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規定
臺州市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規定
浙江省臺州市人大常委會
臺州市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規定
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24號
2025年6月27日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臺州市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規定》,已于2025年7月31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臺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8月1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臺州市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規定》的決定
(2025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臺州市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規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臺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臺州市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規定
(2025年6月27日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推進“藍色循環”治理模式,改善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減污降碳、資源循環、共同富裕融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以及管理海域內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海洋塑料廢棄物,是指在海域和岸灘、入海河口、海塘內側、水閘內側、港口碼頭等沿海陸域被廢棄的塑料制品及塑料材料。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藍色循環”治理模式,是指通過整合政府、企業、公眾等多方力量,依托數字化技術和市場化機制,構建收集、儲存、運輸、再生、高值利用、收益反哺完整閉環的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新模式。
第四條 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市場參與、產業協同、多元共治的原則,推動全域海洋塑料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工作的領導,將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協調解決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重大問題,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沿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相關工作。
臺州灣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做好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有關部門和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的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二)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和漁業水域塑料廢棄物清理、收集的監督管理;
(三)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入海河口界線向內一側水域及海塘、水閘管理范圍塑料廢棄物清理、收集的監督管理;
(四)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濱海旅游景區景點和賓館(酒店)塑料廢棄物清理、收集的監督管理;
(五)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未經處理的海洋塑料廢棄物接收和分類處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海上環衛和陸上環衛的銜接;
(六)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建立與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相適應的回收體系,推進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
(七)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海洋塑料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技術改造的指導、服務工作,推動工業企業參與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
(八)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塑料廢棄物清理、收集的監督管理;
(九)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及其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市、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與毗鄰地區協作,建立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跨區域協作機制,協同開展海洋塑料廢棄物的治理工作。
第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測、視頻監控、人工現場監測等手段,定期對岸灘、重點灣區和近岸海域開展巡查監測,掌握海洋塑料廢棄物分布、種類、來源等情況,制定分布圖、問題預警清單和清理實施要求等。
海上環衛隊伍和海洋塑料廢棄物管理責任人應當根據問題預警清單和清理實施要求,及時完成清理工作。
第九條 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上環衛制度,將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作為海上環衛工作的重要內容。
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組建海上環衛隊伍,負責近岸海面、無居民海島和岸灘海洋垃圾的排查、清理、運輸等工作。
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等方式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海上環衛工作。
第十條 建立海洋塑料廢棄物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海洋塑料廢棄物清理、收集責任。
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海塘、水閘等內側區域和港口、碼頭、海洋自然保護地、濱海旅游景區景點等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項目施工期和運營期內產生的塑料廢棄物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三)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期間產生的塑料廢棄物由船舶所有者、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四)船舶修造(拆)廠、濱海酒店餐館、海水養殖等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塑料廢棄物由經營者負責。
第十一條 鼓勵船舶對航行、作業過程中發現的海漂垃圾進行打撈、收集。
鼓勵企業等市場主體采取以舊換新、直接回收等措施,對漁網、浮子、塑料容器等塑料制品進行回收利用。
探索建立海上塑料廢棄物收集獎勵機制,對主動收集塑料廢棄物并帶回岸上處置的,以現金、物資兌換等方式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市、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凈海凈灘公益行動,倡導社會團體、志愿者等參與海域和岸灘塑料廢棄物清理活動,提升海域和岸灘的清潔度。
第十三條 市、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海洋塑料廢棄物等接收、轉運、處理處置設施,建立相應的接收、轉運、處理處置多部門聯合監管制度。
市、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海洋塑料廢棄物規范化收集點,漁港、碼頭、海上養殖集中區等重點區域,設置接納能力足夠的收集點。
鼓勵企業等市場主體參與收集點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四條 收集的海洋塑料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投放至海洋塑料廢棄物規范化收集點,不得隨意傾倒、堆放或者焚燒。
收集的海洋塑料廢棄物應當進行分類處理,對不可再生利用的海洋廢棄物納入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等進行處理,對可以再生利用的海洋塑料廢棄物轉運至海洋塑料廢棄物綜合利用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收集點建設和運營的監督指導。收集點停止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海洋塑料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對接收的海洋塑料廢棄物按照有關規定分類處理,建立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接收的海洋塑料廢棄物來源、種類、數量以及再生產品去向等信息,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要求。
第十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再生利用價值較低的海洋塑料廢棄物的利用予以資金支持。
鼓勵企業對海洋塑料廢棄物再生利用開展全流程溯源,通過推進海洋塑料和再生塑料國際認證、加貼再生資源產品碳標簽等方式,將海洋塑料廢棄物轉化為具有較高經濟和社會價值的產品或者資源,實現海洋塑料廢棄物的高值利用。
第十七條 支持企業等市場主體以高于市場平均價格水平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收購海洋塑料廢棄物等方式,激勵低收入群體、船東、漁民等參與海洋塑料廢棄物收集、處理,實現生態共富。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化建設,賦能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圍繞前端收集、再生利用、價值分配等內容,統籌建設全市統一的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數字化監管應用,提升監管和服務能力。
鼓勵海洋塑料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運用大數據、物聯網、區塊鏈等手段,對海洋塑料廢棄物進行數字化、可視化治理,并將收集、運輸、再生利用的相關數據共享至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數字化監管應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保障數據安全。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在財政、土地、科研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支持和引導企業參與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
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公共基礎設施用地范圍,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鼓勵金融機構為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相關企業等市場主體提供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產品。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本地塑料產業傳統優勢,協助企業提升科技創新水平,推動更多企業參與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海洋塑料廢棄物的再生利用。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使用海洋塑料廢棄物再生利用產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海洋塑料再生材料和產品納入政府綠色采購范圍。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推動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支持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推進海洋塑料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技術創新和產業化應用。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提高公眾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志愿者等開展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三條 市、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海域和沿海陸域日常巡查和監管,對在沿海陸域違法堆積塑料廢棄物、向海洋違法傾倒塑料廢棄物等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工作納入年度生態文明建設情況報告制度。
支持司法機關依法開展海洋塑料污染公益訴訟,加強海洋塑料廢棄物治理的司法保障。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金屬、玻璃、橡膠等可以再生利用的海洋廢棄物治理,參照本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