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道路機動車輛生產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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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道路機動車輛生產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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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通裝〔202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技術服務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進一步規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工作,保障行政執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50號)等法律、法規、規章,我部制定了《道路機動車輛生產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現予印發,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6年1月7日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
序號
違法行為
法定依據
裁量階次
具體標準
適用條件
1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準入,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一般處罰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準入,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準入。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2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撤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一般處罰
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撤銷相應的企業準入,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準入;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的,撤銷相應的產品準入,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產品準入。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3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許可在境內使用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準入擅自生產、銷售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從輕處罰
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處罰的情形(見后附說明)。
一般處罰
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的罰款。
擅自生產未經許可在境內使用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但尚未實現銷售。
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處非法產品價值四倍的罰款。
擅自生產未經許可在境內使用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且實現銷售。
從重處罰
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處非法產品價值五倍的罰款。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許可在境內使用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且因非法產品質量問題造成嚴重安全事故;或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時,擅自生產、銷售未經許可用于應對突發事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
4
報送備案時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報送備案時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備案或者撤銷備案,并給予警告。
一般處罰
不予備案或者撤銷備案,并給予警告。
申請人在報送備案時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
5
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給予警告,并責令立即改正。
一般處罰
給予警告。
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6
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不接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四十二條: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不接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給予警告。
一般處罰
給予警告。
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不接受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等法律、法規、規章,按照不同違法行為和后果,將其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結合執法實際細化為不同裁量階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從其規定:
不予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但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五)違法行為終了且在法定期限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外,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此外,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