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七批廢止的部門規章的決定
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七批廢止的部門規章的決定
自然資源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七批廢止的部門規章的決定
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七批廢止的部門規章的決定
(2026年1月1日自然資源部令第20號公布 經2025年12月26日自然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加快推動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改革,貫徹落實新實施的《礦產資源法》,自然資源部對涉及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自然資源部決定廢止以下部門規章:
一、《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1999年3月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3號發布,根據2010年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11月25日《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09年3月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發布,根據2015年5月6日《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5日《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