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投向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投向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投向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投向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要求,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的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25〕1752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政府投資基金投向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5年12月31日
政府投資基金投向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在服務國家戰略、推動產業升級、促進創新創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政府投資基金投向評價工作。
第三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充分發揮投向評價工作的指導帶動作用,引導政府投資基金落實國家產業調控要求,支持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推動國家級基金與地方基金統籌布局、協同聯動,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市場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薄弱環節。加強激勵約束,督促各級基金依據評價結果合理統籌布局、優化投向,規范完善運營管理和投資決策機制。
第四條 投向評價對象包括通過預算出資、安排資金并委托國有企業出資的政府投資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以及注資國有企業并明確相關資金專項用于對基金出資、按照政府出資有關要求管理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
第五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具體基金管理部門督導有關基金管理人,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管理的全國政府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中填報更新上一年度相關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應確保登記信息準確、完備,并對信息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評價、覆蓋基金運營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件),并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最新要求和宏觀政策最新取向等動態調整。評價指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策符合性指標,主要評價基金在支持新質生產力發展、支持科技創新和促進成果轉化、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支持綠色發展、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和促進民間投資、壯大耐心資本、帶動社會資本、服務社會民生等方面發揮的作用;
(二)優化生產力布局指標,主要評價基金落實國家區域戰略、重點投向領域契合度及產能有效利用情況等;
(三)政策執行能力指標,主要評價資金效能情況及基金管理人專業水平等。
評價指標體系設置投向領域負面行為清單。
第七條 投向評價按年度開展,每年第三季度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投向評價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中央結算公司依據已登記的信用信息,對評價對象開展初評,將發現的基金投向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記不完整等有關情況,按基金審批層級及時通報國家級基金主管部門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會同具體基金管理部門督導有關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時限前作出說明、補充信息、提供整改情況,對出現的不可抗力情形可一并進行說明。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地方補充說明、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和現場抽查,并據此確定投向最終評價結果。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最終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通報省級政府、有關部門、評價對象和有關金融機構,并通過登記系統發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最終評價結果通報至下級政府和具體基金管理部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將最終評價結果與基金信用建設等工作有機結合。
第九條 對于最終評價結果排名靠前的基金綜合采取通報表揚、示范推廣、項目推介、要素保障等激勵舉措。鼓勵國家級基金對評價結果排名靠前的地方基金在出資參股、項目投資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鼓勵各地方引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與評價結果排名靠前的基金優先合作,對符合條件的優質項目在并購重組方面提供支持。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向最終評價結果排名靠前的基金推送重點政府投資項目和優質民間投資項目清單,引導金融機構增加配套融資、降低融資成本,加強投融資合作對接。有關部門可在基金出資、管理費、收益分配等方面對最終評價結果排名靠前的基金予以適當優待。
第十條 對于出現投向領域負面行為的基金,不予出具投向評價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有關基金情況通報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評價對象,督促有關地方和部門指導基金限期完成問題整改。對于布局投向不符合要求的基金,按照基金審批層級,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基金重點加強投向指導,視情采取約談、通報、出具警示函等督促整改措施。對于上述基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示具體基金管理部門在基金出資、管理費等方面視情調整。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評價結果,對總體排名靠后、基金出現負面清單行為較多的省份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統籌協調,牽頭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培訓交流和登記系統優化升級等工作,指導地方各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評價相關工作,通過實地和線上相結合方式,對基金募投項目、問題整改情況、信用信息登記符合情況等開展調度核實。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常態化溝通反饋機制,及時回應基金管理人合理訴求及關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本辦法發布后,《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同步廢止。黨中央、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政府投資基金投向評價指標體系
下載地址: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601/P0202601123467219573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