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化自然資源要素保障支持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若干措施
關于深化自然資源要素保障支持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若干措施
自然資源部 民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深化自然資源要素保障支持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若干措施
自然資源部 民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關于深化自然資源要素保障 支持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自然資發〔2025〕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民政廳(局)、衛生健康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民政局、衛生健康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意見》,自然資源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制定了《關于深化自然資源要素保障 支持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若干措施》,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自然資源部 民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5年12月12日
關于深化自然資源要素保障支持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養老服務改革發展的意見》,切實強化養老服務設施規劃用地保障,以“降低用地成本、盤活存量空間”為核心,破解發展瓶頸,促進養老服務業高質量發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強化規劃引領,保障養老用地空間需求
(一)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支持配合同級民政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核心內容按法定程序銜接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匯入同級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避免重復規劃、資源浪費。
(二)以社區生活圈為單元,結合《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空間布局。鼓勵“住宅+養老”“商服+養老”“醫療+養老”土地混合開發和空間復合利用,允許非獨立占地養老服務設施與其他建筑兼容建設,減少單獨占地成本。新建城區、居住(小)區、新建住宅項目要按照規劃標準要求同步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對新建項目涉及規劃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商同級民政部門同意。
(三)對老齡化程度高于全國平均值的地區,可結合實際適當提高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比例或增加養老服務設施空間安排,優化規劃標準,優先利用存量空間布局養老項目。
二、創新供地方式,降低養老服務用地成本
(四)將養老服務設施、失能失智老年人照護和醫養結合相關服務設施及重大銀發經濟項目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優先保障。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等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用地應保盡保,依法可采取劃撥方式供應。
(五)對單獨成宗的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全面推行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靈活供地方式,土地使用者可按需選擇供地類型。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可在2年內繳清,其中第1年繳納的土地價款不低于應繳土地出讓金的50%。
(六)支持地方結合養老項目類型,在不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的前提下,合理確定經營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出讓底價。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標準和最低出租年限,并在合同中明確租金調整周期與繳納方式。
(七)在保障市場公平前提下,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不含兼容商品住宅的)可帶機構類型、運營方式、床位數量、服務質量、安全要求等準入條件出讓(租賃)。銀發經濟產業項目用地可帶產業準入條件供地,確保用地與產業發展相匹配。
三、激活存量資源,釋放低成本養老空間
(八)在符合安全、健康、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利用閑置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存量房屋,閑置學校、社區用房、培訓療養機構場地,以及老舊小區及周邊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改造或增設養老服務設施、醫養結合相關服務設施,提供助餐、助浴、助醫等服務,五年內可繼續按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使用,無需辦理土地用途變更,不增收土地價款。
(九)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依據《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及適老化要求,針對利用存量土地和建筑物發展養老服務的,按照《城市存量空間盤活優化規劃指南》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制定簡化審批程序的規定,對詳細規劃進行優化調整,明確調整條件、時限和材料清單,讓存量空間“快調整、早使用”。
(十) 建成的養老服務設施由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等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使用的,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規調整容積率、建筑高度。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原劃撥土地繼續劃撥使用,原有償使用土地不增收因規劃調整產生的土地價款。
四、盤活農村存量,降低農村養老用地門檻
(十一)村級鄰里互助點、農村幸福院等農村養老設施及村衛生室等醫養結合相關服務設施,優先利用農村閑置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統籌納入村莊規劃或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用地安排,避免占用耕地。
(十二)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閑置集體建設用地自辦養老設施,或通過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主體合作舉辦,土地所有權性質不改變。符合條件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按國家入市改革要求,通過合理確定底價出讓、長期出租等方式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和醫養結合相關服務設施建設。
五、創新組合供應,適配康養新業態
(十三)針對溫泉康養、森林康養、旅居康養等新業態,鼓勵地方探索“跨資源門類、跨權利類型”的自然資源資產組合供應方式,統籌配置存量土地、林草、水域等要素,提升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精準匹配新業態空間需求,推動養老與文旅、健康產業融合,實現“存量要素組合用、綜合效益最大化”。
六、優化登記服務,降低盤活融資成本
(十四)對年代久遠、權屬材料不全的養老服務設施、擬開展養老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存量土地房產,地方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機制,梳理歷史遺留問題,根據“缺什么補什么、誰審批誰負責”原則,明確責任主體、措施和時限,簡化審核流程,加快依法依規辦理不動產登記。
(十五)營利性養老機構以有償方式取得的產權明晰的不動產抵押融資時,不動產登記機構高效辦理抵押登記,助力養老機構通過存量資產盤活,降低融資成本。
七、嚴格監管保障,確保政策落地見效
(十六)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全生命周期監管,確保存量空間資源按約定用于養老服務。
(十七)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建設養老設施的規劃條件、開發周期,在監管協議中明確交付運營方式,并按照“誰提出、誰履責、誰監管”的要求,由相關部門加強監管。
(十八)各級自然資源、民政、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共同推進跨部門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建設。依托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與相關部門建立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協同監管機制,重點監管存量資源轉型、低成本供地等情況,確保降本措施惠及養老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