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節約用水條例
威海市節約用水條例
山東省威海市人大常委會
威海市節約用水條例
威海市節約用水條例
(2017年6月28日威海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9年12月27日威海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并經2020年1月15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的《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威海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5年8月27日威海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2025年9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四章 非常規水利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節約利用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以下簡稱節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合理規劃城市、人口、產業發展,全面提升水資源節約利用水平。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節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推動全社會節約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水工作。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指導城市節水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海洋發展、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節水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節水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節水工作應當統籌發展和安全,遵循統籌規劃、綜合施策、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堅持總量控制、科學配置、高效利用,堅持約束和激勵相結合,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水機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節水宣傳教育活動,依法將節水納入市民文明素質教育和中小學教育教學內容,普及節水知識,提高全社會保護水資源意識和節水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水公益宣傳,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每年三月為全市節水宣傳月。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水的義務,并有權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舉報。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對浪費水資源行為的舉報處理機制,及時調查處理接到的舉報。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九條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水資源狀況和上級節水規劃,編制節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節水規劃應當包括水資源狀況評價、節水潛力分析、節水目標、主要任務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開發區和新區等產業聚集區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草業、能源、交通運輸、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編制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第十一條 實行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相結合的用水總量控制制度。
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每一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期下達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標每年下達一次。
對用水量達到或者超過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的區域,取水許可審批部門應當暫停或者停止審批該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取水許可。
第十二條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戶,以及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供水并且年用水量達到一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用水實行計劃管理。
納入計劃管理的用水戶應當按照規定向用水計劃主管部門提交用水計劃。用水計劃主管部門根據用水控制指標、用水定額、生產經營計劃和用水計劃建議等下達用水計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水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核減用水戶的用水計劃指標:
(一)單位用水量高于用水定額標準的;
(二)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或者設備的;
(三)具備使用非常規水條件而不使用的。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備條件的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
第十五條 用水單位應當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記錄和統計臺賬,加強對用水狀況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水平衡測試制度,引導和規范用水單位開展水平衡測試。
水平衡測試結果可以作為用水單位申請或者調整用水計劃、申報或者復核節水載體等的依據。
第十七條 用水戶應當安裝計量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
居民住宅應當分戶安裝用水計量器具。用水單位有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按照規定分別安裝計量設施;未區分用途安裝計量設施的,按照用水類別中最高水價或者水資源稅標準繳納水費或者水資源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不得干擾用水計量。
第十八條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以及科學分析測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結構,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實行總量控制,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地熱水、礦泉水納入礦產資源規劃,對地熱水、礦泉水進行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
嚴格控制地熱水、礦泉水取水井的審批數量。開發利用地熱水、礦泉水應當依法取得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支持節水農業設施和小型水利設施建設。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個人對池塘、水壩等進行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設蓄水工程,攔蓄雨水,增加有效水源。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因地制宜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和微灌等灌溉技術,發展節水高效農業。
第二十一條 工業企業應當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工業間接冷卻水、冷凝水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新建、改建、擴建火力發電、鋼鐵、紡織、造紙、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業企業,其用水應當符合用水定額先進值。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本條所稱節水設施,包括節水器具、設備、計量設施、再生水回用系統、雨水收集利用系統和建筑中水利用系統等。
第二十三條 建設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建筑基坑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化應當優先選用節水耐旱型植被。綠化灌溉應當優先使用雨水、再生水、建筑基坑水、池塘水等非常規水,推廣使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
第二十五條 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高爾夫球場、人工滑雪場和賓館等服務業用水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用水定額,采用節水技術、設備和措施。
第二十六條 提倡居民生活用水一水多用。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級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支持和推動老舊供水管網設施改造。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管網的日常維護管理,建立巡查制度,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損。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超標準的部分不得計入水價成本。
第二十九條 用水戶應當定期對用水設施、設備進行檢修和保養,減少水的漏損量。用水設施、設備損壞造成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的,應當及時維修。
第三十條 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原因影響正常供水時,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應當使用節水器具。
第四章 非常規水利用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使用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淡化海水、礦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將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制定非常規水利用計劃,提高非常規水利用比例,優化用水結構。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應當采用先進的污水處理技術、工藝,提高再生水水質標準,滿足再生水使用者的用水需求。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完善再生水輸配管網等設施,提高再生水供水能力。
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區域內的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五條 賓館、飯店、商場等綜合性設施、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住宅小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提高雨水資源化利用水平。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基礎設施、建筑和住宅小區,應當同步建造雨水收集、利用、下滲等設施,推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效率。
第三十七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科學制定海水綜合利用計劃,推廣應用海水淡化技術和裝備,發展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產業。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建設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等設施,科學開發利用海水資源。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狀況,在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基礎上,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建立激勵節水的水價機制,推動全社會節水。
第三十九條 對在節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資金保障,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加強節水配套設施建設,扶持節水技術、設備和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廣和利用,將符合條件的節水技術研究開發項目列入相關技術創新計劃和科技計劃。
第四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農業農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農業節水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科技等主管部門,加強對用水戶的節水培訓和技術指導,推廣節水先進經驗和做法。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
第四十四條 市、區(縣級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用水計量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銷售不合格用水計量器具和使用應當強制檢定而未檢定、經檢定不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等行為。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水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節水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侵占、損毀、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或者干擾用水計量的,由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