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資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
資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資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
四川省資陽市人民政府
資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資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
資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9號
《資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資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5年11月19日資陽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趙浩宇
2025年12月1日
資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資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
資陽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資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地表水型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從事經營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動;
(二)禁止新建排污口;
(三)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養殖場(小區);現有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須配套糞污收集、處理和利用設施;
(四)禁止在消落區從事農作物種植或者畜禽、水產養殖;
(五)禁止使用限用農藥或者濫用化肥;
(六)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施肥養魚等污染水體的活動;
(七)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地表水型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禁止設置與保護水源無關的碼頭;
(三)禁止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停靠、裝卸;
(四)禁止清洗機動車輛;
(五)禁止游泳、旅游、垂釣;
(六)禁止通過隔離設施進入一級保護區從事與飲用水水源保護無關的活動;
(七)禁止一切種植養殖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常住人口搬遷計劃,依法組織搬遷,原有宅基地復墾后用于生態涵養林建設。”
三、刪除第十六條,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要求,根據實際需要可依法征收或者征用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的土地,用于水源涵養林、護岸林等生態綠化工程建設。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綠化樹種以生態樹種為主,禁止栽植經濟林木和其他影響水生態環境的樹種,已有經濟林木應當逐步改造為生態樹種,禁止采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林木。”
四、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的第(三)項修改為:“定期開展水源地環境狀況評估,定期開展水環境質量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質信息。”
五、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二)嚴格依法辦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土地供應等手續;
(三)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地下水資源的調查監測,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依法查處違法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等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六、刪除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式阻礙飲用水水源保護執法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將條文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第十條、第十一條等條款中無主語的表述補充主語“市、縣(區)人民政府”。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資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