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規則》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規則》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規則》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規則》的通知( 銀發〔2025〕248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外匯交易中心、清算總中心、數字貨幣研究所、中國銀聯、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清算所、網聯清算公司、跨境清算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適應跨境人民幣業務發展需要,加強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業務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修訂了《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
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業務行為,防范支付風險,保障CIPS運營機構和參與者合法權益,明確各方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CIPS運營機構、CIPS參與者。
第三條 運營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為境內外參與者提供跨境人民幣清算、結算服務的公司制企業法人。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運營機構的業務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CIPS為其參與者的跨境和離岸人民幣支付業務、金融市場業務等提供資金清算、結算服務,以及開展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其他業務。
第五條 參與者包括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
直接參與者是指在CIPS開立賬戶,具有CIPS行號,直接通過CIPS辦理業務的境內外機構。運營機構應當為銀行類直接參與者開立CIPS賬戶,應當根據業務需要為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類直接參與者開立CIPS賬戶。
間接參與者是指未在CIPS開立賬戶,但具有CIPS行號,委托直接參與者通過CIPS辦理業務的境內外機構。
第六條 運營機構應當制定參與者管理辦法,明確參與者加入和退出管理、參與者報告事項及參與者風險管理等有關要求。
運營機構應當根據參與者管理辦法,履行參與者管理主體責任,完善內部制度流程,做好業務監測和風險防控。
參與者應當按照運營機構制定的參與者管理辦法開展業務。
運營機構制定和修改參與者管理辦法,應當在充分評估論證、征求參與者意見后,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條 境外機構申請成為直接參與者的,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直接參與者作為資金托管行。
資金托管行的加入和退出管理由運營機構負責。
第二章 賬戶管理
第八條 運營機構為直接參與者開立的CIPS賬戶應當為零余額賬戶,該賬戶不計息、不得透支,場終(日終)余額為零。CIPS賬戶內資金屬于開立該賬戶的直接參與者,不屬于運營機構自有財產。
運營機構應當統一管理參與者的賬戶。一個直接參與者在CIPS只能開立一個零余額賬戶。間接參與者在CIPS不開立賬戶。
第九條 根據CIPS業務需要,運營機構可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清算賬戶,用于集中存放參與者辦理CIPS業務的結算資金,與運營機構其他用途資金分戶核算。直接參與者依據其CIPS賬戶余額享有相應權益。該賬戶不得透支,場終(日終)余額為零。
運營機構不得在商業銀行開立賬戶存放CIPS參與者辦理CIPS業務的結算資金、不得形成清算資金沉淀。
第十條 直接參與者可根據清結算需求,通過其自身或其資金托管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清算賬戶對CIPS賬戶進行流動性管理。
第三章 業務處理
第十一條 銀行類直接參與者應當根據其客戶指令或間接參與者的委托等,以逐筆或批量方式通過CIPS辦理支付業務。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類直接參與者應當根據其相關交易系統、證券結算系統或中央對手等的功能需要,通過CIPS組織或參與辦理資金結算,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拓展服務范圍、對象或業務場景。
第十二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根據其業務功能向運營機構申請報文權限。
直接參與者申請開通凈額結算報文權限的,還應當符合運營機構的結算風險管理要求。
第十三條 銀行類直接參與者應當在CIPS業務處理時段確保本機構系統處于登錄狀態。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類直接參與者應當在其與CIPS重合的營業時間內,確保本機構系統處于登錄狀態。
第十四條 直接參與者或間接參與者辦理支付業務,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填寫業務種類。
第十五條 運營機構應當及時公布CIPS工作日歷和運行時序。
直接參與者應當在業務處理的規定時間內,及時向CIPS提交支付業務。
第十六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通過CIPS發起查詢業務,接收方收到查詢請求后,應當及時查復。
第四章 結算機制
第十七條 CIPS應當支持混合結算模式,滿足不同支付業務的結算需要。CIPS應當對直接參與者逐筆發起的支付業務實時全額結算,對直接參與者批量發起的支付業務定時凈額結算。運營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調整定時凈額結算的軋差場次和時間,當日調整當日生效。
CIPS應當根據不同金融交易的資金結算需要,支持人民幣付款、人民幣對外幣同步交收(PvP)、券款對付(DvP)結算、中央對手集中清算和其他跨境人民幣交易結算等業務。
第十八條 CIPS按照實時全額結算方式處理支付業務時,直接參與者CIPS賬戶余額足以支付的,CIPS實時處理;不足支付的,按照規定的順序進行排隊處理。
CIPS應當設置加急和普通兩種業務處理隊列。在加急隊列中,應當為不同類型的業務設置不同的優先級。同一優先級的排隊業務,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進行結算。
直接參與者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調整同一個優先級下排隊業務的先后順序,不得對不同隊列下的業務順序進行調整,不得對不同優先級下的業務順序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CIPS可以根據直接參與者發起的指令,撤銷加急隊列中的排隊業務,但凈額軋差結果和中央對手業務除外。
CIPS實時全額結算的支付業務,在成功借記發起直接參與者CIPS賬戶并貸記接收直接參與者CIPS賬戶后,該支付業務不得撤銷。
CIPS定時凈額結算的支付業務,一經軋差不得撤銷。
CIPS應當在場終(日終)對加急隊列中的排隊業務和直接參與者未確認的業務作退回處理,但凈額軋差結果除外。
第二十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以CIPS發送的支付處理通知報文或支付報文,作為記賬依據。
直接參與者可以使用其住所所在地的當地日期作為其客戶的入賬日期。
第二十一條 CIPS應當向銀行類直接參與者發送支付業務匯總核對信息和資金調整核對信息;向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類直接參與者發送支付業務核對信息和資金調整核對信息。
直接參與者應當根據CIPS發送的對賬數據進行賬務核對。
第五章 風險管理與應急處置
第二十二條 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框架,建設相關風險管理系統,制定配套制度和采取防控措施,監測、評估和管理流動性風險、業務風險、運行風險及其他各類風險,保證業務正常開展。
第二十三條 運營機構和直接參與者應當建立健全系統故障處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障業務處理的連續性、數據的完整性、資金和信息的安全性。
第二十四條 運營機構和直接參與者應當做好系統運行異常信息和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告,建立健全系統運行異常和突發事件預警機制。
第二十五條 運營機構和直接參與者應當建立與CIPS相關的備份系統,定期開展生產系統與備份系統的切換演練,確保備份系統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能夠快速、高效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CIPS發生故障時,運營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各直接參與者和相關各方。直接參與者內部系統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通知運營機構。運營機構與各直接參與者應當相互配合排除故障,盡快恢復業務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運營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則制定操作指引,明確參與者通過CIPS處理人民幣業務的具體流程和相關業務、紀律要求。對于通過CIPS處理跨境港元等外幣支付業務的,運營機構另行制定相關操作指引。
運營機構應當與直接參與者簽訂協議,約定相關權利和義務。
操作指引和協議文本應當及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八條 運營機構負責制定和發布CIPS報文標準,相關標準應落實反洗錢法律規定的有關要求。
直接參與者應當按照運營機構發布的最新報文標準,及時對其相關業務系統進行改造。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業務規則》(銀發〔2018〕72號文印發)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