關系建立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房屋所在地社區服務機構或者按照規定通過房屋租賃公共服務平臺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
(九)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出租人、承租人對出租房屋存在的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隱患拒絕或者怠于整改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采取防止事態擴大的必要措施。”
(十)刪去第三十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
(十一)對條文順序和文字表述作相應調整。
二、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無錫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2號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