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非車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非車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非車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非車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金融監管局,各財產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銀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保險業協會、精算師協會:
為加強財產保險公司非車險業務監管,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財產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規范范圍
本通知所稱非車險業務,是指機動車輛保險以外的其他財產保險業務。農業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優化考核機制
財產保險公司應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合理降低保費規模、業務增速、市場份額的考核要求,有效提高合規經營、質量效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考核權重。財產保險公司要結合市場承載能力和自身發展基礎,合理規劃非車險業務發展,加快由追求規模、速度向追求質量、效益轉變。
三、加強費率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遵循公平、合理、充足原則科學厘定保險費率,合理設置預定附加費率和手續費率水平,不得設置與所提供服務不符的高額費用。主險精算報告和附加險備案材料應明確列示預定附加費率、平均手續費率和逐單手續費率上限。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費率定期回溯和動態調整機制,精算假設與實際經營情況偏差過大時,應及時調整并重新備案,必要時應先行停售相關產品。
四、嚴格條款費率使用
財產保險公司應持續加強主險和附加險條款費率的規范使用,嚴格執行經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財產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通過特別約定、批單、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實質改變經備案的保險條款責任,不得通過違規拆分保險標的、拆分保險金額、更改被保險人屬性、更改標的使用性質、提高或降低免賠額(率)等形式變相調整保險費率。
五、強化保險中介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履行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管理責任,不得委托不具備合法資質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不得向不具備合法資質的機構支付手續費。保險中介機構應配合財產保險公司執行各項監管要求,設置與所提供服務價值相匹配的手續費水平,真實、合理核算各項收入支出,嚴禁賬外經營。
六、規范經營管理費用
財產保險公司應嚴肅財經紀律,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據實列支各項經營管理費用。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手續費核算管控,為保險銷售支付的中介費用不得超過產品報備的手續費率上限。不得通過宣傳費、技術支持費、防預費等方式變相支付手續費,不得通過虛掛中介業務、虛列費用等方式套取費用,變相突破報備的手續費率上限。
七、健全保費收入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在收取保費后向客戶簽發保單并開具保費發票。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非車險業務,應及時收集保險客戶信息等核心業務信息,并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對保費超過一定金額且確需分期繳納的工程保險等業務,財產保險公司應履行內部審核程序,并可根據保費繳納情況,與投保人約定保險合同效力或賠付責任。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應收保費管理,完善信息系統,優化規章制度、內控流程、考核政策,從源頭控制應收保費風險。保險中介機構應配合財產保險公司執行相關要求,不得以墊付保費、引導投保人延期支付保費等方式擾亂市場秩序。
八、加強批單退費管理
財產保險公司應持續提升非車險業務內控管理水平,加強批單退費管理,批改業務審核權限原則上要集中于總公司或省級分公司,并明確審核流程和標準。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非車險業務稽核審計,對通過虛假批單退費、虛列費用等方式套取資金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九、強化市場行為監管
金融監管總局各級派出機構要加強轄內財產保險機構經營指標監測,對于手續費率超過產品備案水平或綜合費用率出現異常變動的財產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監管約談、現場檢查等。對查實財產保險機構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條款費率,編制或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等行為,要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對財產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相關問題要強化同查同處。
十、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金融監管總局各級派出機構要推動轄區財產保險機構改進非車險業務承保理賠服務,提升監管實效,推動非車險業務向保障充分、定價合理、市場規范、服務優良方向發展,努力提升消費者獲得感。財產保險機構不得以壓降費用等為名,降低正常保險服務標準。
十一、發揮行業組織作用
相關行業組織要積極配合做好加強非車險業務監管有關工作。保險業協會要及時研究制定行業示范條款、行業標準條款、承保理賠自律指引等,做好非車險自律管理。精算師協會要及時測算制定行業基準純風險損失率,提升行業定價規范性。銀保信公司要發揮保險行業服務平臺作用,持續完善財產保險產品智能檢核系統,推進非車險業務平臺和相關數據標準建設,支持非車險監管要求落地,推動理賠、反欺詐等信息行業共享,為非車險高質量發展提供有效支撐。上海保交所要發揮全國安責險信息共享平臺等作用,完善安責險信息共享機制,為安責險及事故預防等工作規范開展提供支持。
十二、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實施。《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非車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產險〔2007〕400號)同時廢止。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