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5年7月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葉牛平
2025年9月16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經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進行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以下10部市政府規章作出修改
(一)西安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1.刪去第二條中的“市殯葬管理處”。
2.將第四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除經依法劃定的火葬區外,為土葬改革區。
“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火葬區范圍。”
3.將第五條中的“禁止將火葬地區內死亡人員的遺體運往外地。”修改為“因特殊原因確需將遺體運往其他地方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4.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鐵路、公路(國道、省道)、通航河道兩側500米內;
“(三)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四)水庫及河流堤壩外側1000米范圍內和水源保護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區。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二)西安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1.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物配建停車場規劃的監督管理。”
2.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需要,會同發改、資源規劃、公安、城管等部門組織編制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3.將第五十八條中的“并依法進行查處”修改為“并依法進行認定”。
4.將第六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停車場的,經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由城市管理部門對其依法查處。”
5.刪去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
(三)西安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1.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乘用車”修改為“純電動乘用車”;刪去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改為第三項,將其中的“純電動新能源”刪去;第八項改為第六項,將其中的“內部”刪去。
2.將第十六條第三款中的“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修改為“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3.刪去第十八條第一項。
4.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五項。
5.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分別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予以罰款。”
6.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四)西安市河道管理實施辦法
1.將第四條修改為:“河道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河湖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暢通。
“城鄉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灘地。國土空間規劃中的臨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編制和審查涉及沿河城鄉建設的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2.將第五條中的“并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修改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將第九條修改為:“向河道排放污水,應當符合國家、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并采取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措施。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依法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勢穩定的排污口的,審批時應當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4.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取用水資源,應當依法取得取水許可。”
將第三款修改為:“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設置其他設施、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進行其他影響河道和堤防安全的活動,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報河道管理機關審批。”
刪去第六款。
5.刪去第十一條。
6.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并修改為:“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阻水林木和高桿作物等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清除或者恢復原狀。”
(五)西安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1.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刪去第二款。
2.刪去第十八條中的“并將電梯制造單位信用情況、產品性能、售后服務能力、質量保證承諾、應急救援能力等作為電梯采購和招標的競爭條件。”
3.刪去第十九條。
4.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十四項中的“1小時”修改為“30分鐘”。
5.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在用電梯應當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6.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電梯需要拆除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施工合同,制訂安全拆除方案。”
7.刪去第三十六條。
8.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刪去第二項中的“平均每名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的電梯不超過三十部”。
9.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修改為“應當依法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者整改通知書”。
10.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刪去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改為第一項,并修改為:“故障頻率高,電梯使用單位認為需要評估的”。
11.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提升監管效能。”
12.刪去第六十條。
13.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條,其中的“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修改為“第三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六條規定”。
14.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一條,其中的“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項規定”修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第十項規定”。
(六)西安市節約能源管理辦法
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一萬噸標準煤以上和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西安市汽車客運站場管理辦法
1.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客運班線經營者應當與汽車客運站場經營者簽訂進站協議,并按照協議確定的客運站場進站開展經營活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協議確定的客運站場為其發放客運車輛進站標識。站場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安排客運車輛班次。”
2.刪去第十七條。
(八)西安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
刪去第七條第一款中的“發包”和第二款中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發包和組織管理工作”。
(九)西安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1.將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采區采砂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采砂作業設備、工具,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2.刪去第二十條。
(十)西安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
此外,對相關政府規章中的條文序號和個別標點符號作相應調整。
二、對以下6部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西安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2009年11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公布,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號修訂,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號修訂)
(二)西安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暫行規定(2001年7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修訂)
(三)西安市群體性堵門堵路事件處置辦法(2002年12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修訂)
(四)西安市罰沒物資管理辦法(1998年1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4號公布,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修訂)
(五)西安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1998年1月5日市政發〔1997〕220號公布,2000年4月20日市政發〔2000〕46號修訂,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修訂,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號修訂,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號修訂)
(六)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04年5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公布,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修訂,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號修訂)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