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挖泥船等貨物出口申報的公告
關于規范挖泥船等貨物出口申報的公告
海關總署
關于規范挖泥船等貨物出口申報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6年第9號(關于規范挖泥船等貨物出口申報的公告)
為規范挖泥船及具有類似功能船舶的出口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相關規定,現將有關申報要求公告如下:
一、貨物范圍
挖泥船及具有類似功能船舶。
二、填報要求
出口經營者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對出口貨物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負責,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填報的基礎上,對本公告所涉貨物還應按以下要求填報:
(一)應加強出口物項識別,屬于出口管制物項的,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屬于出口管制物項”并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不屬于出口管制物項的,應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注明“不屬于出口管制物項”。
(二)應在《報關單》“規格型號”欄的“其他”中填寫挖泥船具體類別(如耙吸式)及以下內容:
1.耙吸式挖泥船需填寫艙容、挖深,并填寫是否具有艏吹功能及裝置。
2.絞吸式挖泥船需填寫絞刀功率、挖深、總裝機功率。
3.斗式挖泥船需填寫斗容、挖深。
4.吸沙船需填寫艙容、總裝機功率。
5.自航自卸式泥駁需填寫艙容,并填寫是否具有艏吹功能及自卸裝置。
(三)應隨附合同、發票等相關單據。如持有出口管制主管部門對該貨物的業務答復函,應一并隨附提交。
(四)應在《報關單》“境外收發貨人”欄中填報境外收貨人英文名稱全稱。
(五)上述填報信息應真實、完整、準確,海關對申報要素齊全的合規貨物,加快判別速度,提高通關效率;對填報信息存疑的,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或者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貨物按照相關規定申報。
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