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邵陽市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湖南省邵陽市人大常委會
邵陽市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邵陽市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2025年9月1日邵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傳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武岡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及其相關活動。
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對象包括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文物古跡、傳統村落,古樹名木、歷史河道、古碼頭、古井、古橋等歷史環境要素,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法律法規對文物、傳統村落、古樹名木、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邵陽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監督和指導;武岡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武岡市建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統籌、部門實施、公眾參與的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日常工作由武岡市古城保護與建設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古城保護中心)承擔。
武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及其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劃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他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的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可以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引導村(居)民做好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工作。
第四條 武岡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邵陽市人民政府根據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需要,給予資金支持。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投資、技術服務、志愿服務,或者以建筑物、構筑物出租、入股等方式,依法參與保護工作。
武岡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的保護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破壞武岡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限予以處理并反饋。
第五條 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歷史風貌的完整性、社會生活的延續性。
武岡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建立保護對象名錄和數字化檔案,設立保護標志,明確保護管理措施和責任人,實行分區分級分類保護管理。
武岡市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時,應當將武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第六條 武岡城墻范圍內區域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區域為歷史城區,其范圍東至赧水西岸,南至赧水北岸,西至武強路、西城墻一線,北至城壕路、同保路、解放路一線,具體范圍由武岡市人民政府根據保護規劃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武岡市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歷史城區“兩山環抱、資水繞城、渠水穿城、三城并置”的山水格局和城池格局,保護街巷格局,保護大炮臺、小炮臺、濟川門、清渠門、慶成門、迎恩門等體現城池格局的標志物遺存。
在歷史城區內開展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保護規劃要求對建筑物、構筑物的高度、體量、風格和色彩進行控制,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特色裝飾、空間尺度和歷史要素的完整性,采用傳統、仿傳統材料和沿襲傳統建造工藝,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視線廊道、傳統格局、街巷肌理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武岡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武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主管部門、古城保護中心的意見。
在歷史城區內安裝遮雨篷、太陽能、空調、空氣源、陽光棚以及地上管線、計量裝置等設施,應當與武岡歷史文化名城整體風貌相協調。亂搭、亂建、亂牽、亂掛等違法行為,由武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條 歷史文化街區包括西直街、木貨街、穿城河、和合街、太平門等五個街區,其保護范圍分為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范圍由武岡市人民政府根據保護規劃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武岡市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原有風貌和空間尺度、視線廊道,控制街巷兩側建筑高度與界面連續性,嚴禁擅自拓寬或者縮小;保護街巷中的古樹、古井、老院墻、傳統路面鋪裝、綠化植被等歷史環境要素;保護傳統街巷名、傳統地名文化遺產。
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除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任何新建、擴建活動。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武岡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武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主管部門、古城保護中心的意見。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武岡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且在批準前應當征求武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主管部門、古城保護中心的意見。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武岡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推進西直街等步行街建設,做好業態引導工作,推動歷史文化街區文化旅游及相關產業發展;根據交通管理實際需要,依法對其實施交通管制。步行街管理辦法由武岡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武岡市人民政府對歷史建筑保護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滅失或者損毀、確已失去保護意義或者保護類型發生變化的,武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文物主管部門、古城保護中心及時提出保護名錄調整方案,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經依法報請批準后予以調整。
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對于無所有權人或者所有權人不明的歷史建筑,由實際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維護和修繕。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其所有權人或者實際管理人、使用人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武岡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資金、技術等支持或者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確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武岡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主管部門和古城保護中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請批準。
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武岡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征求古城保護中心意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歷史建筑周邊建設項目,不得危及歷史建筑的安全,建筑風貌應當與歷史建筑整體環境相協調。
第九條 武岡城墻是指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城墻,包括墻體、城門及其遺址遺跡。
武岡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武岡城墻保護規劃,公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建立含有保護范圍、標志說明、記錄檔案、管理機構的檔案資料,依法采取措施對城墻遺址、墻磚(石)及其它構件進行保護。按照武岡城墻保護規劃完成修復的城墻墻體及其附屬建筑納入武岡城墻進行一體化保護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非法占有、買賣武岡城墻的墻磚(石)、碑刻等文物構件,不得在墻體上刻劃、涂污,不得在武岡城墻保護范圍內亂搭亂建、種植作物等。
第十條 武岡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護穿城河的歷史線型及走向,保護攀龍橋、化龍橋等古橋,保護河道兩側歷史駁岸、古碼頭、石階等各類濱水空間和綠化植被。
武岡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兩側傳統建筑的保護與整治,保持或恢復傳統風貌特色及空間尺度。
第十一條 武岡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依法保護黃埔軍校二分校舊址(包括中山堂、李明灝故居、法相巖公園)、雪峰山抗戰遺址、抗日陣亡將士紀念碑、蔡家塘農民協會舊址等近現代革命遺存,設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弘揚革命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損毀、擅自拓印摩崖題刻、革命標語等。
第十二條 武岡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護、合理利用歷史文化遺產,加強對傳統文化、藝術、民俗和民族風情的保護、發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實施全域全要素保護。
武岡市人民政府文旅廣體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上頭園、四季巖新石器時代遺址、都梁侯國遺址、申家祖山窯址等古遺址保護和考古發掘工作;支持武岡絲弦、武岡祁劇、技子拳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活化傳承和利用。
武岡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文旅廣體主管部門對地方特色食品制作技藝開展調查、挖掘、整理工作,建立武岡鹵菜、武岡銅鵝、米粉等制作技藝檔案及數據庫,鼓勵和支持開設特色體驗館,弘揚地方特色飲食文化。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設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以及藝術品、民間藏品交易展示場館等;拍攝影視作品、文藝創作、設立民間藝術傳習等基地,發展特色文化創意產業;開展“六月六嘗新節”、石羊走馬燈等民俗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建立保護管理責任制。
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嚴格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管理,履行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歷史城區內應當按照國家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完善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武岡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主管部門、古城保護中心、街道辦事處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四條 武岡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武岡歷史文化名城范圍內房屋安全管理和危險房屋治理工作,建立多元的社會化房屋安全風險化解機制。
武岡歷史文化名城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武岡歷史文化名城范圍內房屋地基、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情形;因自然災害及火災、爆炸等事故導致房屋受損;經過設計的居民自建房,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發現的其他明顯安全隱患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拒不委托的,武岡市人民政府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代為委托。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危險房屋修繕處置辦法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危險。危險房屋修繕處置具體辦法由武岡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以危險房屋名義違法違規拆除或者改造歷史文化街區、文物、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名城保護工作中不履行保護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對武岡歷史文化名城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由武岡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