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三門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河南省三門峽市人民政府
三門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三門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15日三門峽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門峽市中心城區和縣(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餐廚垃圾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相關企業、公共機構或者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和過期食品等廢棄物。
第四條 餐廚垃圾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專業監管、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規范排放、日產日清、統一收運與集中處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統籌推進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和運行體系建設;加大對餐廚垃圾管理資金的投入,保障餐廚垃圾管理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轄區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管、商務、機關事務管理、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游、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餐飲服務行業協會將餐廚垃圾依法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內容。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引導社會公眾科學消費,倡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增強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和反食品浪費的意識。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科學研究、新技術開發和應用,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條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餐廚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發展規劃確定的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鼓勵相鄰地區統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促進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跨行政區域共建共享。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二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餐廚垃圾的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建立餐廚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管理制度,組織對餐廚垃圾、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方便就近投放和收集運輸的原則,合理確定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投放地點、數量等。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實行多種經營模式運營。鼓勵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一體化運營。
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餐廚垃圾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四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預案,建立健全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理。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餐廚垃圾污染、設施設備故障、安全事故、疫情、惡劣天氣等突發事件或者特殊情況下的應急方案。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交給符合規定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
(二)將餐廚垃圾進行單獨收集、密閉存放,不得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并將其投放至指定的接收地點;
(三)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密閉、整潔、完好,并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餐廚垃圾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提前通知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
(五)規模較小的食品攤販等餐廚垃圾產生者可以實行定時、定點集中投放;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要求的餐廚垃圾專用運輸車輛以及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有明顯的標識,并將信息接入管理信息平臺;
(二)建立管理臺賬,記錄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信息;
(三)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相關規范和收集運輸協議,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保持作業區域環境整潔,收集、運輸間隔時限除遇到暴雨雪等惡劣天氣,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并根據餐廚垃圾產生量和夏季炎熱天氣對餐廚垃圾存放的影響,及時調整收集、運輸的時間和頻次,提升收集、運輸服務質量;
(四)不得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混入餐廚垃圾;
(五)實行密閉運輸,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
(六)對于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按照廢棄食用油脂價值有償收購,收購價格按市場價格自行協商確定;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接收餐廚垃圾;
(二)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每日餐廚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相關數據;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處理設施運行數據應當接入管理信息平臺;
(四)保持污染物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及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確保排放的污染排放物符合國家環保排放標準,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六)實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流向記入臺賬;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實行聯單管理。
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集運輸單位、處理單位應當對交付的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在聯單中予以相互確認。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處理單位按照規定如實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聯單資料。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聯單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聯單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九條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二十條 在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餐廚垃圾;
(二)未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五)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環境衛生、生態環境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投訴、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向舉報人反饋處理情況,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機制。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流動餐飲攤點、夜市餐飲經營點等加強宣傳服務,引導相關經營者規范收集、投放餐廚垃圾,并保持經營服務區域環境整潔。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集運輸單位、處理單位未落實聯單管理有關要求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第二十五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三門峽市中心城區和縣(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外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