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江南古運河旅游度假區景區管理辦法
無錫江南古運河旅游度假區景區管理辦法
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
無錫江南古運河旅游度假區景區管理辦法
無錫江南古運河旅游度假區景區管理辦法
《無錫江南古運河旅游度假區景區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錫江南古運河旅游度假區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和利用景區資源,爭創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打造世界級旅游目的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無錫江南古運河旅游度假區景區(以下簡稱度假區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景區是指無錫江南古運河旅游度假區范圍內,經省級以上部門認定或者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具有觀光旅游、文化娛樂、休閑健身、科學教育等功能的區域。
第三條 度假區景區保護和管理堅持統籌規劃、科學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堅持保護與利用相結合,實現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梁溪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度假區景區保護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度假區景區保護管理機制,協調解決度假區景區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度假區景區保護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無錫江南古運河旅游度假區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度假區管理辦公室)作為梁溪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統籌度假區景區區塊功能和業態布局,負責度假區文化旅游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城市更新煥新、文化旅游資源保護開發、安全生產等工作。
度假區管理辦公室所屬的景區管理機構負責度假區景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安等部門設置在無錫江南古運河旅游度假區范圍內的派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服從度假區管理辦公室統籌管理,按照法定職責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管、文廣旅游等部門以及屬地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度假區景區相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度假區景區資源和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破壞度假區景區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第八條 度假區管理辦公室應當根據無錫江南古運河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制定度假區景區保護利用發展計劃,明確旅游開發容量、功能分區、景觀設計、靠泊設施和其他基礎設施等內容,并突出對度假區景區自然資源的保護。
度假區景區保護利用發展計劃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第九條 度假區景區內的建筑風格、景觀設計和戶外廣告、夜景燈光、公共設施的設置,應當體現無錫江南古運河旅游度假區特色定位。
度假區景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其體量、外形、高度、色彩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 度假區景區內裝飾裝修建(構)筑物外立面、設置戶外廣告或者公共設施以及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并遵守國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有關標準的要求。
第十一條 梁溪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度假區管理辦公室對度假區景區內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建(構)筑物、遺跡、遺址等進行排查,加強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等保護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條 度假區景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植被、水體和地形地貌以及周邊建筑,施工完成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度假區景區內臨街建(構)筑物的產權人應當保持外立面整潔美觀,保持原有風貌,并按照規定進行清洗、粉刷,出現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四條 度假區景區內的道路、河道及其附屬設施和環衛、照明、交通等公共設施以及地下管線,由產權人或者受委托單位維護管理。度假區管理辦公室應當協助做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發現損毀的,應當及時通知產權人或者受委托單位修復。
度假區景區公共場所的噴泉、導向標志、解說牌、公告欄、畫廊等設施和雕塑等景觀作品,由設置主體或者度假區管理辦公室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保障度假區景區內河道暢通,加強水域保護,提升水域水質,改善水域生態環境,促進自然生態修復。
度假區管理辦公室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屬地街道加強對度假區景區內排水戶的日常監督管理,規范排水行為。
第十六條 在度假區景區內的游覽專屬水域設置旅游景觀、水上運動、餐飲娛樂、度假休閑等設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與自然景觀協調。
第十七條 度假區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度假區景區管理規范,在指定的區域、地點依法經營。
度假區景區內舉辦展覽、展銷、文藝表演、影視拍攝和其他文化、商業、體育等群眾性聚集活動,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度假區景區內開展特色市集、展覽展示、文化演出等活動,豐富文旅消費場景,促進文旅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九條 度假區管理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旅游咨詢服務中心、旅游集散中心以及智慧旅游等應用場景建設,創新服務內容和模式,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條 度假區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度假區景區消費投訴調處機制,及時調處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度假區景區良好經營秩序。
第二十一條 度假區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旅游信息發布制度和假日旅游預警制度,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主要旅游景區(點)、線路、住宿等旅游接待信息和交通、氣象、醫療急救等保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度假區景區內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按照規定設置和完善本單位消防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查,確保正常使用。
度假區管理辦公室應當定期會同有關部門檢查責任單位落實防火、防盜、防腐、防潮及避雷等保護措施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度假區管理辦公室應當制定度假區景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第二十四條 進入度假區景區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時間、路線和車速行駛,并在指定地點停放,執行特種任務的車輛除外。
第二十五條 度假區景區內市容環衛責任人應當履行市容環衛責任,保持其責任區內的地面干凈、立面整潔、設施完好,不得違反規定排放污水、污染物。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有關規定,維護度假區景區管理秩序。
度假區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搭建、設攤、設點、擴面經營;
(二)擅自移動、拆除公共場所設施或者景觀景物;
(三)擅自駕駛橡皮艇、充氣艇、木船、摩托艇、動力沖浪板、槳板等影響水域管理和水上安全;
(四)其他破壞景區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度假區景區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度假區景區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0日無錫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無錫市清名橋古運河景區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