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東海水晶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連云港市東海水晶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江蘇省連云港市人大常委會
連云港市東海水晶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連云港市東海水晶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2025年10月31日連云港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業體系
第三章 品牌建設
第四章 創新發展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東海水晶產業優化升級,打響“世界水晶之都”品牌,推動東海水晶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東海水晶產業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東海水晶產業,是指以東海縣為主要集聚區,涵蓋水晶原材料交易、產品設計、創意研發、生產加工、品牌建設、文化傳播、市場銷售等活動的產業集群。
第三條 東海水晶產業發展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創新驅動、綠色高效、融合發展的原則。
東海水晶產業促進發展相關措施,應當符合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市、東?h人民政府應當將東海水晶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推進機制,統籌產業布局,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解決東海水晶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本市其他縣(區)人民政府以及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云臺山風景名勝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結合本地實際,協同推動東海水晶產業高質量發展。
東海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東海水晶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東?h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東海水晶產業發展的牽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督促東海水晶產業發展日常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推動水晶加工制造企業技術改造升級,培育水晶加工制造龍頭企業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水晶品牌保護、質量監督、標準化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水晶制品產銷對接、電商培育、對外貿易等工作。
文化廣電和旅游部門負責水晶文化資源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宣傳、文化旅游融合發展的指導、協調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數據、金融、海關、稅務、郵政管理、版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東海水晶產業發展促進工作。
第六條 水晶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引導會員守法經營,加強品牌保護和宣傳推廣,規范和促進東海水晶產業有序發展。
第七條 水晶生產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經營要素、公共服務資源,平等適用國家、省和本市支持水晶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
水晶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堅持公平競爭、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市、東?h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搭建水晶產業展示、交流、交易、合作平臺,通過公共場所展示、制作宣傳片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推介活動,提高東海水晶文化認知度、品牌知名度和產業影響力。
支持舉辦水晶產業發展大會,鼓勵參與國內外展覽、展會,提高東海水晶國際國內知曉度,推動合作與交流。
每年九月為東海水晶宣傳月。
第九條 對在東海水晶產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產業體系
第十條 市、東?h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資源稟賦、產業基礎以及生態承載能力,合理優化產業布局,統籌推動水晶關聯產業發展,促進產業鏈強鏈、補鏈、延鏈,構建全產業鏈協同發展的現代化東海水晶產業體系。
第十一條 市、東?h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東海水晶城、東海水晶文化創意產業園、水晶交易大集、水晶加工基地等載體建設,完善現代化基礎設施,增強公共服務功能,引導水晶設計、加工、制造、銷售企業向園區集聚,實現集群化、規;、標準化、智能化發展。
市、東海縣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為水晶企業開展項目、技術、產品等對接交流活動搭建平臺,促進產業鏈協作配套。
第十二條 市、東?h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支持水晶企業發展,支持有條件的水晶企業通過兼并重組、拓展新興業務、上市等方式提升綜合實力,培育東海水晶產業領軍企業。
支持發展東海水晶產業總部經濟,鼓勵國內外水晶企業在東海縣建立生產基地、研發中心等機構。
第十三條 市、東海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東海水晶產業鏈,制定并實施重點項目招引計劃,開展全產業鏈招商,提高招商引資項目落地率。
市、東?h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建立東海水晶產業招商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開工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第十四條 市、東?h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水晶企業開展生態保護與節 能降耗,開展先進技術的研發和生態示范實驗,提高生產原料利用率,促進生產廢棄物的統一收集、綜合利用以及安全處置。
第十五條 市、東?h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以水晶文化為主題的文旅項目開發與推廣。
東海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城鄉建設中融入水晶文化特色,鼓勵將水晶文化元素應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場所、交通設施、城市家具等的設計、裝飾或者命名,推動水晶文化主題公園、特色文化街區等建設。
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水晶加工、經營場所開設旅游景點、銷售網點,延伸水晶產業鏈,推進水晶產業與休閑消費、主題旅游、文化研學等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書畫名家、作家、創意人員開展水晶文化創意活動,推出精品名作。
第十六條 市、東?h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水晶生產經營者電子商務發展,推動直播電商產業園、水晶產業電子商務專業村、跨境電商監管倉、公用型保稅倉等載體建設,打造電商產業集聚區,促進與港口、口岸等開放平臺聯動發展。
第十七條 鼓勵引進行業影響力大、輻射帶動能力強的電商服務企業,支持國內外知名跨境電商平臺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
鼓勵有條件的水晶企業自建跨境電商獨立站,做強自有營銷渠道。支持生產經營者通過傳統媒體、新媒體等途徑依法依規推廣銷售水晶產品,培育網絡營銷、直播帶貨等新業態。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和義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 市、東?h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與國際化交易平臺合作,建立海外營銷網絡,推動水晶產品進入全球市場。
