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辦法
煙臺市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辦法
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
煙臺市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辦法
煙臺市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辦法
(2025年11月30日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66號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作業能力,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推進人工影響天氣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建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隊伍,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統籌解決人工影響天氣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區(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下列工作:
(一)編制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作業點布局論證,組織作業設備采購、年檢及報廢處置;
(三)制定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四)向飛行管制部門申請作業空域和作業時限,協調跨區域聯合作業;
(五)依法開展其他與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相關的宣傳、檢查與事故防范工作。
第五條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的選址、建設、日常維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人工影響天氣技術的研發和創新應用,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裝備,支持發展無人駕駛航空器等新作業方式,提高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水平。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氣象主管機構可以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一)出現干旱或者預計旱情持續加重的;
(二)可能出現危害農作物的冰雹天氣的;
(三)發生森林火災或者森林長期處于高火險等級時段的;
(四)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需要的;
(五)國家規定重大活動保障需要的;
(六)其他需要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具備適宜的天氣條件,充分考慮實際需要和作業效果。
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農業農村等部門在特色農產品核心產區和生態重要區域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安全保障,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優先布設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
(二)關鍵農事季節和森林防火重點期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加大重點區域的抗旱、防雹作業力度;
(三)充分考慮農業生產、生態安全實際需要和作業效果,強化動態監測和區域聯防,減輕災害損失。
第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氣候、氣象災害特點、地理條件、交通、通訊、人口密度、飛行管制等情況,提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布設需求,由市氣象主管機構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確定。經確定的作業點不得擅自變動。因原作業點不再使用等特殊情況確需變動的,應當依法重新確定。
第十一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規劃建設應當避開人口稠密區和重要設施,高射炮作業點和火箭作業點應當與居民區保持安全距離,并設置醒目禁入標志。作業平臺應當確保平整硬化。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建設用地屬于公益事業用地,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實施前,作業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告作業時間、區域以及安全注意事項。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預先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作業單位應當在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內,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并接受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的指揮、管理和監督,確保作業安全。
利用高射炮和火箭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繪制作業安全射界圖,并在安全射界范圍內實施作業。
第十三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和作業環境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妨礙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
(二)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
(三)損毀、擅自移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施、設備;
(四)破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水電線路、交通道路;
(五)擾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秩序;
(六)其他危害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等作業設備以及炮彈、火箭彈等燃爆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武器裝備、民用爆炸物品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強制性技術標準。
運輸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炮彈、火箭彈,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運輸等部門提出申請,委托具有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使用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炮彈、火箭彈的儲存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自建專用倉庫等方式,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炮彈、火箭彈的儲存安全管理。長期儲存時,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炮彈、火箭彈應當存放在符合規定的專用倉庫內,不得與其他爆炸物品混存混放。
第十五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作業人員,并達到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人數要求;
(二)具有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符合有關安全規定的基礎設施、裝備;
(三)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設備維護、運輸、儲存、保管等制度;
(四)具有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中心和飛行管制部門保持聯系的通訊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作業單位應當為作業人員配備安全防護裝備,按照規定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六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對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進行培訓。作業人員應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作業業務規范;
(三)作業裝備、儀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項;
(四)基本氣象知識;
(五)涉及作業安全的其他事項。
禁止未經安全培訓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作業人員名單應當抄送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公安等部門建立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聯合監管機制,定期對作業點和作業環境進行安全巡查,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中發生突發事件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救援和調查處置。
第十八條 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應當在批準的管制空域或者適飛空域內進行,避開人員密集區域、重要設施和軍事禁區,飛行高度和范圍需嚴格遵守空域管理機構的限制,確保飛行安全。
天氣條件惡劣,嚴重影響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的,禁止作業。
第十九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人員需全程監控無人駕駛航空器狀態,發現異常情況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無人駕駛航空器失控或者墜毀時,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在無人駕駛航空器降落后及時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情況,避免次生災害發生。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