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游泳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泰州市游泳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泰州市游泳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號
《泰州市游泳場所衛生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萬聞華
2026年1月1日
泰州市游泳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游泳場所衛生管理,預防控制疾病傳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發生,保障游泳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游泳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游泳場所,是指對公眾開放的室內外人工游泳池(場、館)和綜合性水上樂園。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游泳場所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游泳場所衛生管理工作機制。
市、縣級市(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游泳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所屬衛生監督機構承擔具體監督職責。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游泳場所衛生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游泳場所衛生監督管理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衛生宣傳教育,普及衛生健康知識,增強社會公眾游泳衛生健康意識。
第五條 經營游泳場所應當依法辦理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的,不得對外開放。游泳場所應當執行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為游泳者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游泳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游泳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游泳場所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游泳者應當對自身健康安全負責,并尊重他人的健康權利和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健康和社會公共利益。
游泳場所實行游泳者健康承諾制度,游泳者應當如實填寫健康承諾單。
第七條 游泳場所應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科學設置并合理布局游泳池、更衣室、淋浴室、浸腳消毒池、公共衛生間、水處理機房和消毒劑專用庫房等;規范配備池水循環凈化、消毒、補水等水處理設施以及沖淋洗浴、浸腳消毒、水質檢測、通風換氣、照明、供水、病媒生物防治、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等設施設備,定期開展檢查和維修,做好相應記錄,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游泳場所兒童池與成人池不得相互連通,應當分別設置獨立的連續循環供水系統,分別安裝補水計量專用水表。
第八條 游泳場所開放期間游泳池、浸腳消毒池等場所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
游泳池水循環凈化、消毒、補水應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設備參數要求對池水進行循環凈化、消毒處理,并記錄池水處理設備運行情況,循環凈化過濾設備每日進行反沖洗;
(二)開放期間每日補充足量新水,兒童池營業期間持續供給新水,每日記錄補水量和補水專用水表讀數;
(三)消毒劑置于專用投加設備內自動投加,開放期間不得將氯消毒劑直接投入游泳池內。
第九條 鼓勵游泳場所實施水質智能化管理,支持安裝水質在線監測和補水、投藥聯控系統,促進游泳池水質自動調節,提高水質動態監測預警管理水平。
第十條 游泳場所使用水質處理產品、消毒產品等應當符合有關衛生安全標準,不得使用無標識、過期、不合格的產品。
游泳場所采購水質處理產品、消毒產品等,應當查驗生產企業資質、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或者衛生安全評價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游泳場所應當保持環境整潔、衛生、舒適、明亮、通風。游泳場所的水質、室內空氣、微小氣候、采光、照明、噪聲、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及顧客用品用具等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
游泳場所應當定期對游泳池外沿、池邊走道、淋浴室等處進行清掃、擦洗或者沖洗,發現有污染的,及時進行消毒處理。
更衣柜應當每日進行清潔和消毒。公共衛生間和垃圾桶應當及時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第十二條 游泳場所應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根據下列要求自行或者委托開展衛生檢測,檢測結果不達標的應當及時整改:
(一)每年對水質、室內空氣、微小氣候、采光、照明、噪聲、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及顧客用品用具等至少檢測一次,并出具檢測報告;
(二)每日開放之前、開放期間對游泳池池水余氯、pH值、溫度、浸腳消毒池池水余氯等指標進行檢測,并如實記錄檢測結果;
(三)季節性開放的游泳場所應當在開放前進行衛生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開放。
游泳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衛生檢測結果和檢驗報告,并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游泳場所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暫停對外開放:
(一)游泳池水質指標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二)池水循環或者消毒設備停止運行超過4小時以上;
(三)池水受到人畜糞便、有毒物品、動物尸體或者其他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物品污染;
(四)其他可能引發傳染病傳播或者危害健康事故的風險因素。
經整改后符合條件的,方能恢復對外開放。
第十四條 游泳場所應當通過調整更衣柜開放數量、設置游泳池人數上限、分時段引流、高峰預約提醒等措施,控制游泳池人數,保證游泳池人均面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
第十五條 游泳場所應當執行下列管理規定,保障游泳者衛生安全:
(一)在游泳場所入口處、更衣室等地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設置固定、醒目的禁泳警示標志,勸阻、制止不宜游泳的人員入水游泳;
(二)日常開展督浴、巡視,引導游泳者淋浴后再進入游泳池,發現有在游泳池或者周邊進食、便溺、吐痰等影響水質衛生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
(三)對可以反復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不得重復使用;
(四)設置醒目的禁煙警語和標志,發現有吸煙的,應當及時勸阻。
第十六條 游泳場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加強對從業人員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游泳場所從業人員應當掌握基本衛生知識和衛生操作技能,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 游泳場所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游泳者服務的工作。
第十八條 游泳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傳染病防控工作,制定游泳場所傳染病傳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防控應急預案,定期檢查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開展應急演練,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隱患,防止傳染病傳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發生。
游泳場所發生傳染病傳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應當立即停止開放,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立即向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采取行政指導、示范引導等方式,督促游泳場所自覺遵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依法做好游泳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游泳場所衛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12日泰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泰州市游泳場所衛生管理辦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