鼓勵水晶企業融入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和價值鏈,支持企業利用全球水晶原材料、設計資源、先進技術和人才,提升產業國際化水平。
第三章 品牌建設
第十九條 市、東?h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水晶品牌建設,建立健全品牌運行管理機制,明確發展目標、品牌定位、品牌形象、推廣策略、保障措施等,培育發展具有地域優勢和特色的企業品牌、產品品牌。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水晶知識產權的保護,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快速解決機制,依法提供維權援助。
支持水晶作品、產品設計者通過注冊商標、申請專利、登記版權、采取防偽標識、電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保護水晶作品、產品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一條 東海水晶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專用標志,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東海水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東海水晶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相應質量技術要求組織生產,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東海水晶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用于產品、產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交易文書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以識別產品產地來源或者受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東海水晶證明商標注冊人應當公布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明確證明商標的使用宗旨、條件、程序和被許可使用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等內容。
申請使用東海水晶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當按照東海水晶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辦理獲準使用手續。對符合東海水晶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東海水晶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使用人不得在不符合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商品上使用東海水晶證明商標。
東海水晶證明商標注冊人應當履行商標管理職責,定期檢查使用人的使用行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規則,檢查使用證明商標的商品是否符合品質要求。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水晶產品質量監管,督促水晶生產經營者建立健全水晶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經營者銷售水晶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二十四條 市、東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制定和完善水晶原材料、制作技藝、產品質量等相關標準,促進水晶標準體系建設。
支持水晶企業與相關行業組織研究制定與水晶相關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推動水晶相關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向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轉化。
第二十五條 市、東?h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晶檢驗檢測機構建設,科學設置檢驗檢測機構,培育水晶產品檢驗檢測品牌,提高水晶產品檢驗檢測能力和質量。
依法取得資質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范、方法從事水晶檢驗檢測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資質許可,不得從事水晶相關檢驗檢測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東?h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入挖掘、整理水晶文化和歷史遺存,促進水晶文化的傳播和交流。
市、東?h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公園、文化館(站)、博物館、機場、高鐵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港口等公共場所,開展水晶文化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七條 文化廣電和旅游部門應當加強水晶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工作,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興辦水晶專題博物館、展覽館和傳習所,展示、傳承、傳播和研究水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加強水晶雕刻代表性傳承人梯隊建設,支持水晶雕刻代表性傳承人、工藝美術大師、水晶雕刻從業者開展技藝改進、傳承與傳播活動。鼓勵開展技藝培訓、收徒授藝,推動東海水晶雕刻技藝的創新發展。
東?h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東海水晶傳統工藝名錄,對列入名錄的手工雕刻、鑲嵌拼接等核心技藝依法實施保護。
第二十八條 支持單位和個人保護其所有或者持有的水晶珍品、精品、非遺技藝等。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的水晶珍品、精品以及有關資料捐贈給東海水晶博物館、檔案館、東海水晶雕刻國家級非遺館等專業機構,或者委托其代為保管。東海水晶博物館、檔案館、東海水晶雕刻國家級非遺館等專業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水晶珍品、精品以及有關資料。
支持社會力量建設水晶類專題博物館、陳列館、藝術館。
第四章 創新發展
第二十九條 市、東?h科技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廣電和旅游等部門健全東海水晶產業自主創新體系,建立以企業為主體、政產學研用協同的創新機制,加強東海水晶產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提升科技創新水平和層次,增強產業發展內生動力。
第三十條 市、東?h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水晶相關基礎研究和性能、功能開發,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和技術儲備。
第三十一條 市、東?h工業和信息化、科技、數據等部門應當推動東海水晶產業智能化改造和數字化轉型,鼓勵企業應用物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更新機器設備,優化生產流程,建設智能工廠,拓展人工智能應用場景。
第三十二條 市、東海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東海水晶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對開展新型切割工藝、環保表面處理、文化創意設計等領域的研發項目予以資助。
鼓勵運用數字技術復原傳統水晶工藝流程,開發水晶數字藏品、非遺主題擺件等產品。
第三十三條 市、東?h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東海水晶產業研發設計、概念驗證、孵化、中試服務、檢驗檢測等共性技術平臺建設,匯聚行業數據資源,推廣共性應用場景。
鼓勵境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個人在東?h設立水晶領域合作研發平臺,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科創平臺,推進水晶產業技術創新以及應用轉化平臺融合發展。
第三十四條 市、東?h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水晶企業自建或者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共建科技創新平臺、科技創新合作示范基地,提高創意創新能力。
