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破壞耕地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破壞耕地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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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破壞耕地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破壞耕地犯罪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1:朱某利、蘇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案例2:瞿某軍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案例3:于某非法采礦案
案例4:澄江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劉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案例1
朱某利、蘇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依法打擊“非法壓占類”破壞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利、蘇某為傾倒渣土獲取非法利益,在江蘇省南京市某區承租土地并設立某農業公司,后以場地不符合種植條件需外運沙土改良土壤為由,申領堆放渣土許可證。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朱某利、蘇某先后多次向某建筑公司售賣土票,接收并在案涉地塊傾倒渣土共計約20萬立方米,收取696.7萬元棄土費用。經鑒定,案涉地塊占地面積151.17畝,其中耕地面積146.87畝(含永久基本農田42.48畝),原耕作層已遭嚴重破壞,回填的渣土上局部有約20厘米土層,可耕性較差,基本不具備農作物露地種植條件。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利、蘇某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在案涉農用地上傾倒堆放20余萬立方米渣土,非法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嚴重毀壞,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遂判處被告人朱某利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被告人蘇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利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以開展農業生產為名,行傾倒渣土牟利之實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利、蘇某以開發建設現代農業智慧產業基地項目為幌子租賃案涉土地,捏造案涉地塊土壤確需改良的假象申領許可證,大肆接收、傾倒建筑垃圾、石塊等渣土,收取巨額棄土費。此種披著合法外衣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行為,具有很強的迷惑性、隱蔽性,往往違法犯罪持續時間長,社會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此類犯罪行為,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保護耕地、捍衛糧食安全的堅強決心,對潛在的類似違法犯罪行為將起到強有力的震懾和警示作用。
案例2
瞿某軍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依法打擊“非法挖損類”破壞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瞿某軍獨自或伙同范某鵬、牛某智(二人均已另案處理)等人在山東省單縣某村非法取土并銷售,形成三個深度均超過3米的坑塘。案涉土地為永久基本農田,土地現狀為耕地,取土行為致29.4畝耕地地形地貌改變,生產功能喪失,破壞程度為嚴重毀壞。其中,瞿某軍涉及取土面積28.4畝。案發后,瞿某軍積極購土回填了部分耕地。
【裁判結果】
山東省單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瞿某軍非法占用28.4畝永久基本農田取土銷售,數量較大,造成耕地被大量毀壞,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鑒于瞿某軍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主動購土回填部分耕地,主動繳納罰金,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宣判后,瞿某軍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在永久基本農田上非法取土銷售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典型案件!笆终湎、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守牢永久基本農田紅線,是保障我國耕地安全、糧食安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必然要求。本案中,瞿某軍為牟取私利,在永久基本農田上取土售賣,造成永久基本農田大量毀壞,功能喪失,應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此類破壞耕地資源犯罪,并貫徹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推動被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的及時有效修復,對社會公眾具有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案例3
于某非法采礦案——依法打擊“非法采礦類”破壞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3月,被告人于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內蒙古自治區翁牛特旗某地塊內非法采挖草炭土出售獲利,并用其它沙土進行回填。經鑒定,于某非法采挖草炭土1萬余立方米,價值人民幣127萬余元;毀壞永久基本農田面積為30余畝,造成耕地嚴重毀壞。
【裁判結果】
內蒙古自治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系初犯、認罪認罰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宣判后,于某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擊因盜采草炭土而構成非法采礦罪的典型案例。草炭土(又稱泥炭土)是我國重要的礦產資源,兼具戰略意義和經濟價值。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驅動下非法采挖、販賣草炭土,破壞礦產資源和糧食生產,嚴重影響生態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本案中,于某在二年多內以“采挖—回填”的方式持續非法采挖草炭土并用其它沙土回填,造成30余畝永久基本農田耕作層永久性破壞,嚴重破壞黑土地資源,其行為同時觸犯非法采礦罪與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黑土地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應當以處罰較重的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礦罪追究于某刑事責任,有力震懾了非法采礦類破壞耕地資源的犯罪分子,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守黑土地保護紅線的司法態度。
案例4
澄江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劉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依法打擊單位實施的破壞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澄江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澄江某公司)負責實施某綜合體建設項目,劉某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澄江某公司按規定進行了投資項目備案,但在2021年3月至4月項目推進期間,其在未取得建設用地等批準手續的情況下,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等集體土地進行挖塘及固體廢棄物回填等活動。經鑒定,澄江某公司的行為造成54.74畝永久基本農田的種植條件嚴重破壞。案發后,被告人劉某自首,澄江某公司主動對受損耕地進行復耕。
【裁判結果】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澄江某公司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其行為依法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告人劉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澄江某公司和劉某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積極對被破壞耕地進行復耕,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遂判處被告單位澄江某公司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被告人劉某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澄江某公司提起上訴,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單位實施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的典型案件。社會主體從事商業活動應嚴格遵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耕地實行嚴格保護,嚴禁違法改變耕地用途、破壞耕地種植條件等行為。本案中,澄江某公司擅自在擬租用的大量耕地上進行挖塘及固體廢棄物回填等活動,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種植條件被嚴重破壞,依法應予以懲處。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此類犯罪,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非糧化傾向,守護好祖國的良田沃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