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實施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實施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實施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實施的決定
(2025年9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68號公布 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為了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決定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由省有關行政機關(以下稱委托主體)委托給設區的市有關行政機關(以下稱受委托主體)實施。
一、實行委托事項目錄管理
省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其他有關行政機關依照本決定開展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實施工作,應當在《山東省委托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目錄》(見附件,以下簡稱《目錄》)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本決定施行過程中,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實施工作實際,需要調整《目錄》中的委托主體、事項名稱、具體權限和受委托主體的,省有關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具體建議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對《目錄》進行動態調整并公布實施。
省有關部門在《目錄》之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實施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應當按照本決定的規定開展委托實施相關工作。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省有關部門不得將本部門依法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實施。
二、嚴格履行委托程序
省有關部門應當會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實施條件,確定需要委托實施的具體省級行政權力事項、權限以及受委托主體。委托主體和受委托主體應當簽訂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實施協議(以下簡稱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依據、事項、權限、期限、雙方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等內容。
因相關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被調整出《目錄》、受委托主體不適宜繼續接受委托或者委托雙方協商一致等原因,相關省級行政權力事項不再委托實施的,委托主體和受委托主體應當及時解除委托協議。
委托主體和受委托主體簽訂或者解除委托協議,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簽訂或者解除委托協議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和司法廳(局)。
三、確保相關工作銜接
本決定施行前,省人民政府已經決定委托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繼續委托實施。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受委托主體應當按照本決定和委托協議依法實施相關省級行政權力事項。
委托協議簽訂或者解除后,委托主體和受委托主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照權限和程序及時調整權責清單、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等,完成相關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交接工作。
委托協議履行期間,委托主體不得停止實施其已經委托的相關省級行政權力事項。
四、強化監督指導和監管
委托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指導工作機制,加強對受委托主體從事相關業務工作人員的培訓,強化對受委托主體實施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監督指導,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為,并定期與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實施情況專項評估,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受委托主體為實施省級行政權力事項,需要使用國家統一信息系統或者需要與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業務對接的,委托主體應當積極做好溝通協調工作,確保相關省級行政權力事項順利實施。
受委托主體應當加強與委托主體的溝通聯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委托主體的工作要求開展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實施工作,不得將受委托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再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監督受委托主體依法實施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組織本級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單位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確保監管責任落實到位。
各級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單位應當在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實施過程中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加強監管,提升工作質效。
五、加強組織領導
省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和工作措施,并在本決定施行前,組織完成委托協議簽訂、相關業務培訓和有關事宜交接等工作。
本決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2018年8月7日公布的《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調整由濟南、青島、煙臺市實施的決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0號)、2020年7月10日公布的《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33號)、2022年12月26日公布的《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1號)同時廢止。
附件:山東省委托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