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
國市監檢測規〔20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依法嚴肅查處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弄虛作假行為,規范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判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中的“情節嚴重”:
一、因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2年內因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受過1次行政處罰,又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三、在涉及兒童用品、道路機動車輛產品、電動自行車、消防產品、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保溫材料、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產品等關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產品質量檢驗領域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2份以上,或者在產品質量檢驗領域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10份以上的;
四、造成重大、特大質量安全事件,或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符合上述情節嚴重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嚴格處罰,取消其檢驗資格,并依法依規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