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于印發《中國節水獎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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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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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節約〔2025〕189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關于治水重要論述精神,根據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設立中國節水獎的批復,我部制定了《中國節水獎評選表彰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5年8月2日
中國節水獎評選表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關于治水重要論述精神,踐行節水優先方針,認真做好中國節水獎評選表彰工作,根據《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設立中國節水獎的批復,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節水獎評選表彰活動遵循以下原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體現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以德為先、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公開、公平、公正;依法依規、堅持標準、從嚴掌握;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激勵為主。
第三條 中國節水獎評選表彰活動由水利部主辦,國務院涉節水關系密切的相關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節水相關部門)共同參與,日常工作由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承擔。
第四條 中國節水獎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先進集體不超過150個,先進個人不超過200名。
第五條 中國節水獎評選面向節水工作基層和一線,重點表彰社會各界在農業節水增效、工業節水減排、城鎮節水降損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
副廳局級(或相當層級)及以上單位和個人、縣級及以上黨委政府不參評。縣處級個人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0%。社會組織、企業應當有一定比例。
已獲得中國節水獎的集體和個人不參評。
第二章 評選機構
第六條 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成立中國節水獎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設組長1名,由水利部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設副組長2名,分別由水利部分管節水工作和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水利部和國務院節水相關部門有關司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
第七條 領導小組負責中國節水獎評選表彰工作,統籌協調、研究決定評選表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議擬表彰對象名單。
第八條 領導小組下設評選表彰工作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水利部分管節水工作的負責同志兼任;副主任2名,由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水利部人事司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評選表彰工作辦公室成立評審專家組,專家組由國務院節水相關部門有關專家組成。
第九條 評選表彰工作辦公室負責制定評選表彰、名額分配方案,組織對推薦對象進行評審、對擬表彰對象名單進行公示,開展表彰活動,落實表彰獎勵等。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節水相關部門建立評選工作機制,分別負責本地區、本部門評選推薦工作。教育部負責其直屬高校的評選推薦工作。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中央黨群機關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評選推薦工作。
第三章 評選條件
第十一條 中國節水獎先進集體評選范圍為從事節水相關工作的基層單位,主要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企業、社會組織、基層自治組織等本級及其所屬內設機構或單位等。
第十二條 中國節水獎先進集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定不移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關于治水重要論述精神,積極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節水工作決策部署。
(二)模范遵守憲法和節水相關法律法規,深入貫徹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認真組織落實節水法定責任,積極履行節水義務,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節水工作,精打細算用好水資源,從嚴從細管好水資源,不斷提升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能力。
(三)解放思想、勇于創新,緊緊圍繞水利高質量發展、保障我國水安全目標,貫徹落實節水優先方針,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原則,在落實落細農業節水增效制度政策體系(包括科學灌溉制度體系、用水計量監測體系、農業水價政策體系、節水市場制度體系、節水技術及服務體系)、工業節水減排制度政策體系(包括定額管理體系、精準計量體系、循環利用體系、用水權交易體系、節水產業發展體系)、城鎮節水降損制度政策體系(包括水預算管理體系、水價水資源稅管理體系、合同節水管理體系、再生水利用管理體系、節水型社會管理體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作出重要貢獻。
(四)領導班子對節水工作組織保障有力,隊伍團結進取、奮發向上,有較強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嚴守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社會信譽良好,群眾認可度高,發揮典型示范作用好。
第十三條 中國節水獎先進個人評選范圍為從事節水相關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員,主要包括節水管理工作者、科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新聞工作者、社會組織工作者、企業人員、志愿服務人員等。
第十四條 中國節水獎先進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關于治水重要論述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節水工作決策部署。
(二)熱愛節水事業,具有強烈的責任感使命感,模范遵守憲法和節水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節水法定責任義務,積極貫徹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大力推進用水方式從粗放向節約集約轉變,深入踐行節水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帶頭做節約用水的傳播者、實踐者、示范者。
(三)積極踐行節水優先方針,深入推進國家節水行動和全社會節水行動,在節水制度政策體系落實、節水理論研究、節水技術創新、節水產業發展、節水宣傳教育科普、節水志愿服務等方面成績突出、成效顯著,作出重要貢獻。
(四)遵守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品德高尚,作風正派,嚴于律己,清正廉潔,社會形象好,群眾公認,模范帶頭作用突出。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作為中國節水獎推薦對象: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評選條件和評選對象的;
(二)申報資料不實或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評選程序的;
(四)中央巡視、審計、督察中發現存在重大問題的;
(五)存在違紀違法等問題并造成社會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十六條 中國節水獎評選按照推薦、征求意見、考察、初審、評審、審定等程序進行,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行政轄區層級自下而上,逐級審核上報推薦對象。推薦對象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對符合條件的集體和個人,在申報、廣泛聽取意見、充分醞釀討論、所在單位公示、集體研究決定的基礎上,提出推薦對象上報。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縣級、市級推薦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節水相關部門按照機關內設機構、直屬單位層級推薦。
第十八條 推薦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征求公安部門意見。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人員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意見;對企業及企業人員還應當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意見;對社會組織及社會組織人員還應當征求業務和行業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節水相關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推薦對象采取適當方式進行考察,廣泛聽取意見。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節水相關部門組織對推薦對象進行初審,在本地區、本部門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經集體研究,等額向評選表彰工作辦公室上報正式推薦對象。
第二十一條 評選表彰工作辦公室組織對正式推薦對象進行評審,提出擬表彰對象建議名單報領導小組。
第二十二條 領導小組對表彰對象建議名單進行審議,提出擬表彰對象名單,在全國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水利部審定表彰對象名單,印發表彰決定,向全社會公告。
第五章 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水利部組織中國節水獎表彰活動,向受到表彰的集體授予“中國節水獎先進集體”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向受到表彰的個人授予“中國節水獎先進個人”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獎章和獎金。活動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采取多種方式,對中國節水獎獲獎集體和個人的先進事跡進行廣泛宣傳,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示范引領作用,加快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評選表彰活動接受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紀檢監察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評選表彰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推薦單位和參評集體、個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 參與評選表彰活動的評選機構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廉政紀律和財經紀律,嚴格遵守相關工作準則和規定。對在推薦評選過程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經查實后取消所在單位或部門推薦資格和推薦名額,并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推薦對象,經查實后取消參評資格。對已授予中國節水獎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稱號的,如發生違紀違法行為并造成社會嚴重不良影響的,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獎章、證書,追繳所獲獎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