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水貂等非食用動物檢疫規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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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水貂等非食用動物檢疫規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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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牧發〔202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規范動物檢疫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我部修訂了《水貂等非食用動物檢疫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等22個動物檢疫規程的通知》(農牧發〔2023〕16號)的附件8《水貂等非食用動物檢疫規程》同時廢止。
附件:水貂等非食用動物檢疫規程
農業農村部
2026年1月13日
附件
水貂等非食用動物檢疫規程
1.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水貂、銀狐、北極狐、貉(以下簡稱“水貂等非食用動物”)的檢疫范圍及對象、檢疫合格標準、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工飼養的水貂等非食用動物的產地檢疫。
2.檢疫范圍及對象
2.1 檢疫范圍
《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規定的水貂(非食用)、銀狐(非食用)、北極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2.2 檢疫對象
2.2.1 狂犬病、炭疽。
2.2.2 對引種的水貂等非食用動物,除2.2.1規定的檢疫對象外,還應當檢疫水貂阿留申病。
3.檢疫合格標準
3.1 來自非封鎖區及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3.2 申報材料符合本規程規定。
3.3 臨床檢查健康。
3.4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4.檢疫程序
4.1 申報檢疫
經營、運輸水貂等非食用動物,或者在飼養場(戶)處死即將取皮的活動物前,貨主應當提前3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1 檢疫申報單。
4.1.2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提供申報前7日內出具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
4.1.3 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動物,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繼續出售或者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的,提供檢疫申報單、原始檢疫證明和完整進出場記錄。
鼓勵使用動物檢疫出證系統申報檢疫。
4.2 申報受理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申報材料審查情況和當地相關動物疫情狀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或者協檢人員到現場或者指定地點核實信息,開展臨床健康檢查;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4.3 查驗材料
4.3.1 查驗申報主體身份信息是否與檢疫申報單相符。
4.3.2 查驗飼養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養殖檔案,了解生產、免疫、監測、診療、消毒、無害化處理及相關動物疫病發生等情況。
4.3.3 了解飼養戶養殖及相關動物疫病發生情況。
4.3.4 查驗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是否符合要求,檢測結果是否合格。
4.3.5 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動物,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繼續出售或者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的,查驗動物檢疫證明是否真實、進出場記錄是否完整。
4.4 臨床檢查
4.4.1 檢查方法
4.4.1.1 群體檢查。從靜態、動態和食態等方面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動物群體精神狀況、呼吸狀態、運動狀態、飲水飲食情況及排泄物性狀等。
4.4.1.2 個體檢查。通過視診、觸診和聽診等方法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動物個體精神狀況、體溫、呼吸、皮膚、被毛、可視黏膜、胸腹部及體表淋巴結,排泄動作及排泄物性狀等。
4.4.2 典型癥狀
4.4.2.1 發現特有的狂躁、恐懼不安、怕風怕水、流涎和咽肌痙攣,最終發生癱瘓而危及生命,懷疑感染狂犬病。
4.4.2.2 發現原因不明而突然死亡或者可視粘膜發紺、高熱、病情發展急劇,死后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尸僵不全等,懷疑感染炭疽。
4.4.2.3 對種用動物發現可視粘膜蒼白、出血和潰瘍;幼畜腹式呼吸,突然死亡;或者經過詢問了解,出現極度口渴,食欲下降,生長緩慢,逐漸消瘦,母貂不孕或者流產的,懷疑感染水貂阿留申病。
4.5 實驗室疫病檢測
4.5.1 對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或者技術要求進行實驗室檢測。
4.5.2 動物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抽檢比例不低于10%,原則上不少于10只,數量不足10只的應當全部檢測。
5.檢疫結果處理
5.1 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官方獸醫應當及時將動物檢疫證明有關信息上傳至動物檢疫出證系統。
5.2 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5.2.1 發現申報主體信息與檢疫申報單不符的,貨主按規定補正后,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5.2.2 發現患有狂犬病、炭疽的,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的規定處理。
5.2.3 發現患有狂犬病、炭疽以外動物疫病,影響動物健康的,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按規定采取相應防疫措施。
5.2.4 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者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農業農村部關于做好動物疫情報告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18〕22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5.2.5 發現病死動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
5.2.6 發現貨主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養殖檔案不符合規定等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6.檢疫記錄
6.1 官方獸醫應當及時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記貨主姓名、地址、申報檢疫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
6.2 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6.3 電子記錄與紙質記錄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