鼓勵和支持水晶文創產品研發和創意設計,加強創意設計人才和水晶生產企業的產學研聯合,扶持優秀原創產品,促進西游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以及科技、時尚等現代元素融入水晶產品。
鼓勵水晶產業與穿戴甲等產業融合發展,在原材料采購、技術研發、市場拓展等方面實現資源共享,共同提升產業競爭力。
第三十五條 市、東?h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水晶產業創新創業容錯機制,對水晶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依法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六條 市、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充分利用“一帶一路”交匯點重點支點、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云港片區等發展優勢,推動建立與國際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和監管服務模式,營造水晶貿易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市、東?h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東海水晶產業發展要素保障,在項目立項、土地供應、電力接引、能源供應、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依法保障水晶產業發展。
第三十七條 稅務、海關、財政、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指導和幫助水晶企業依法享受稅費優惠政策,鼓勵水晶企業積極開展進出口貿易活動。
第三十八條 市、東?h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東海水晶產業投資基金,帶動社會投資、培育市場需求、促進企業創業成長。
支持通過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基金以及資本市場融資等多種渠道,引導社會資本支持東海水晶產業發展。
第三十九條 市、東?h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水晶產業業務和資產構成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發展促進融資的水晶估價、動產監管、抵質押品處置的中介服務體系。支持水晶產業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用于投資、入股、融資、擔保等活動。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水晶產業相關保險產品,引導水晶生產經營者購買相關商業保險。
第四十條 市、東?h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水晶產業鏈項目,統籌做好項目用地等要素支撐工作。
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東海水晶原材料資源的保護,提高東海水晶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效率,依法打擊私挖盜采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一條 市、東海縣統計、商務、工業和信息化、數據等部門應當加強水晶產業統計體系建設,支持建設水晶產業大數據庫,搭建水晶產業信息服務平臺。
第四十二條 市、東?h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水晶產品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利用大宗商品物流、快遞物流等平臺資源,打造水晶產品倉儲和物流體系,建設區域性水晶產品流通基地。
經營物流業務的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嚴格遵守收寄驗視、實名收寄、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保障物流渠道安全暢通。
第四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水晶產品包裝和標識標簽的監督管理。
水晶產品的包裝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質量、規格相適應,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鼓勵采用環保包裝。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水晶企業信用制度建設,促進水晶生產經營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運用,建立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依法開展失信懲戒,推進水晶行業誠信建設。
第四十五條市、東海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東海水晶產業人才引進優惠政策,自主出臺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和急需緊缺人才目錄。支持企業以多種方式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以及創新創業項目,妥善解決引進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難和問題,并在項目申報、科研活動等方面提供便利。
東?h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統籌各類補貼資金,支持企業、水晶雕刻代表性傳承人、工藝美術大師等開展補貼性培訓,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水晶產業相關緊缺人才培養。
支持水晶企業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推行現代學徒制和企業新型學徒制。鼓勵水晶雕刻代表性傳承人、工藝美術大師招收學徒,完善名師帶徒制度。
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置和水晶產業發展相關學科專業和課程體系,培養符合水晶產業發展需求的專業人才。
第四十六條 東?h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符合工藝美術專業資格條件的水晶雕刻人才,應當組織申報專業技術職稱。對符合各級鄉土人才、高技能人才項目申報條件的水晶雕刻人才,應當組織申報相應的人才項目。
第四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侵犯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推動開展跨區域執法協作和維權援助,維護水晶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水晶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水晶生產經營者侵害其權益,或者存在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可以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答復、處理。
第四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東海水晶產業發展專項工作報告。
東?h人大常委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東海縣人民政府東海水晶產業發展專項工作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銷售水晶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 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水晶檢驗檢測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 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資質許可,擅自從事水晶檢驗檢測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博物館、檔案館、非遺館等專業機構對館藏水晶珍品、精品以及資料未妥善保管造成損毀的,由相關機構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東海水晶產業發展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市、東?h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制定促進東海水晶產業發展的配套辦法。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