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非銀行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非銀行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非銀行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非銀行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25〕250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網聯清算有限公司、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連通(杭州)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萬事網聯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各非銀行支付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監管,完善差異化監管措施,更好分配監管資源,現將修訂后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2月1日起,支付機構分類評級工作按照修訂后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管理辦法》執行。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結合分類評級情況,綜合評價支付機構公司治理、業務規范、備付金管理、用戶權益保護、系統安全、反洗錢措施、經營穩健性等方面的合規性,并于每年6月30日前以行發文形式將支付機構分類評級初評報告和初評結果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執行過程中如遇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附件:非銀行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2025年12月24日
附件
非銀行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監管,完善差異化監管措施,合理分配監管資源,促進支付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付機構分類評級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以下統稱分支機構)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按照本辦法對支付機構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作出評價判斷的監管過程。分類評級結果是實施差異化監管的基礎。
第三條 支付機構分類評級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依法合規、客觀公正、全面審慎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統籌組織支付機構分類評級工作,建立健全由支付結算部門牽頭,科技、反洗錢等相關部門參與的分類評級工作機制,法律部門依職責做好配合。
第二章 評級指標及方法
第五條 支付機構分類評級包括公司治理、業務規范、備付金管理、用戶權益保護、系統安全、反洗錢措施、經營穩健性等七個模塊。各模塊內設置若干評級要素,由定量和定性兩類指標組成。
第六條 支付機構分類評級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評級模塊分值設置。評級滿分為100分,各評級模塊的分值如下:公司治理(10分)、業務規范(25分)、備付金管理(10分)、用戶權益保護(10分)、系統安全(15分)、反洗錢措施(15分)、經營穩健性(15分)。
(二)評級要素和評級模塊得分。對各評級要素設定分值,其中對定性指標設定評級要點和評分原則,對定量指標明確指標值要求。評級要素得分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支付機構實際情況,對照評級要點、評分原則及指標值要求,結合專業判斷確定。評級模塊得分為各評級要素得分加總。
(三)評級得分。由各評級模塊得分加總后獲得。
(四)評級調整因素。包括加分項和減分項。
(五)評級結果確定。結合評級得分和評級調整因素,形成最終評級結果。
第七條 支付機構分類評級每年進行一次,評價期為前一年度。分類評級工作期間,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現支付機構發生重大變化,且足以導致分類評級結果調整的,可以將上述情況納入當期評價。納入當期評價的事項不再納入下一評價期。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行業風險狀況、監管資源配置情況適當調整分類評級工作頻率。
第八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加分,合計最高加5分:
(一)積極落實監管規定,并取得突出成效或對行業發展有較大幫助的;
(二)及時排查支付業務風險、提供重要業務違規線索,并取得實效的。
第九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減分,合計最高減15分: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按規范要求報送分類評級材料的;
(二)違規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合并或者分立的;
(三)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犯罪活動的;
(四)為電信網絡詐騙、跨境賭博等非法活動提供支付服務的;
(五)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行政處罰的;
(六)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確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行業監管要點、市場發展情況和支付機構風險特征等因素,適當調整評級要素、評級要點和評分原則,并于每次分類評級工作開展前明確。
第三章 評級結果及運用
第十一條 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結果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類11級。
評級得分在90分(含)至105分為A類,其中,100分(含)以上為AAA級,95分(含)至100分為AA級,90分(含)至95分為A級;75分(含)至90分為B類,其中,85分(含)至90分為BBB級,80分(含)至85分為BB級,75分(含)至80分為B級;60分(含)至75分為C類,其中70分(含)至75分為CCC級,65分(含)至70分為CC級,60分(含)至65分為C級;30分(含)至60分為D類;30分以下為E類。
第十二條 支付機構在評價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被評定為E類機構:
(一)未提交自評報告和說明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二)被司法機關認定違法犯罪的;
(三)超出經批準的業務類型或者經營地域范圍開展支付業務的;
(四)存在《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令〔2024〕第4號發布)規定的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情形的。
第十三條 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結果是衡量支付機構經營狀況和風險程度的重要依據。
A類機構:評級結果整體優異,經營規范,無違規情節或違規情節輕微,風險防控能力強。
B類機構:評級結果整體良好,經營較規范,違規情節較輕,風險防控能力較強。
C類機構:評級結果整體一般,違規情節一般,風險防控能力一般。
D類機構:評級結果整體較差,違規情節較重,風險防控能力較弱。
E類機構:評級結果整體差或存在直接被評定為E類的情形。經營中存在嚴重違規情節,風險防控能力弱。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充分利用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結果,將評級結果作為制定監管計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采取審慎性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結合分類評級結果,深入分析支付機構存在的風險及其成因,確定支付機構監管重點以及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頻率和范圍,督促支付機構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結果,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管重點,制定監管計劃及措施,進行差異化監管:
(一)對A類機構,要求限期整改存在問題,不采取特別的監管措施。
(二)對B類機構,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問題,還應當進行監管談話,每年至少約談其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董事長和總經理一次,直至整改結束。
(三)對C類機構,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問題,還應當提高監管談話頻次,每半年至少約談其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董事長和總經理一次,直至整改結束。同時,視整改情況將其列為下一年度執法檢查“雙隨機”抽查對象。
(四)對D類機構,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問題,每半年至少約談其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董事長和總經理一次,直至整改結束外,還應當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1.將其列為下一年度執法檢查“雙隨機”重點抽查對象;
2.列入日常非現場監管重點關注對象,強化備付金存放與使用、支付業務合規性等方面監管;
3.向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通報風險情況,在自律檢查、外包機構管理等方面強化約束;
4.向清算機構通報風險情況,加強備付金出入金管理及支付交易監測。
(五)對E類機構,除采取對D類機構的監管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1.根據有權機關提供的案件線索,及時進行研判,對存在重大涉案線索的支付機構,組織開展執法檢查;
2.加大日常非現場監管力度,要求定期書面報送整改進展,直至整改完成。
對于C類、D類、E類支付機構,若本年度內已經開展過執法檢查且完成整改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實際監管需要,決定下一年度是否對其開展執法檢查。
第十六條 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結果僅限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監管使用,原則上不對外披露。確有必要時,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適當方式向其他監管部門、政府部門等提供,但應當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者公開。
支付機構不得將分類評級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分類評級對象為截至上一自然年度末,設立已滿一年的支付機構。
分類評級工作期間,若支付機構正實施市場退出、已經注銷或者被吊銷支付業務許可證,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不再對其進行評級。
第十八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分類評級材料規范要求實事求是、全面完整開展自評,如實向住所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供相關數據和信息,反映自身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被采取的監管措施,并將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住所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支付機構應當確保提供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自行承擔提供虛假、錯誤數據和信息導致的不利后果。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持續、全面、深入收集分類評級所需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現場監管信息、現場檢查報告、專項監管情況、支付機構有關制度辦法、內外部審計報告等經營管理文件,信訪舉報以及其他重要內外部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根據日常監管情況,綜合分析支付機構相關信息,采取檢查調查、現場核實、征詢意見等手段,就支付機構有關問題進行核實、確認,并對支付機構進行初評,于每年6月30日前以行發文形式將初評報告和初評結果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分類評級初評結果進行復核,確定分類評級最終結果,于每年8月31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饋分類評級結果和得分情況。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通過監管約談、監管意見書等方式,及時向支付機構通知分類評級結果及其存在的主要問題。支付機構收到分類評級結果后,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加蓋公司公章的整改方案。
支付機構對分類評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于收到分類評級結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住所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加蓋公司公章的書面意見及說明材料;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于收到支付機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確認,根據核實情況及時提請中國人民銀行作出調整。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與清算機構、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之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按季度共享支付機構風險線索、業務合規、自律管理等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應當加強監管協同和信息共享。支付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于每年5月30日前,向法人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通報支付機構分支機構備案及展業情況,法人支付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支付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通報法人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建立支付機構監管報告制度的通知》(銀發〔2012〕176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16〕106號)、《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修訂非銀行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相關指標的通知》(銀辦發〔2017〕21號)同時廢止。《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公布)等制度規定中根據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結果設置分類管理措施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
支付機構分類評級材料規范要求
一、自評報告編寫要求。支付機構應當根據分類評級計分標準進行自評,編寫自評報告。自評報告需根據計分標準逐條描述評分依據,并提供相應說明材料。其中,涉及的財務數據以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為準,業務數據以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的季度數據為準。
二、材料報送要求。自評報告需提交紙質材料,包括完整的自評報告1份、“系統安全”部分自評報告1份、“反洗錢措施”部分自評報告1份。說明材料應當根據分類評級指標順序進行編號,與自評說明一一對應。說明材料需通過數據光盤提交,一式3份。
三、材料真實性要求。支付機構應對提交的自評報告和說明材料出具真實性聲明承諾函(加蓋公司公章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