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家新興產業創新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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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國家新興產業創新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國家新興產業創新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高技規〔2025〕17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發揮新型舉國體制優勢,強化關鍵核心技術協同攻關,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加快重大科技創新成果高效轉化應用,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我們研究制定了《國家新興產業創新中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5年12月29日
國家新興產業創新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定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發揮新型舉國體制優勢,強化關鍵核心技術協同攻關,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加快重大科技創新成果高效轉化應用,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建好管好用好國家新興產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產業創新中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產業創新中心的申報、組建、評估等管理行為。
產業創新中心定位于技術創新類平臺,是培育壯大未來產業、發展新質生產力的戰略力量,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產業創新中心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擔國家責、做國家事,聚焦重大戰略產業發展需求,原則上由行業龍頭企業牽頭,聯合行業上下游和高校院所優勢創新資源組建,協同開展行業關鍵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系統性集成技術研發,孵化產業鏈高成長中小企業,打造產業協同創新生態。
第三條 產業創新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強化創新生態建設,促進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打造“政產學研用”緊密合作的創新生態;
(二)聚焦國家戰略需求,錨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戰略目標,全鏈條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開展關鍵工藝、關鍵裝備、關鍵材料開發驗證,加速自主創新成果工程驗證和迭代升級;
(三)強化概念驗證和中試能力,開展實驗室技術熟化、產業前沿技術研發和競爭前商品試制,創制產業技術標準,推動產業技術變革;
(四)堅持平臺開放運行和共用共享,為國家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五)開展知識產權集中運營,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創新成果,綜合集成為系統解決方案;
(六)推動技術創新成果轉移轉化,培育發展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新產業,促進區域產業集群發展、創新發展;
(七)深化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先行先試成果轉化、人才激勵、科技金融等改革舉措;
(八)深化與各類創新主體合作,聯合國家和地方創新平臺,構建長期穩定的協同創新網絡。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研究產業創新中心領域布局,指導產業創新中心組建、創新能力建設、開展運行評價,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持產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政策。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是產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的主管單位,負責組織產業創新中心申報,完善組建方案、創新能力建設方案,督促、協調落實建設條件;組織產業創新中心和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驗收,開展日常運行管理;強化產業創新中心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合做好審計、監察等工作;按規定給予產業創新中心補貼資金、配套專項支持政策。
第六條 組建產業創新中心的牽頭單位,應在行業中具有顯著創新優勢和較大影響力,負責整合行業創新資源,制定產業創新中心組建方案,牽頭組建產業創新中心法人企業,落實產業創新中心建設條件、多方籌措經費,保障順利建設和正常運行。
第七條 產業創新中心一般以企業法人實體形式運行,股權結構多元、獨立運營、自負盈虧,治理結構清晰,運行機制靈活有效。法人企業是實施單位,由牽頭單位聯合現有創新平臺基地、上下游重點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創新力量,通過共同出資、協作研發、技術入股、人才聯合培養等方式組建,負責產業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升級改造等工作。
第八條 產業創新中心應廣泛吸納地方資金和社會資本參與建設投資,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術入股。
產業創新中心應建立穩定的研發投入機制,為持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提供資金保障。
鼓勵產業創新中心設立投資基金,為創新創業和成果轉化提供資金支持。
第九條 產業創新中心應通過提供創新服務、承擔國家和地方項目、出售孵化企業股份、增資擴股、接受捐贈等方式,擴大運行資金來源。
第十條 產業創新中心應建立健全人才激勵機制,先行先試人才激勵政策,通過股權、期權、分紅權、獎勵等多種形式,以及科技人員兼職兼薪、雙跨單聘、離崗創業等方式,充分調動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
第十一條 產業創新中心應建立開放共享制度,推動儀器設備、試驗場地、試制車間等創新資源向各類創新主體開放,促進技術成果向市場擴散。
第三章 布局組建
第十二條 產業創新中心布局建設在重大戰略領域,創新方向定位于獲取未來產業競爭新優勢的某一特定產業技術領域。
第十三條 產業創新中心結合相關產業規劃和重大工程實施,按照“需求對接、國家統籌”方式進行部署,采取“成熟一個、組建一個”的原則予以推進。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劃實施需要,研究提出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布局領域和方向,并采取適當方式進行通知。
擬組建的產業創新中心應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目標定位明確,技術成果和創新服務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階段發展目標可測度、可實現;
(三)基礎條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擁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
(四)規模優勢突出,組建資金、人才規模、設施投入等顯著高于行業內現有的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
(五)組織體系清晰,具備技術研發與產品開發、成果轉化與商業化、創業投資與孵化、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營等基本功能;
(六)運行機制健全,具備符合行業創新特點的人才激勵機制、成果共享機制、協同創新機制等。
