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濕地保護辦法
威海市濕地保護辦法
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濕地保護辦法
威海市濕地保護辦法
(2025年12月19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完整性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山東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以及毗鄰海域內的濕地保護、利用、修復、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養殖的人工的水域和灘涂除外。
河流、湖泊、海域等的濕地保護、利用、修復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還應當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濕地保護投入,加強濕地保護工作協調與生態保護補償管理,統籌解決濕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濕地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濕地保護的相關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群眾予以協助。
第四條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海洋發展、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濕地保護的相關工作。
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和其他有濕地分布的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負責做好其管理范圍內濕地保護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海洋發展等主管部門建立濕地保護協作和信息通報機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濕地保護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活動,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普及濕地知識,增強全民濕地保護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濕地保護公益宣傳,對破壞濕地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對破壞濕地的行為有權舉報或者控告。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林業等相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或者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并依法保護舉報人、控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上一級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濕地按照生態區位、面積以及維護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一般濕地。
重要濕地的名錄及范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發布本行政區域內一般濕地的名錄及范圍,并根據濕地資源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十條 市、區(縣級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運用衛星遙感、大數據、云計算、新型實時傳輸監測終端等現代技術,加強濕地動態監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監測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林業、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海洋發展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綜合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濕地保護、修復、利用等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嚴格控制占用濕地。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第十三條 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確需占用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占用一般濕地,應當征求林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及蓄滯洪區內的濕地外,經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占用一般濕地的單位應當按照濕地面積不減少、生態功能不降低的要求,恢復或者重建與所占用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臨時占用一般濕地,應當制定臨時占用濕地恢復方案,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濕地恢復方案應當明確濕地占用范圍、期限、用途、保護措施以及占用期限屆滿后修復的具體措施。
臨時占用濕地一般不得超過2年。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后1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濕地面積和生態條件。
第十五條 在重要濕地內開展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生態保護紅線管控等要求,不得影響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濕地資源再生能力或者損害野生動植物物種,保障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穩定、資源可持續利用、野生動植物物種安全。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一)開(圍)墾、排干濕地,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濕地,擅自采砂、采礦、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四)擅自引進或者放生外來物種;
(五)過度放牧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
(六)破壞濕地保護設施設備;
(七)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第十七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部門,可以依據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采取申請建立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地保護濕地。
第十八條 林業、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加強協調合作,共同推動濕地公園的生態保護、資源利用、科研教育等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資助、捐贈等方式,參與濕地公園的保護和修復工作。
本條所稱濕地公園,是指經法定機關批準設立,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具有宣傳教育、科學研究、游覽休閑等功能的特定區域。
第十九條 對不具備建立自然保護區或者自然公園條件的濕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濕地資源狀況,因地制宜建立濕地保護小區。
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應當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建設方案,征求當地居民和利益相關方的意見,組織評估論證,并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濕地保護小區應當設置明確的保護標志。
第二十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加強濱海濕地的生態監測、評估與修復,防止污染物排放等人類活動對濱海濕地的破壞,保護濱海濕地生物多樣性和水質健康。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濱海濕地生態文化建設,深入挖掘地域特色文化,經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可以合理開發和利用濱海濕地資源,推動漁業、旅游業、海洋文化產業等產業的發展,實現經濟效益、文化效益與生態效益的平衡。
鼓勵依法建設濕地文化公共設施,規劃濱海濕地生態文化廊道,設立地標性建筑,將濱海濕地文化特色元素應用于公共設施設計。
鼓勵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充分利用濕地資源特色優勢,保護和修復具有膠東民俗文化特征的濱海鄉村,促進美麗鄉村與濕地文化相融合。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內野生動植物保護,利用信息技術手段,統籌推進重要濕地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市、文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足蘆葦蕩、淤泥質海灘、濱海堿蓬等特殊生態區域特色,統籌推進五壘島灣濕地公園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大天鵝主要越冬地棲息地水質、水源環境監測,并及時將監測結果通報林業主管部門,共同采取措施保障大天鵝主要越冬地棲息地水生態安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日,為本市大天鵝的重點保護期。市、區(縣級市)相關主管部門在此期間,應當加強對大天鵝棲息地及其周邊區域的巡查和監管。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內有害生物和外來物種的防治,加強聯防聯治工作協調和日常巡護監測管理,組織制定并實施有害生物和外來物種防治方案,及時控制或者消除生態環境危害,維護濕地生態安全。
禁止向濕地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進行科學評估,并依法取得批準。
第二十四條 在濕地內及其周邊從事農業、漁業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減少對濕地資源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