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湛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湛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11日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海綿城市的規劃、設計、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堅持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經濟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稱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在項目立項階段對海綿城市建設有關內容進行審查。
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做好海綿城市規劃、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管理的財政資金保障工作。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務、城管執法等部門在項目策劃、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竣工驗收等環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項目建設管控流程。
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八條 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城市更新(“三舊”改造)項目單元規劃,應當銜接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落實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的指標。
編制或者修改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應當銜接海綿城市專項規劃。
第九條 市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研究編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圖集和技術導則。
第十條 下列建設項目,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不作強制性要求:
(一)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特殊污染源地區內的項目;
(二)應急搶險、臨時建筑、保密工程的項目;
(三)其他因工程性質、類型、規模、地形條件制約而無法落實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的項目。
前款規定項目的具體范圍由市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部門組織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并將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納入用地規劃條件。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設計單位開展建設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同步編制海綿城市設計專章。
第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依法審查海綿城市設計專章,并且在施工圖審查意見書中載明海綿城市設計專章的審查意見。未達到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減設計中海綿城市設施的具體功能、標準等。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辦理變更,變更后不得低于原設計標準。
施工單位在海綿城市設施建設中應當使用經檢驗、測試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建設項目施工履行監理職責,確保海綿城市設施按圖施工。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應當載明海綿城市設施驗收情況。海綿城市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海綿城市設施以及相關資料移交運行維護單位。未移交的,建設單位應當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運行維護單位: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項目管理部門負責運行維護;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約定確定運行維護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
運行維護單位可以自行維護,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維護。
第二十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
因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標準予以恢復。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的,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有權要求恢復原狀。
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手續。工程建設完成后,應當及時恢復海綿城市設施。不能恢復的,應當在同一地塊或者項目內建設同等標準的海綿城市設施。
第二十二條 市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成效評估。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海綿城市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勸阻、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十四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是指《湛江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劃定的中心城區范圍。
第二十六條 中心城區范圍以外區域實行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