第十五條 主管單位根據產業創新中心布局的領域和方向,擇優推薦牽頭單位,并指導其編制組建方案,函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論證,督促主管單位、牽頭單位完善組建方案后,支持符合條件的產業創新中心組建。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啟動組建工作后,產業創新中心進入籌建期,可暫以“XX國家新興產業創新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組建方案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主管單位根據相關要求,對處于籌建期的產業創新中心加強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等各項工作。
第十七條 產業創新中心的籌建期一般不超過三年。按期達到組建方案明確的籌建期發展目標,完成組建任務后,實施單位應編制籌建期總結報告并附相應證明材料,向主管單位提出正式確認為產業創新中心的申請。
主管單位對申請確認的產業創新中心開展評估,通過后可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確認申請。
第十八條 對不能按期達到籌建期發展目標、完成組建任務的產業創新中心,在籌建期結束前,可由主管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延長籌建期的書面申請,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原則上,延長籌建期的時限不能超過一年且只能申請一次。籌建期滿未完成組建任務的,取消產業創新中心資格,不得再以“XX國家新興產業創新中心(籌)”名義開展工作,由主管單位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對后續事宜作出處理。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程序對主管單位申請確認的產業創新中心總結報告、評估結果及證明材料等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按程序正式確認為“XX國家新興產業創新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函告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納入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基地序列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產業創新中心建設過程中需要國家資金支持的,主管單位組織實施單位編制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經第三方評估論證、主管單位決策后,將資金申請報告、決策文件、評估論證報告等函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主管單位決策文件主要包括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建設預期目標、總投資、擬申請國家補助資金額度,以及對項目建設內容是否符合產業創新中心組建目標、任務要求的核定意見等。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核定總投資,按比例明確國家補助資金額度,并結合年度資金安排下達投資計劃。
第二十一條 鼓勵地方主管部門根據本區域產業創新發展需要,推動省級新興產業創新中心建設。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主管單位要做好產業創新中心的監督管理工作,逐年總結評估產業創新中心運行情況,及時協調解決運行中出現的問題。
主管單位于每年2月底前,報送產業創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設運行情況和關鍵指標進展,如有重大科技成果,應及時報送。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3年對產業創新中心組織開展運行評價,對照產業創新中心組建方案,重點評價服務國家重大戰略、支撐戰略產業發展、創新生態構建、科技成果轉化、平臺開放共享、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以及創新投入、研發人員、成果轉化收入等數據指標。
產業創新中心運行評價材料由實施單位編制,經主管單位審核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第三方機構意見,商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
未參與運行評價的產業創新中心,視為放棄產業創新中心資格。在評估年度新組建的產業創新中心,可不參加當年的運行評價。
第二十四條 產業創新中心運行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檔。對于評價結果不合格的產業創新中心,給予3年優化提升期,如下一次評價仍未合格,按程序撤銷產業創新中心資格。
第二十五條 產業創新中心如需調整組建方案中明確的目標任務,應及時向主管單位報告;如不影響產業創新中心功能實現,由主管單位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如影響產業創新中心功能實現,或涉及法人主體更名、股權變更、破產重組等重大調整的,由主管單位提出調整建議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二十六條 產業創新中心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的,經核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督促產業創新中心進行整改,情節嚴重或長期整改不到位的,將撤銷產業創新中心資格,收回國家補助資金,并將相關單位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產業創新中心利用政府投入形成的資產,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辦理竣工驗收、竣工決算和國有資產登記,杜絕國有資產賬外運行,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條 進入籌建期的產業創新中心,根據建設需要,可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規定,研究通過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等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條 發揮國家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通過市場化方式,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產業創新中心科技成果孵化轉化企業,以及依托產業創新中心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
第三十條 支持產業創新中心研發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軟件優先納入政府綠色采購清單。產業創新中心應依法采購本國儀器設備、工業軟件、操作系統等。
第三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運行評價結果,組織產業創新中心申請國家后補助資金支持。
第三十二條 主管單位會同產業創新中心所在地有關部門,在資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條 鼓勵金融機構、投資基金和其他社會資本投資產業創新中心,鼓勵企業和企業家捐助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產業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XX國家新興產業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NationalEmergingIndustry Innovation Centerfor XX”。
第三十五條 承擔產業創新中心建設的團隊原則上不得再承擔其他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基地建設任務。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引(試行)》(發改高技規〔2018〕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