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南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南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353號
《南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李忠軍
2025年12月20日
南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軍事測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實際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基礎測繪、應急測繪、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質量監督檢驗技術服務等所需經費中屬于政府支出范圍的,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并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工作。
江北新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測繪地理信息有關管理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基礎測繪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交通運輸、水務、應急管理、數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條 本市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應用、交流與合作,支持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開展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推動地理信息創新應用,培育發展地理信息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必要措施保守國家秘密,保障地理信息數據安全。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七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采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以及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的南京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南京市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建設與維護,應當做好坐標轉換的技術服務支撐工作,滿足城鄉規劃建設、城市治理和科學研究的需要。
第八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統籌建設南京市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本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運行、維護的規范和指導,保障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安全運行。
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九條 基礎測繪屬于公益性事業,實行分級管理。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國家和省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級事權和支出責任的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建設和維護全市統一的似大地水準面精化模型、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及其設施;
(二)組織實施全市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全市遙感數據,制作影像圖;
(三)測制、更新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圖、電子地圖、基礎地理實體、地名地址、實景三維等數字化產品;
(四)建立維護全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五)編制全市基本地圖集(冊)、標準地圖和公益性地圖;
(六)國家、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 區、江北新區按照其事權和支出責任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維護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及其設施;
(二)測制、更新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圖、電子地圖、基礎地理實體、地名地址、實景三維等數字化產品;
(三)結合實際建立維護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四)編制本級基本地圖集(冊)和公益性地圖;
(五)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建立定期更新制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更新:
(一)似大地水準面精化模型、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等按照規定復測改造;
(二)獲取全市遙感數據每年至少一次;
(三)本市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圖每兩年至少更新一次,其中城市建成區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四)電子地圖、基礎地理實體、地名地址、實景三維等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更新;
(五)本市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城市治理、生態和歷史文化保護急需的其他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在規劃、用地、施工、驗收、不動產登記交易等階段涉及多項測繪業務的,應當推行事項整合、流程優化、標準統一、成果互認等,避免重復測繪。
第十四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建立市、區協同的應急測繪保障工作機制,及時提供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做好遙感監測、導航定位、地圖制作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第十五條 工程測量、界線與不動產測繪等其他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規范執行。
第四章 資質資格和測繪地理信息市場
第十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確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內承攬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第十七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委托,承擔本市測繪資質資格審查、證書發放等相關工作。
測繪資質申請單位應當對其所提供的法人證書、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社保、技術裝備發票等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依法實行招投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單位應當依法合理設定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業務范圍、項目技術標準等條件,不得設定與實施項目無關的評標要求。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主體部分和技術設計、質量控制等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測繪地理信息監理項目不得分包。
第十九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使用已有的測繪成果,不得重復測繪。
第二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測繪地理信息統計資料上報、測繪資質管理系統信息更新等工作,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各類統計材料的審核和上報。
第二十一條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基礎測繪和使用財政資金達到規定標準的其他測繪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在成果交付使用前經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二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測繪資質、市場活動、成果質量、安全保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測繪地理信息活動違法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對投訴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服務
第二十五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無償匯交制度。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政府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后三個月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測繪信息地理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使用本市財政資金完成的基礎測繪項目應當向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副本。
第二十六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依據數據分類分級的管理原則,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的接收、整理、保存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基礎設施,確保測繪成果的安全和完整。
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備份存放制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存儲、使用、傳遞涉密測繪成果的存儲設備、網絡應當符合國家安全和涉密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用于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公共服務、城市治理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承擔基礎測繪項目和其他財政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不得擅自將測繪成果用于項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通過提供公眾版測繪成果、保密技術處理等方式,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第二十九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基于全市統一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交換、共享的領導和協調,依托市公共數據平臺實現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推動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數據通過開放、授權運營等方式向社會提供,強化地理信息要素保障,促進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理信息安全監管,順應人工智能、大數據、低空飛行、智能網聯汽車等新技術新業態發展要求,建立測繪地理信息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對涉密測繪地理信息實行可信分發、可控使用和全程可追溯監管。
第三十一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負責本市基礎地理信息資源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規范地理信息數據采集、生產、匯集等工作,建立完善地理信息市場監管、資產評估、咨詢服務等制度和工程監理、監督檢驗等質量保障體系,保護地理信息知識產權。
第六章 測量標志保管和維護
第三十二條 測量標志包括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平面測量控制點、高程測量控制點、正在使用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以及其他永久性測量標志。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并委托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三十三條 測量標志按照規定實行分類保護。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財政投資建設的基礎性測量標志保護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的測量標志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市對永久性測量標志保管實行津貼制度。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其所保管的測量標志經常進行檢查;發現測量標志有被移動或者損毀的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移動、損毀、盜竊測量標志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和打擊報復。
第三十五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并保持標志完好。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因工程建設確實需要拆遷在本市建立的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該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應當按照規定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其中部門專用的還應當經設置測量標志的部門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章 地圖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地圖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圖,可以委托具備地圖技術審查能力的機構承擔地圖技術審查工作。
地圖內容表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其中,屬于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注審圖號。審圖號到期或者地圖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送審。
涉密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銷售和展示。
景區圖、街區圖、公共交通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按照規定不需要審核。
第三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國家安全、新聞出版、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等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第三十八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注和地圖數據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地圖服務,不得上傳、存儲、標注危害國家主權、安全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內容。
第三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推動低空飛行、智能網聯汽車領域新業態地圖的合規應用,促進新型基礎測繪與新業態地圖的有序健康發展。
第四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網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測繪地理信息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