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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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藥管理工作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藥管理工作的通知
農辦農〔2025〕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
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2025年第3號令和第925號公告,現就農藥登記、生產許可、經營許可、登記試驗、標簽標注等相關內容的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農藥登記信息員制度。依據《農藥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農藥登記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指定本單位專人作為信息員負責農藥登記申請相關工作。委托他人代理的,也應當指定本單位的信息員。
二、嚴格執行新農藥首家登記資料授權要求。依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登記資料授權僅限于取得首次登記、含有新化合物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自登記之日起六年內實施,其他情形不再適用。
三、明確換發農藥登記證適用情形。依據《農藥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換發農藥登記證僅限于登記證持有人變更名稱、企業合并分立,其他情形不再適用。
四、強化農藥委托生產監管。依據《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和農業農村部第925號公告有關規定,農藥原藥(母藥)不得委托生產;委托方應當按規定與受托方簽訂合同,并提供技術資料;委托加工、分裝的,不得標注受托人商標。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本轄區內農藥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認真核查委托合同、產品標簽、銷售流向等關鍵要素,嚴厲打擊以委托加工、分裝為名出租、出借登記證,以及違規標注受托方商標等不法行為。
五、加強互聯網經營農藥備案管理。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的,應當按照《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法向發證機關備案。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匯總本轄區內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備案情況,于2026年3月31日前將已備案的信息上傳至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信息平臺,并定期更新。
六、嚴厲打擊農藥登記試驗單位違規行為。《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監督檢查、違規行為認定等作出了詳細規定。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出具虛假登記試驗報告的,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處理;有其他不遵守農藥登記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情形的,依照《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處理。
七、細化農藥標簽標注商標填報要求。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通過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信息平臺“農藥標簽標注商標信息填報”專欄,如實、及時填報標注商標以及所用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商標注冊人,相關信息將關聯至中國農藥信息網數據中心的標簽查詢欄目。2026年1月1日后生產的農藥產品,其標簽標注商標應當符合農業農村部第925號公告規定。確因企業合并分立、注冊商標變更等特殊情況需要更改標注商標的,應當在登記證持有人重新填報有關信息后使用新的標簽。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農藥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解讀,加強組織領導、創新工作舉措,切實把農藥管理工作各項規定落到實處。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部發布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