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襄陽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湖北省襄陽市人民政府
襄陽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襄陽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2025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氣象災害防御,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湖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活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雪)、高溫、干旱、大霧、霾、雷電、大風、冰雹、低溫、寒潮、冰凍、霜凍、連陰雨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御工作,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防為主、科學防御、防災減災救災相結合,實行黨的領導、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區域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襄州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人工影響天氣、雷電災害防御、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組織管理等工作。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承擔應急管理職責的機構,在市氣象主管機構指導下做好本轄區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市、縣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市、縣有關部門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氣象科普和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氣象災害防御應對能力。
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將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鼓勵支持氣象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與推廣,加強人工智能、大數據、低空經濟等與氣象深度融合應用,提升氣象災害防御監測、預報、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與鄂豫川陜渝等地在氣象災害防御領域的交流協作,探索建立區域氣象災害防御聯防聯控機制。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活動,在氣象災害發生后積極開展自救、互救。
第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氣象災害風險普查,適時更新氣象災害基礎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風險評估結果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本行政區域內可能遭受氣象災害較大影響的單位列入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目錄。
第十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履行氣象災害防御主體責任,在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整治和應急演練。
第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指導、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工影響天氣關鍵技術研究,加強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技術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的應用。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負責雷電災害監測預警、災情調查、鑒定和評估等工作。
應急管理、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協同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與氣候條件相關的城鄉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以及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納入《湖北省氣候可行性論證項目指導目錄》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未經論證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開展災害性天氣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城市安全運行的影響評估,提供專項氣象服務。
市、縣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防澇技術支撐和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城市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第十八條 農業農村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聯合建立與現代農業農村發展相適應的新型氣象為農服務體系,提升農村氣象災害防御能力、現代農業氣象服務能力、和美鄉村建設氣象保障能力。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深化交通氣象合作,將氣象服務保障資源全面融入交通運輸行業防災減災、安全生產、運輸服務,加強交通氣象服務保障。
第二十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提高氣象災害風險防御能力。
鼓勵保險機構、氣象主管機構聯合加強保險氣象產品創新,深化保險業氣象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在氣象災害易發多發區以及監測站點稀疏區增設氣象監測設施,保障氣象監測設施運行維護及升級迭代。
有關部門建設氣象監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納入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氣象主管機構對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及信息共享平臺進行統一規劃和協調。
第二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應當應用人工智能、大數據、數值預報等技術,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第二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完善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實現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快速靶向發布。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網絡等媒體載體應當無償、即時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根據當地氣象臺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不得拒絕傳播,延誤傳播,更改、刪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不得傳播虛假、過時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車站、機場、商場、學校、醫院、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受影響的公眾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社區)在收到當地氣象臺發布的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后,應當利用電話、微信、短信、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上門告知等方式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二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編制并適時修訂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和社會響應機制,并將氣象災害應對處置納入本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
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直通式的預警發布機制。
第二十七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預報和預警信息以及災害范圍、影響程度和應急預案啟動標準,適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并按規定上報。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高風險區域、高敏感行業、高危人群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應對機制,推動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轉化為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指令。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啟動后,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的氣象臺對氣象災害進行監測和評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
第二十九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氣象災害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