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專利權評價報告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專利權評價報告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專利權評價報告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專利權評價報告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專利權評價報告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已于2025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7月30日
法釋〔2025〕1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專利權評價報告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2025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3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專利權評價報告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黔高法請〔2024〕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是人民法院審理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證據。專利權評價報告認為涉案專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條件的,人民法院不能僅據此徑行裁定駁回起訴,應當結合具體案情進行釋明,并依法作出裁判。