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6年第1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26年1月9日經第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劉 偉
2026年1月14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6號)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實際載貨(客)量”后增加“水面以上高度”。
二、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軍事運輸船、客運班輪、載運重點急運物資的船舶、執行公務或者搶險救災任務的船舶等優先過閘。”
三、刪去第十九條第三款。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運行單位應當制定載運危險貨物船舶、客船專項運行調度和通航保障方案并嚴格實施。
運行單位應當結合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運輸形態等因素,對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分別或者綜合采取專閘通過、數量限制、留足安全距離等措施,保障船舶過閘安全。
運行單位不得安排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與客船同一閘次通過。”
五、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中的“水上加油”修改為“燃料供應”。
六、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同一通航河流上建有多梯級通航建筑物的,各相關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船舶擁堵和應急情況建立協調聯動機制,通過采取遠端調度、分區待閘等措施,合理控制待閘船舶數量,保障船舶有序、高效通行。”
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在“水工程運行和管理單位”前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門”。
八、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運行單位應當依法落實通航建筑物安全運行主體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全員安全運行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加強安全運行管理,確保通航建筑物運行安全。
運行單位應當明確通航建筑物運行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責任人員應當嚴格落實各自崗位責任。
運行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運行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運行單位從業人員應當經本單位教育和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九、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運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構建通航建筑物運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運行單位應當開展通航建筑物安全運行風險辨識、評估,針對不同風險,制定具體的管控措施,落實管控責任,并對通航建筑物運行進行監測和巡查,掌握通航建筑物安全技術狀況。對發現的異常情況、重大問題或者安全隱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及時向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通航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運行通航建筑物的,應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委托合同。
通航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不得委托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從事通航建筑物運行。”
十一、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三項中的“水上加油”修改為“燃料供應”。
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航建筑物運行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